西西河

主题投票你认为哪一种才是许霆当时的“行为”? -- 起于青萍之末

共:💬18
  • 投票信息

    单选,参与 22 / 1

    0
    7/0
    0
    15/1
全看树展主题 · 分页首页 上页
/ 2
下页 末页
家园 你认为哪一种才是许霆当时的“行为”?

许霆案河里的分歧主要在“行为”是否合法的判断上,上面两种对许霆“行为”的描述,你认为哪种更准确,并说明理由。

如果以上两种描述你都不满意,跟贴给出你自己的描述。

家园 选项二才是完整的阐述

许霆用自己的卡和密码,利用银行设备的故障,在银行不曾觉察的情况下,拿走了属于银行的钱

很显然,这才是对许霆的“行为”的完整的阐述。

家园 争了好几个月,主要的分歧就在这。。。

你的定义中

“利用银行设备的故障”
是“一个主观愿望”的描述,而“如何利用这个故障”才是在描述“行为”,简言之:“想如何干”那是在表达意愿;“是怎么干的”才是描述“行为”

同样:

“在银行不曾觉察的情况下,拿走了属于银行的钱”

红字部分,都是“主观的判断”的描述,而非对“客观行为”的描述。

   对许霆“行为”的描述,用你的定义,去掉主观判断的部分,就是:

   

许霆用自己的卡和密码,拿走了ATM机中的钱

  为什么非要把你定义中主观的东西去掉呢,因为考察罪与非罪时,一般的法理是考察三因素“主观动机,客观行为,后果”以及三者之间的关连,用俗话说:看他“做了什么,怎么做的,想做什么,为什么做,做成了什么样子”。

  “做了什么,怎么做的”指“行为”,“想做什么,为什么做”指“动机”,“做成什么样子了”指“结果”,似不应把动机和客观行为绞在一起论。

  本案中,关于“行为”的分歧不能弥合,争论就不能平息,只能留存了。

  有分歧不可怕,只要知道分歧在哪就行了,至于要用自己的观点去影响大多数人,大可不必,毕竟不是要打群架。

   

家园 不仅是主观愿望,还是客观行为

1、利用银行设备的故障

如果银行设备没有故障,许霆不可能取得超过其卡中最高金额的钱款。当许霆发现银行设备存在故障,使其取得超过自己卡中最高限额的钱款成为可能,许霆就如此去做了。许霆的积极行为,和取得属于银行的钱款,呈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利用银行设备的故障”不仅是一个主观的愿望,更是付诸了实践

2、在银行不曾觉察的情况下,拿走了属于银行的钱

这同样不仅是主观判断。首先,从常理来讲,许霆知道银行没有当场觉察,否则他为什么要“帮银行保管”呢?其次,许霆显然知道拿走的钱属于银行而不属于自己,否则许霆为什么要“等银行发现了来找我,我就还给他们”呢?

无论如何,许霆在银行不曾觉察的情况下拿走了属于银行的钱是一个客观事实

3、许霆用自己的卡和密码,拿走了ATM机中的钱

这里漏掉了一个很重要的定语--许霆用自己的卡和密码,拿走了ATM机中(属于银行)的钱。

就像我在自己的“故事”里曾经讲到--我用自己的身份识别卡和密码,在自己的电脑上,在单位不曾觉察的情况下,拿走了属于单位的“文件”,将之据为己有--这就是违规,如果后果严重,还要追究我的刑事责任。

这正符合你所说的“想做什么,为什么做,做了什么,怎么做的,做成了什么样子”

想做什么--许霆想从ATM机中拿到更多的钱;

为什么做--许霆被自己一时沸腾的贪念所左右;

做了什么--发现并利用了银行设备的故障,在银行未曾觉察的情况下,拿走了属于银行的钱;

怎么做的--用自己的卡,输入自己的密码(但是请注意,在发现故障后,自己的卡只是取得不属于自己的钱款的工具;输入自己的密码,也只是取得不属于自己的钱款的方式)

做成来了什么样子--给银行直接造成了17万元的损失(间接造成了其他储户的损失)。

由上可见,许霆的作案,是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相统一的,因此构成犯罪。

家园 交流是比较费劲,我的理解就与你不同。。。

做了什么--在ATM机上取了钱;

怎么做的--用自己的卡,输入自己的密码。

想做什么--想从ATM机中拿到更多的钱;

为什么做--发现ATM故障

做成来了什么样子--用170元的银行卡取出了17万的钱。

  

  为什么不同意如下的描述作为“行为”的描述:

做了什么--发现并利用了银行设备的故障,在银行未曾觉察的情况下,拿走了属于银行的钱;

  因为没有判断,就没有归属,钱是谁的是需要判断后确定。同理,没有判断,就没有“故障与否”,没有判断,就不能确定银行是否觉察。这都是主观的东西。

  先把“行为”突出出来,再来判断合法性,就明晰了

家园 “行为”是一个受到人的意识支配,为了达到某种目的的完整过程

你只是把许霆一个完整行为中的一部分提炼出来,当作了整个“行为”

家园 基本同意青萍的观点。或许你应该换一个角度,先假设许是无罪的

“银行不曾觉察的情况下,走了属于银行的钱”这句话真的太有诱导性了。我考虑了半天,实在没有漏洞;认可了这句话,就等于认可盗窃事实了。无罪推定下的事实认定,是不应该有这种主观字眼的。由此青萍的陈述似为更加客观。

对于青萍所还原的事实,我也有一点小意见,拿ATM的钱和拿银行的钱性质上其实没有差别,ATM是银行服务设施的延伸,不因为它是机器就认为跟银行不是同一主体了。而事实上本案许的相对应主体也应该是银行而不是ATM。

家园 可能是你把“无罪推定”想歪了,我根本就没对许霆进行过有罪推定

“银行不曾觉察的情况下,拿走了属于银行的钱”
这句话到底是在“诱导”,还是就是一个客观事实?

以上的问题暂且搁置一下,先说无罪推定。

如果 我没有理解错,无罪推定应为-- 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有罪推定无罪推定的区别,在我的理解中,简单而言,应为--

前者先假设嫌疑犯有罪,在审判中证明其无罪;

后者先假设嫌疑犯无罪,在审判中证明其有罪。

我正是首先假设许霆是无罪的,通过对其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的考察,来判断其是否有罪。

好了,回到这句话上来

“银行不曾觉察的情况下,走了属于银行的钱”

首先,“银行不曾觉察”以及许霆“自认为银行不曾觉察”是不是客观事实?

其次,许霆“拿”走了属于银行的钱,是不是一个客观事实?

对于第一个问题--“银行不曾觉察”以及许霆“自认为银行不曾觉察”,从事实分析以及许霆自己的证言已经可以得出结论,就连许霆自己也不否认。

如果你一定要认为银行在许霆取款的时候是“觉察”的,那么就需要你去证明了。

对于第二个问题,我看恐怕是你把“主观”“主动”混淆了。许霆之“拿”,不是“主观字眼”,而是“主动行为”

当许霆发现银行设备的故障后,连续进行了170次取款操作,这是许霆的主动行为。换言之,如果许霆不作上述主动行为,银行设备虽有故障,但却不会将钱从钱箱里转移到许霆的手里。

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许霆的积极主动的行为,和银行钱款转移到许霆手中,呈直接因果关系。所以说,许霆确实是“拿”走了属于银行的钱。

事实证明,“银行不曾觉察的情况下,拿走了属于银行的钱”恰是本案中许霆之客观行为;许霆占有银行钱款的主观故意已经不需要赘述。

在假设许霆无罪的前提下,通过对案情事实的分析判断,许霆既有主观故意,又有客观行为。构成犯罪。

另外,恕我直言,可能包括你在内一些朋友,恐怕是把“无罪推定”极端化了。最后大概只能得出“‘无罪推定’即‘无罪’”的荒唐结果。

家园 “不曾觉察”当然是为定罪而人工加入的话

唉,好累。

一、银行是否“觉察”的举证责任落于检方,不是法官也不是你我。至于说你服从检方的分析,那是你的事。当然许教育水平低、他的律师素质低,帮了检方大忙,这是庭审中发生的事实,我没话说;

二、即使拜许所赐,在确定了银行“不曾觉察”的事实之后,我还会继续质疑这个事实的重要性。因为任何人在ATM存取款都是在银行不曾觉察的情况下发生的,这是一种普遍性。把它作为定罪的基础,我觉得是不妥的。就好象吃饭具有普遍性,可是未必导致拉肚子一样。所以我觉得你的阐述中加入这句话是有诱导性的。

然后说回来,在把“银行不曾觉察”这句话拿掉以后,你觉得还能那么自然的定罪吗?

家园 什么叫做“为定罪而人工加入”

“不曾觉察”只是通过考察一个客观事实,对这个客观事实的客观描述罢了,怎么叫做“为定罪而人工加入的话”?

照这个逻辑,马路上大庭广众下偷包的新疆小偷在法庭上也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了--这么多人都看见我开“ta”的包,我认为“ta”是觉察的,你说“ta”“不曾觉察”是--“为定罪而人工加入的话”。

至于

在把“银行不曾觉察”这句话拿掉以后,你觉得还能那么自然的定罪吗?

如果客观事实就是银行不曾觉察,或者许霆自以为银行不曾觉察,为什么要把这句话拿掉?为了给一个小偷洗脱罪名,也不至于用这种手段吧

家园 问个问题

如果你天天走的路路过银行金库后墙,偶尔遇到有人掉了的10块钱你就捡了,而且这10块钱没有任何标记,你装进口袋,这个是你运气,完全合法。

一天你路过,正好有人打劫金库,炸了金库的后墙,里面保安和歹徒搏斗,打的一塌糊涂,钱到处飞,你在墙门口看到一叠子钞票飞出来,这个钱你捡了是否犯罪?你捡回家再次回去等钱飞出来,如果这时再有钱飞出来你捡了是否犯法?

捡这个钱和上面说的捡10块钱有什么区别?

家园 你的二有问题

在atm取钱银行是知道的,因为有系统的记录。

这个案子中只是许认为银行不知道。

(3)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发觉。如果在取财过程中,事实上已为被害人发觉,但被害人由于种种原因未加阻止,行为人对此也不知道被发觉,把财物取走的,仍为秘密窃取。

银行是知道的许拿了多少钱,不能说银行不曾觉察,只是当时由于种种原因没有阻止。

家园 补充

二、即使拜许所赐,在确定了银行“不曾觉察”的事实之后,我还会继续质疑这个事实的重要性。因为任何人在ATM存取款都是在银行不曾觉察的情况下发生的,这是一种普遍性。把它作为定罪的基础,我觉得是不妥的。就好象吃饭具有普遍性,可是未必导致拉肚子一样。所以我觉得你的阐述中加入这句话是有诱导性的。

还有,你的这句话也是有问题的。

在一切正常的情况下,储户提款的行为是按照预设的程序进行的,正常的取款行为是银行所“预见”并认可的,并不要求银行当场“觉察”。

但是,当程序或设备出现故障,故障所导致的结果已经超出了银行的“预见”,再将之视为“觉察”显然是说不通的。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夏天睡觉开电扇,为了避免感冒和节电,我们常会设置定时,我预设电扇开到凌晨2点自动关闭。--这是我所预见和认可的,虽然我睡着了,但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觉察无所谓的;

但是,当电扇出现了故障,没有在2点自动关闭,而是一直开到了早上6点,使你感冒伤风,你同样没有觉察,但是你在这种超出预见的“未觉察”中受到了伤害。

OK,不用把上述的假设和许霆案硬套,我只是用之来说明--

你所提到的,在正常情况下的“不觉察”,是得到预见和认可的;而非正常情况下的“不觉察”,是未得到预见和认可的。

这就是两者的本质区别

家园 两种说法并不一定矛盾的情况下,应该允许多选呀

我自己一贯地认为许案不仅无罪,而且其人还部分合理地拥有所取得资金的所有权。

所以,第一条的说法在我眼里就是事实。而第二条其实加进了部分的主观判断,要说不成立,或者也不一定,但务必不是个百分百确定的事儿。

所以我说,认定许有罪的人,在承认第二条的同时,其实也就承认了第一条(我估计这就是楼主发起本投票的初衷吧),所以应该允许他们多选。

家园 如果承认了第二条,许霆必然有罪。

选项二是对许霆取得钱款的客观行为的完整表述,其中没有主观成分。

如果承认选项二成立,许霆在其客观行为上已触犯刑法所禁止条款,必然构成犯罪。

全看树展主题 · 分页首页 上页
/ 2
下页 末页


有趣有益,互惠互利;开阔视野,博采众长。
虚拟的网络,真实的人。天南地北客,相逢皆朋友

Copyright © cchere 西西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