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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投票你认为哪一种才是许霆当时的“行为”? -- 起于青萍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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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你认为哪一种才是许霆当时的“行为”?

    许霆案河里的分歧主要在“行为”是否合法的判断上,上面两种对许霆“行为”的描述,你认为哪种更准确,并说明理由。

    如果以上两种描述你都不满意,跟贴给出你自己的描述。

    • 家园 两种说法并不一定矛盾的情况下,应该允许多选呀

      我自己一贯地认为许案不仅无罪,而且其人还部分合理地拥有所取得资金的所有权。

      所以,第一条的说法在我眼里就是事实。而第二条其实加进了部分的主观判断,要说不成立,或者也不一定,但务必不是个百分百确定的事儿。

      所以我说,认定许有罪的人,在承认第二条的同时,其实也就承认了第一条(我估计这就是楼主发起本投票的初衷吧),所以应该允许他们多选。

      • 家园 如果承认了第二条,许霆必然有罪。

        选项二是对许霆取得钱款的客观行为的完整表述,其中没有主观成分。

        如果承认选项二成立,许霆在其客观行为上已触犯刑法所禁止条款,必然构成犯罪。

        • 家园 我实在懒得跟你辩

          虽然这么说有些冒犯,但我心里确实有些如此感觉,先恕我得罪了。。。真正辩论起来,能最终达到说服对方的结果,需要很巧合的机缘,比如双方都理智且谦虚等等。而你呢,我感觉是主观到把自己的主观都当作客观的地步了。。。

          “利用银行设备的故障,在银行不曾觉察的情况下,拿走了属于银行的钱”:不必然是“利用”、不必然是“故障”、不必然是“不曾察觉”、不必然是“属于银行的钱”。。。上述措辞全都是有主观推断的成分。加上了这些不必然是客观事实的主观因素,确实就比较容易得出有罪的推论,这是为了结果而说辞。

          印象里以前我有回帖你也是看到过了的,不过也许我记错。后面不多说了,希望你也能多想想和反思一下。

          • 家园 不用客气,也无所谓

            不要存“冒犯”之心,既然观点不同,再怎么客气也都是“冒犯”了。只要就事论事就好了。

            进入正题:

            而你呢,我感觉是主观到把自己的主观都当作客观的地步了。。。

            请恕我直言,这句话我实在无福消受。我所有的观点都是建立在对目前可了解到的案情的客观分析上的。

            “利用银行设备的故障,在银行不曾觉察的情况下,拿走了属于银行的钱”:不必然是“利用”、不必然是“故障”、不必然是“不曾察觉”、不必然是“属于银行的钱”。。。

            这段话,如果在没有经过侦察,没有做过分析的时候,或许成立,但是,到目前为止,“利用银行设备的故障,在银行不曾觉察的情况下,拿走了属于银行的钱”却是经过调查,得到了涉案人的供述与证据的支持的--这正是对许霆盗窃银行钱款行为的完整表述,而不是似是而非,语焉不详的“在ATM机上用自己的卡按操作规程取钱”。

            请再恕我直言,恐怕恰恰是您,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到了“把客观当作主观”的地步。

            “为了结果而说辞”的,恐怕是您而不是我。希望你也能多想想和反思一下。

          • 家园 客观存在的事实在你口中就是主观了
    • 家园 问个问题

      如果你天天走的路路过银行金库后墙,偶尔遇到有人掉了的10块钱你就捡了,而且这10块钱没有任何标记,你装进口袋,这个是你运气,完全合法。

      一天你路过,正好有人打劫金库,炸了金库的后墙,里面保安和歹徒搏斗,打的一塌糊涂,钱到处飞,你在墙门口看到一叠子钞票飞出来,这个钱你捡了是否犯罪?你捡回家再次回去等钱飞出来,如果这时再有钱飞出来你捡了是否犯法?

      捡这个钱和上面说的捡10块钱有什么区别?

    • 家园 选项二才是完整的阐述

      许霆用自己的卡和密码,利用银行设备的故障,在银行不曾觉察的情况下,拿走了属于银行的钱

      很显然,这才是对许霆的“行为”的完整的阐述。

      • 家园 争了好几个月,主要的分歧就在这。。。

        你的定义中

        “利用银行设备的故障”
        是“一个主观愿望”的描述,而“如何利用这个故障”才是在描述“行为”,简言之:“想如何干”那是在表达意愿;“是怎么干的”才是描述“行为”

        同样:

        “在银行不曾觉察的情况下,拿走了属于银行的钱”

        红字部分,都是“主观的判断”的描述,而非对“客观行为”的描述。

           对许霆“行为”的描述,用你的定义,去掉主观判断的部分,就是:

           

        许霆用自己的卡和密码,拿走了ATM机中的钱

          为什么非要把你定义中主观的东西去掉呢,因为考察罪与非罪时,一般的法理是考察三因素“主观动机,客观行为,后果”以及三者之间的关连,用俗话说:看他“做了什么,怎么做的,想做什么,为什么做,做成了什么样子”。

          “做了什么,怎么做的”指“行为”,“想做什么,为什么做”指“动机”,“做成什么样子了”指“结果”,似不应把动机和客观行为绞在一起论。

          本案中,关于“行为”的分歧不能弥合,争论就不能平息,只能留存了。

          有分歧不可怕,只要知道分歧在哪就行了,至于要用自己的观点去影响大多数人,大可不必,毕竟不是要打群架。

           

        • 家园 不仅是主观愿望,还是客观行为

          1、利用银行设备的故障

          如果银行设备没有故障,许霆不可能取得超过其卡中最高金额的钱款。当许霆发现银行设备存在故障,使其取得超过自己卡中最高限额的钱款成为可能,许霆就如此去做了。许霆的积极行为,和取得属于银行的钱款,呈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利用银行设备的故障”不仅是一个主观的愿望,更是付诸了实践

          2、在银行不曾觉察的情况下,拿走了属于银行的钱

          这同样不仅是主观判断。首先,从常理来讲,许霆知道银行没有当场觉察,否则他为什么要“帮银行保管”呢?其次,许霆显然知道拿走的钱属于银行而不属于自己,否则许霆为什么要“等银行发现了来找我,我就还给他们”呢?

          无论如何,许霆在银行不曾觉察的情况下拿走了属于银行的钱是一个客观事实

          3、许霆用自己的卡和密码,拿走了ATM机中的钱

          这里漏掉了一个很重要的定语--许霆用自己的卡和密码,拿走了ATM机中(属于银行)的钱。

          就像我在自己的“故事”里曾经讲到--我用自己的身份识别卡和密码,在自己的电脑上,在单位不曾觉察的情况下,拿走了属于单位的“文件”,将之据为己有--这就是违规,如果后果严重,还要追究我的刑事责任。

          这正符合你所说的“想做什么,为什么做,做了什么,怎么做的,做成了什么样子”

          想做什么--许霆想从ATM机中拿到更多的钱;

          为什么做--许霆被自己一时沸腾的贪念所左右;

          做了什么--发现并利用了银行设备的故障,在银行未曾觉察的情况下,拿走了属于银行的钱;

          怎么做的--用自己的卡,输入自己的密码(但是请注意,在发现故障后,自己的卡只是取得不属于自己的钱款的工具;输入自己的密码,也只是取得不属于自己的钱款的方式)

          做成来了什么样子--给银行直接造成了17万元的损失(间接造成了其他储户的损失)。

          由上可见,许霆的作案,是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相统一的,因此构成犯罪。

          • 家园 交流是比较费劲,我的理解就与你不同。。。

            做了什么--在ATM机上取了钱;

            怎么做的--用自己的卡,输入自己的密码。

            想做什么--想从ATM机中拿到更多的钱;

            为什么做--发现ATM故障

            做成来了什么样子--用170元的银行卡取出了17万的钱。

              

              为什么不同意如下的描述作为“行为”的描述:

            做了什么--发现并利用了银行设备的故障,在银行未曾觉察的情况下,拿走了属于银行的钱;

              因为没有判断,就没有归属,钱是谁的是需要判断后确定。同理,没有判断,就没有“故障与否”,没有判断,就不能确定银行是否觉察。这都是主观的东西。

              先把“行为”突出出来,再来判断合法性,就明晰了

            • 家园 “行为”是一个受到人的意识支配,为了达到某种目的的完整过程

              你只是把许霆一个完整行为中的一部分提炼出来,当作了整个“行为”

              • 家园 基本同意青萍的观点。或许你应该换一个角度,先假设许是无罪的

                “银行不曾觉察的情况下,走了属于银行的钱”这句话真的太有诱导性了。我考虑了半天,实在没有漏洞;认可了这句话,就等于认可盗窃事实了。无罪推定下的事实认定,是不应该有这种主观字眼的。由此青萍的陈述似为更加客观。

                对于青萍所还原的事实,我也有一点小意见,拿ATM的钱和拿银行的钱性质上其实没有差别,ATM是银行服务设施的延伸,不因为它是机器就认为跟银行不是同一主体了。而事实上本案许的相对应主体也应该是银行而不是ATM。

                • 家园 可能是你把“无罪推定”想歪了,我根本就没对许霆进行过有罪推定

                  “银行不曾觉察的情况下,拿走了属于银行的钱”
                  这句话到底是在“诱导”,还是就是一个客观事实?

                  以上的问题暂且搁置一下,先说无罪推定。

                  如果 我没有理解错,无罪推定应为-- 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有罪推定无罪推定的区别,在我的理解中,简单而言,应为--

                  前者先假设嫌疑犯有罪,在审判中证明其无罪;

                  后者先假设嫌疑犯无罪,在审判中证明其有罪。

                  我正是首先假设许霆是无罪的,通过对其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的考察,来判断其是否有罪。

                  好了,回到这句话上来

                  “银行不曾觉察的情况下,走了属于银行的钱”

                  首先,“银行不曾觉察”以及许霆“自认为银行不曾觉察”是不是客观事实?

                  其次,许霆“拿”走了属于银行的钱,是不是一个客观事实?

                  对于第一个问题--“银行不曾觉察”以及许霆“自认为银行不曾觉察”,从事实分析以及许霆自己的证言已经可以得出结论,就连许霆自己也不否认。

                  如果你一定要认为银行在许霆取款的时候是“觉察”的,那么就需要你去证明了。

                  对于第二个问题,我看恐怕是你把“主观”“主动”混淆了。许霆之“拿”,不是“主观字眼”,而是“主动行为”

                  当许霆发现银行设备的故障后,连续进行了170次取款操作,这是许霆的主动行为。换言之,如果许霆不作上述主动行为,银行设备虽有故障,但却不会将钱从钱箱里转移到许霆的手里。

                  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许霆的积极主动的行为,和银行钱款转移到许霆手中,呈直接因果关系。所以说,许霆确实是“拿”走了属于银行的钱。

                  事实证明,“银行不曾觉察的情况下,拿走了属于银行的钱”恰是本案中许霆之客观行为;许霆占有银行钱款的主观故意已经不需要赘述。

                  在假设许霆无罪的前提下,通过对案情事实的分析判断,许霆既有主观故意,又有客观行为。构成犯罪。

                  另外,恕我直言,可能包括你在内一些朋友,恐怕是把“无罪推定”极端化了。最后大概只能得出“‘无罪推定’即‘无罪’”的荒唐结果。

                  • 家园 “不曾觉察”当然是为定罪而人工加入的话

                    唉,好累。

                    一、银行是否“觉察”的举证责任落于检方,不是法官也不是你我。至于说你服从检方的分析,那是你的事。当然许教育水平低、他的律师素质低,帮了检方大忙,这是庭审中发生的事实,我没话说;

                    二、即使拜许所赐,在确定了银行“不曾觉察”的事实之后,我还会继续质疑这个事实的重要性。因为任何人在ATM存取款都是在银行不曾觉察的情况下发生的,这是一种普遍性。把它作为定罪的基础,我觉得是不妥的。就好象吃饭具有普遍性,可是未必导致拉肚子一样。所以我觉得你的阐述中加入这句话是有诱导性的。

                    然后说回来,在把“银行不曾觉察”这句话拿掉以后,你觉得还能那么自然的定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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