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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投票你认为哪一种才是许霆当时的“行为”? -- 起于青萍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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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争了好几个月,主要的分歧就在这。。。

你的定义中

“利用银行设备的故障”
是“一个主观愿望”的描述,而“如何利用这个故障”才是在描述“行为”,简言之:“想如何干”那是在表达意愿;“是怎么干的”才是描述“行为”

同样:

“在银行不曾觉察的情况下,拿走了属于银行的钱”

红字部分,都是“主观的判断”的描述,而非对“客观行为”的描述。

   对许霆“行为”的描述,用你的定义,去掉主观判断的部分,就是:

   

许霆用自己的卡和密码,拿走了ATM机中的钱

  为什么非要把你定义中主观的东西去掉呢,因为考察罪与非罪时,一般的法理是考察三因素“主观动机,客观行为,后果”以及三者之间的关连,用俗话说:看他“做了什么,怎么做的,想做什么,为什么做,做成了什么样子”。

  “做了什么,怎么做的”指“行为”,“想做什么,为什么做”指“动机”,“做成什么样子了”指“结果”,似不应把动机和客观行为绞在一起论。

  本案中,关于“行为”的分歧不能弥合,争论就不能平息,只能留存了。

  有分歧不可怕,只要知道分歧在哪就行了,至于要用自己的观点去影响大多数人,大可不必,毕竟不是要打群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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