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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投票你认为哪一种才是许霆当时的“行为”? -- 起于青萍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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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补充

                      二、即使拜许所赐,在确定了银行“不曾觉察”的事实之后,我还会继续质疑这个事实的重要性。因为任何人在ATM存取款都是在银行不曾觉察的情况下发生的,这是一种普遍性。把它作为定罪的基础,我觉得是不妥的。就好象吃饭具有普遍性,可是未必导致拉肚子一样。所以我觉得你的阐述中加入这句话是有诱导性的。

                      还有,你的这句话也是有问题的。

                      在一切正常的情况下,储户提款的行为是按照预设的程序进行的,正常的取款行为是银行所“预见”并认可的,并不要求银行当场“觉察”。

                      但是,当程序或设备出现故障,故障所导致的结果已经超出了银行的“预见”,再将之视为“觉察”显然是说不通的。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夏天睡觉开电扇,为了避免感冒和节电,我们常会设置定时,我预设电扇开到凌晨2点自动关闭。--这是我所预见和认可的,虽然我睡着了,但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觉察无所谓的;

                      但是,当电扇出现了故障,没有在2点自动关闭,而是一直开到了早上6点,使你感冒伤风,你同样没有觉察,但是你在这种超出预见的“未觉察”中受到了伤害。

                      OK,不用把上述的假设和许霆案硬套,我只是用之来说明--

                      你所提到的,在正常情况下的“不觉察”,是得到预见和认可的;而非正常情况下的“不觉察”,是未得到预见和认可的。

                      这就是两者的本质区别

                    • 家园 你的二有问题

                      在atm取钱银行是知道的,因为有系统的记录。

                      这个案子中只是许认为银行不知道。

                      (3)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发觉。如果在取财过程中,事实上已为被害人发觉,但被害人由于种种原因未加阻止,行为人对此也不知道被发觉,把财物取走的,仍为秘密窃取。

                      银行是知道的许拿了多少钱,不能说银行不曾觉察,只是当时由于种种原因没有阻止。

                    • 家园 什么叫做“为定罪而人工加入”

                      “不曾觉察”只是通过考察一个客观事实,对这个客观事实的客观描述罢了,怎么叫做“为定罪而人工加入的话”?

                      照这个逻辑,马路上大庭广众下偷包的新疆小偷在法庭上也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了--这么多人都看见我开“ta”的包,我认为“ta”是觉察的,你说“ta”“不曾觉察”是--“为定罪而人工加入的话”。

                      至于

                      在把“银行不曾觉察”这句话拿掉以后,你觉得还能那么自然的定罪吗?

                      如果客观事实就是银行不曾觉察,或者许霆自以为银行不曾觉察,为什么要把这句话拿掉?为了给一个小偷洗脱罪名,也不至于用这种手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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