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许霆判了,许霆有罪,皆大欢喜,大快我心 -- laska
法律不应该屈从愚昧的民意。
1、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也就说,受到外部影响的可能性非常大,今天是许霆案,明天恐怕就是另外一种样子,这个没有办法评论。
2、对于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个案,一般都会照顾到普遍民意,这绝对不是好事,是司法不成熟的集中体现。不仅是审判,甚至包括立法,例如孙志刚案,这个案子在广州公检法系统内部是有非常大的争议。凡是在本土有一定工作年限经验的司法工作者(法官、警察等)都是极其反对废除收容遣返制度。但是,另一些司法工作者(包括绝大部分律师)是极力赞成废除收容遣返制度。我个人的观点可以用一个例子说明:在2004年的某一天,太平洋数码广场门口一上午就发生3起交通事故,全部是抢劫犯逃遁,穿越马路,被车撞。而在这之前,这么频繁高密度的犯罪,是天河区罕见的,之后的广州,大家都知道是什么样。
3、在中国司法界,依然是长官意志的天下,虽然传统的审判理念还是主流,但是新生代观念也有相当的市场,尤其是一批高学历而未经世事的少壮派逐渐爬上领导的位置,加上某些无良律师学者的配合,在一些社会影响重大且案情清晰明朗的案件的裁定上问题颇多。
4、许霆案,是一个坏典型,给了那些依靠似是而非言论博出位的无良律师和学者们一剂强心针,认为许霆无罪的人不要以为取得了阶段性胜利,以后就等着看更多的恶劣刑事案件以人权的名义从轻发落吧。
“法律不能屈从愚昧的民意”--我完全同意。
第一点确实没法说,只能期待一点点改进。
第二个问题我业很赞同,除了一些有经验的法官,警察,我还知道相当多的民政干部也是不赞同贸然取消收容遣返制度的。不过,说老实话,这话没法说,说出去业说不响,因为有人会说--你们这些警察。法官、民政干部,就是为了自己图省事儿,才如此漠视公民的迁徙自由的权利。--光说不练,换他们自己来做做看,嘿嘿。。。
其他的我也都比较赞同。
现在一些搞法律的人,都是“观念派”或者“理想派”,拿许霆案来说,一审量刑固然有欠商榷,但好歹都是判之有据,有问题也是立法的问题,一帮律师和法学家却在哪里唧唧歪歪什么“不能机械运用法条”云云,其实这些人何尝不是?其中有些人死抱着所谓“法无明文不为罪”,愣说法律没明文写清楚许霆的行为是盗窃,所以许霆就无罪,真TM够扯淡的。法律还没写清楚拿刀片割人包是盗窃呢,莫非割包的就不是盗窃了?
还说要考验“法官的智慧”,真是扯淡,丫有本事你倒是露点智慧出来看看,结果只看到各种狗屁不通的奇思秒想。
最鄙视的就是些所谓“银行应该向许霆道歉”和“银行报警是滥用公权力”的所谓法学家,我仍然认为这种“法学家”不是不学无术就是居心叵测,首先应该掌嘴。
到现在许老爹还在那里说许霆应该无罪,对法庭判决不满意,所以我说许老爹一开始就被两个律师当作了博取名利的工具,被一帮无良律师和法学家忽悠到现在还没醒悟过来,唉,当然,许老爹是父亲,一番护犊之心可以体谅,也只能哀其不幸了。
法律是不应该屈从愚昧的民意,但民意未必是愚昧的。现在在中国,法律更多的时候不是屈从于人民的民意,而是屈从于人民币和权力。
1.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是比较大,我也很反对这样的情况。从无期到5年,可见法院和法官根本就不把法律当成严肃的事情,有时候根本就是想怎么捏就怎么捏。全国无数的案件,共和国历史上也不会有超过三位数的案例能被广大群众如此关注并屈从于民意而改判。和共和国历史上屈从于权力和金钱而轻判的案件相比,许这样的案例简直是沧海一粟。所以在没有足够监督社会条件下,尽量缩减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显然对普通民众有利。
2.第二点的论点基本上还是支持的。可是孙志刚案和你说的例子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么?有什么数据支持废除收容遣返制度是导致你所说的例子产生的直接因素么?你确信废除收容遣返制度对社会所有阶层(注意是所有的,不分地域的)都是负面影响而不是正面的么?
3,4.河里不少支持原判的人都要给许的律师给一个“无良”的帽子。说实话,律师本来就是混这口饭吃的,哪来的“无良”“有良”的区别。杀人犯贪污犯等的律师知道案件很多实际情况,如果要“有良”的话,应该出来直接作证而不是替他们辩护。有律师替许辩护顺带博取名利,或者说主要是博取名利顺带替许辩护,这个有什么不好?只要他们的辩护手段不是非法的,我觉得都应该支持。任何利益,都是经过充分的博弈之后,才能更公平分配。
也不可能如某些天真人士所臆想的,能办成什么铁案.
从某种社会意义上讲,盗窃是个"技术工种",而打击盗窃犯罪是社会长期的任务.但是这个许某的案件是典型吗?犯罪者要如何练习"技术"?后世的窃贼们如何向"许前辈"学习?不得而知.而判决许某案的法官能否再现盗窃的过程,更加不得而知.
机器作为服务设施在未来社会应用会日益广泛,而凡机器都会发生故障,ATM也不例外.机器拥有者不必为机器的特定故障承担责任,这是个很糟糕的样板.
比较奇怪的是这个案件弄到现在,仍然没有人谈论"经济人"模型,一个在经济活动中将己方利益作为唯一考量因素的"人".有人说在ATM取钱不是经济活动,看来作为"思品"课实践活动更加妥当.至少在今后面对中国国内银行提供的ATM等等设施时,客户们要更加当心起来,因为今后不仅你从机器中拿少了钱或者拿到了伪币几乎必定要蒙受损失,万一机器多吐了钱你还有了不少麻烦.面对这样的"服务者",该如何选择就好好思量去吧.
某再次在这里声明,若某碰到这种令人恶心的ATM故障,将不会第二次取款,但决不主动联络那银行来退还,前提是这银行是中国人行下属的机构.只要条件允许,某将弃这些银行如敝屣.即便条件尚不许可,也要尽量找非国有的口碑尚好的行.
1,atm故障时制造商升级中出现的问题,非银行所为
2,银行有义务和责任在发现问题后报警
3,这起案件不是银行起诉许,是公诉机关起诉许
4,西方类似案件也是定义为盗窃
,所以航空公司就可以不负责任......您们银行真够水平.
2和3不能为银行赢得什么,只能为顾客增添点什么.
4西方案件?那个英国小城的报道?某只看到警察局声称是银行报警才接案,后来是否报警,是否判刑并未见结论.况且,外国的月亮真的圆?许某这案件,也将第一次取款动作作为无罪行为,外推到英国小城的案件,需要另外断定任一排队等待取款者是预先知道有*2"特惠"才能有类似的起诉可能.更何况将许某个人的判决推及其同伙,那个同伙的判罚似乎就因此严重地量刑畸重了.
记得若干年前有过盗窃各种电缆卖废铜铁的许多案件,当光缆开始大量敷设,宣传什么"光缆没有铜,盗窃要判刑"几乎不能阻止土里刨食者,而抓了两个刨断国家主干光缆且没有卖出多少钱的家伙并将其枪毙之后,这类犯罪就大大减少了.为什么要重判?因为门槛低损害大,要严厉打击才可以保护社会的更大利益.反过来,许案法院也说是"一定偶然性"(其实远比汽车撞死人概率更低),算盗窃都是勉强甚至不成立的,至多是未来修改刑法将利用ATM故障得利归类到信用卡诈骗去.对这样的案件高调处置处罚从严,可以说跟那枪毙偷光缆罪犯的境界差距太大,属于哗众取宠(结果哗众取辱)的典型.即便再审改了刑期,仍是"法外施恩"的姿态,没有好的社会效果.
飞机制造厂商维护飞机的时候把你飞机飞控程序弄坏了,飞起来摔了这个和航空公司当然没关系。
还有英国的类似案件不止一起。
hull的报案后警方发言人也说是盗窃。
之前的案子也判了刑。
为什么和航空公司无关?难道遇难家属只能找维护厂商?什么逻辑!
恰恰相反,就主要和航空公司有关,所有赔偿等责任由航空公司担着。至于维护厂商怎么再赔航空公司,那是另外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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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看了许霆案这么久的讨论,俺觉得你法律条文不可谓不熟。言语不可谓不犀利。
但很多人看到你的言论就是觉得不舒服。知道为什么么?
你根本就没有理解现代法治的精神。现代法治中众人之治,无罪推定,公民合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严格限制公权力在你的言论中根本就不见踪影。
相反,在法律未禁止范围内采用一切手段为许霆脱罪的律师被你冠上了无良的帽子。民意的反对被你斥之为愚昧,拜托,知不知道现代法治精神不允许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知不知道现代法律的根源恰恰就是民意?
最为让人不齿的是你对收容遣返制度的赞赏。这里我就不知道你的法律怎么学的。90年代后收容遣返制度首先已经违反了设立该制度的立法本意,更不要说直接违反了宪法的原则,按法律位阶来说本身就是无效的法律。实际执行过程中,孙志刚并不是特例,各个城市都有相当多的恶劣例子,这个制度本身甚至构造了一个近乎奴隶制的罪恶产业链。我想问问你公民面对罪犯的侵害时尚有国家机器可依靠,面对国家公权力的“合法”侵害时有什么可以依靠?我知道这些可能被嘲笑为占领道德制高点。不过我还深深记得那几年同事们流传着联想华为哥们被抓去挖沙子当作八卦之于,心里对这个制度深深的恐惧心理。
现代法治不是统治者用于牧民的工具,现代法治中每一条法律条文都是公民和政府的契约。他不仅应该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作出限定,也应该严格限定公权力的范围。
1.美国人为什么把这个普通人引进来
2.这个私法在美国这个体系里起到啦什么作用
3.咱中国很早就是有法的
4.咱宪法很清楚的。。人民政权
但美国人用宪法指导打啦很久的官司。。
咱呢?
咱有感觉。。但咱的水平不行。。。
只能写出来点。。不能往深里讲
咱簪花等着你
汗。。怎么有点洗洗脖子的感觉
总以为自己打着法制的旗号,就自己什么都是对的,可惜他们连最基本的法制精神都没有。应该庆幸这样的人至少没有占住主流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