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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许霆判了,许霆有罪,皆大欢喜,大快我心 -- las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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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也谈一下我的看法

法律是不应该屈从愚昧的民意,但民意未必是愚昧的。现在在中国,法律更多的时候不是屈从于人民的民意,而是屈从于人民币和权力。

1.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是比较大,我也很反对这样的情况。从无期到5年,可见法院和法官根本就不把法律当成严肃的事情,有时候根本就是想怎么捏就怎么捏。全国无数的案件,共和国历史上也不会有超过三位数的案例能被广大群众如此关注并屈从于民意而改判。和共和国历史上屈从于权力和金钱而轻判的案件相比,许这样的案例简直是沧海一粟。所以在没有足够监督社会条件下,尽量缩减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显然对普通民众有利。

2.第二点的论点基本上还是支持的。可是孙志刚案和你说的例子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么?有什么数据支持废除收容遣返制度是导致你所说的例子产生的直接因素么?你确信废除收容遣返制度对社会所有阶层(注意是所有的,不分地域的)都是负面影响而不是正面的么?

3,4.河里不少支持原判的人都要给许的律师给一个“无良”的帽子。说实话,律师本来就是混这口饭吃的,哪来的“无良”“有良”的区别。杀人犯贪污犯等的律师知道案件很多实际情况,如果要“有良”的话,应该出来直接作证而不是替他们辩护。有律师替许辩护顺带博取名利,或者说主要是博取名利顺带替许辩护,这个有什么不好?只要他们的辩护手段不是非法的,我觉得都应该支持。任何利益,都是经过充分的博弈之后,才能更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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