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西河

主题:关于这次地震,请大家冷静客观思考之 -- 凤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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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即使是公共人物,也不能毫无证据地责难

                            如果要指责某位市长贪污,必须有相应的事实为依据,即“合理怀疑”。因为你既然认为他贪污,他必然是有蛛丝马迹露出来的,这些可以成为你指控的“合理根据”,即使最后调查证明怀疑不成立。

                            但是如果没有什么事实作依据,只是依照你的某种信念,比如“当官的十个有九个贪”,他是当官的,所以他有可能贪,因此而认为:我可以指控他,而他也有义务澄清这样的指控。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你错了。试想一下,如果任何一个当官的公共人物都有义务来澄清这样的指控,证明自己的清白的话,那么他什么也干不了,整天就要忙于这类无头官司。要知道政府官员是不乏政敌的,那样的话无端甚至无中生有的指控会甚嚣尘上,政争不断,只会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决不符合公共利益。比如“水门事件”常被当作言论自由的胜利,但要知道,“水门事件”是被媒体证据确凿地“挖”出来的,而不是无中生有地“造”出来的。

                            至于“煽动颠覆国家罪”,那是一种无奈的现实。“恶法”也是法,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你就得遵守它。如果人们可以因为认为某个法律是“恶法”而不必遵守的话,那么恐怕所有的法律都将如一纸空文。

                            言论自由除了受法律限制外,还会受到社会习惯的限制。比如在美国,如果你的发言不PC的话,会受到社会的制裁。

                            所以,“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它是人的一项权利,它的范围限於不侵害他人的权利。

                            • 家园 首先,你要搞清楚“根据”并不一定是“证据”

                              如果某官员的消费水平和他的收入状况不符,我就可以指责他有“贪污”嫌疑,而不需要其他的证据。

                              但是如果没有什么事实作依据,只是依照你的某种信念,比如“当官的十个有九个贪”,他是当官的,所以他有可能贪,因此而认为:我可以指控他,而他也有义务澄清这样的指控。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你错了。试想一下,如果任何一个当官的公共人物都有义务来澄清这样的指控,证明自己的清白的话,那么他什么也干不了,整天就要忙于这类无头官司。要知道政府官员是不乏政敌的,那样的话无端甚至无中生有的指控会甚嚣尘上,政争不断,只会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决不符合公共利益。

                              你的这个理由不是很能站住脚。你对言论自由的理解太片面,它只是制度建设的一环。好的制度兼顾效率和效能,不会仅仅因为这个而降低效率。各部的新闻发言人即是专职做信息交流,而新闻记者即是代替大众做质询的。另外,还有各种形式的听证会可以起到这个作用;在民主国家,各部首脑可以通过定期出席议会质询来解决这个问题。并不会因为这种质询来降低效率。

                              至于“煽动颠覆国家罪”,这个扯远了,我们还是把题目收回来吧。简单一句,我们是公民,不是顺民。

                              比如在美国,如果你的发言不PC的话,会受到社会的制裁。
                              这个呢,是美国的耻辱。

                              公民社会的福祉依赖于公民的理性。公民的理性才是引导言论自由的力量。缺乏逻辑和依据的指责,并不会引起其他公民的共鸣,也就没有什么造成危害的力量。这是为什么在制度建设的时候,我们宁肯给与言论自由足够的空间而不限制它,因为它的正面影响比它的负面影响要广大的多;而遏制它的负面影响同时也会大面积消解它的正面影响。每个宏大系统在建设时都会遇到trade-off,这是公民社会法治社会建设中的trade-off。

                              至于官员,在公民社会里,他们就是要享受比一般公民少的个人权利,来保护一般公民的利益。譬如,隐私权,他们本人及亲属的个人收入要公开,我们普通公民不用;克林顿搞小蜜结果整到了国会开听证会;美国的总统在就任前要放弃所有的股票及私人拥有的公司。因为他们做的工作涉及到了太多人的利益,别人要挑剔他们也得认,毕竟他们可以选择不做啊。

                              最后再次强调,我所讲的是公共事务领域,私人领域的言论攻击是另外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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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不要太理想化而不顾现实

                                言论自由是一项权利,它以不侵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为限,从来就不是至高无上的。

                                既然是一项权利,它就有实现途径,你所说的制度建设就是它的实现途径之一。这个制度就是规则、程序、手续。你下面说的就是这个制度的一部分,我们国家并非没有这样的制度。

                                各部的新闻发言人即是专职做信息交流,而新闻记者即是代替大众做质询的。另外,还有各种形式的听证会可以起到这个作用;在民主国家,各部首脑可以通过定期出席议会质询来解决这个问题。

                                但是,你可以想象,官员如果必须面对每个网民的质疑,有澄清他们疑惑的义务的话,会是怎样一个局面?你还能说“并不会因为这种质询来降低效率”吗?

                                至于PC,你说是美国的耻辱,就让它是美国的耻辱吧。不过与PC所损害的一部分言论自由相比,它所带来的社会福祉更大,两者相权,PC仍然有益于美国社会。这其实也是言论自由并非至高无上的又一佐证。

                                缺乏逻辑和依据的指责,并不会引起其他公民的共鸣,也就没有什么造成危害的力量。

                                这是完全缺乏根据的臆测。古今中外,因为“缺乏逻辑和依据的”谣言而造成社会损失的例子举不胜举。1923年日本关东大地震后对朝鲜人数千人的杀戮,就是谣言引起的。1938年美国CBS电台播放的火星人进攻地球的广播剧引起社会恐慌又是一例。中国历史上造反起义的,大多要靠谣言先造一番舆论作准备的。“莫道石人一只眼,挑动黄河天下反”、“十八子,主神器”等等的天命,又有多少不是“缺乏逻辑和依据的”?不会“造成危害的力量”?

                                公共人物享受比一般公民少的个人权利是不错,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不具有人身权利,他们的权利和自由可以肆意被践踏。在日本,国会议员须按法律规定公开财产,公开内容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价证券等。不过这个法律所指的有价证券仅限于国债和地方公债,却不包括股票。至于美国总统是否要放弃所有的股票及私人拥有的公司,这里有个旧报道,你自己看。布什搞不清自己家财几贯。他在任上可以买卖股票,却要在上任前放弃掉?你确定你的消息来源正确无误?另外,他年薪是40万美元,如果你要根据他的“消费水平和他的收入状况不符”而“指责他有“贪污”嫌疑”,恐怕他是百口莫辩。

                                在民主先进国家犹是如此,看来这个世界上是没有一片净土可以实现你要的言论自由的了。

                                • 家园 你已严重跑题。

                                  我来重新组织一下辩论主题。

                                  我的原话

                                  记住,公民永远都有怀疑政府滥用权力的权利,而不需要证据!

                                  你的原话

                                  不过说到腐败,那就要具体到人了。而一旦落实到人,言论自由就有防止滥用的问题了。你可以在心里怀疑任何人,但一旦公之于众,就不能信口胡说了。

                                  你还讲到“煽动颠覆国家罪”,好像指责某官员贪污,就会有“煽动颠覆国家罪”的嫌疑,这个我不多说,离原来的题目有距离了。

                                  1、首先我强调多次,这个关于“言论自由”的题目是限定在公共事务领域,并非私人领域。

                                  2、谈及“言论自由”,紧密关联的相关社会环境是指公民社会和法治社会,或者建设公民社会和法治社会的过程。

                                  3、指责,怀疑,质疑的对象是政府官员。

                                  言论自由是一项权利,它以不侵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为限,从来就不是至高无上的。
                                  无比正确,但是泛泛而谈,与辩题无关。

                                  既然是一项权利,它就有实现途径,你所说的制度建设就是它的实现途径之一。这个制度就是规则、程序、手续。你下面说的就是这个制度的一部分,我们国家并非没有这样的制度。
                                  这个是制度效率问题,与我的论点并不相悖。

                                  但是,你可以想象,官员如果必须面对每个网民的质疑,有澄清他们疑惑的义务的话,会是怎样一个局面?你还能说“并不会因为这种质询来降低效率”吗?
                                  我并没有主张官员“必须面对每个网民的质疑,我的主张是在权利和义务的层面上的,并非在实际操作层面上的。你已经跑题了,但还不严重。

                                  关于政治正确。

                                  不过与PC所损害的一部分言论自由相比,它所带来的社会福祉更大,两者相权,PC仍然有益于美国社会。
                                  这是你的主张,而没有经过论证,就用来作为你另一个论点的论据
                                  这其实也是言论自由并非至高无上的又一佐证。
                                  Weak argument。我回归主题,就不多做判断了。希望你有时间论证一下你的这个主张。

                                  对于我的观点“缺乏逻辑和依据的指责,并不会引起其他公民的共鸣,也就没有什么造成危害的力量”,你偷换概念到“缺乏逻辑和依据的谣言”。以偷换概念的方式,你还可以证明以下论点的谬误。“缺乏逻辑和依据的课堂发言,并不会引起其他同学的共鸣,也就没有什么造成危害的力量”。

                                  你使用三个例子来证明我的主张的错误:

                                  1、 日本关东大地震朝鲜人遭屠杀。

                                  2、 美国CBS播放的火星人进攻地球。

                                  3、 中国历史上造反的舆论准备。

                                  这三个例子严重偏离辩题。关东大地震时,有资料显示是帝国军警散布谣言,而对朝鲜人进行的屠杀。一,当时日本乃是帝国,是否公民社会和法治社会,值得商榷;二,谣言指向的对象乃是平民,而非公共官员;三,制造谣言嫌疑最大的正是官员。

                                  火星人事件。谣言并非指向公共官员,而是火星人。

                                  “莫道石人一只眼,挑动黄河天下反”、“十八子,主神器”,这些跟言论自由都是八竿子打不着的关系,更谈不上指向公共官员了。请参看wiki词条了解言论自由的意思先。不晓得发那种“言论”的哪个是要建立公民社会,法治社会?离开这社会环境的前提,那个就不叫言论自由,知道了吧。

                                  至此,您已经完全地跑题了。至于你的倒数第二段,无非是重申我的论点的侧面“公共官员(你这儿又随便把公共官员给置换成了公共人物)享受比一般公民少的个人权利”,对于你自己的主张毫无帮助,反而是帮助了我的主张。另外,我的主张里并无“他们(公共官员)不具有人身权利,他们的权利和自由可以肆意被践踏”,不晓得你为什么要强调。关于布什的家财的引用,那里面说的是“基金”,而非股票。关于基金和股票的关系,请查阅金融资料。

                                  另外,他年薪是40万美元,如果你要根据他的“消费水平和他的收入状况不符”而“指责他有“贪污”嫌疑”,恐怕他是百口莫辩
                                  ,年薪40万和“百口难辨”是什么关系?你是说他收入高,所以消费能力自然高,所以肯定不会贪污喽?不晓得你这里的逻辑是不是这个什么样子?

                                  最后,提供一点信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1961年纽约时报vs.苏利文的官司,词条“actaual malice”。相关wiki链接如下:

                                  外链出处

                                  外链出处

                                  并部分引用另外一篇文章如下:

                                  外链出处

                                  最高法院做出的加强新闻出版自由的最重要的裁决包括:

                                  -- 1931年尼尔诉明尼苏达案(Near v. Minnesota)。最高法院除了保护新闻出版不受联邦法律的干涉,还进而保护其不受州法律的干涉。在此之前,新闻出版只受到不被联邦政府控制的保护。这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还废除了此前施加的大多数限制。

                                  -- 1936年格罗让诉美国出版公司案(Gorsjean v. American Press Co.)。最高法院裁定政府不得根据报纸的发行量徵税。世界各地有很多政府仍在利用歧视性税收手段不公正地压制媒体并增加媒体的负担。

                                  -- 1964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最高法院裁定,公职官员不能针对发表与公务行为有关的诽谤性不实言词要求得到损害赔偿,除非他能证明有关言词出于"实际恶意"。这项规则的适用范围后来被扩大到所有公众人物。

                                  -- 1971年《纽约时报》诉合众国案(New York Times v. United States)。最高法院裁定,新闻出版不受"先前的限制"是近乎绝对的。《纽约时报》获准刊登同越战有关的"五角大楼文件"(The Pentagon Papers),尽管政府认为这将损害国家安全。最高法院裁定,政府未能证明公布这些文件会"给国家利益造成直接的、即时的、不可弥补的损害"。

                                  -- 1974年《迈阿密先驱报》诉托内罗案(Miami Herald v. Tornillo)。最高法院裁定,竞选公职的候选人没有权利以对等的篇幅回应报纸对他的攻击。不过,最高法院尚未向广播传媒提供类似的保护。广播公司必须在特定情况下提供应答的权利。

                                  -- 1988年《皮条客》杂志诉福尔韦尔案(Hustler Magazine v. Falwell)。最高法院裁定,媒体有权模仿嘲弄公众人物,即使这种嘲弄"极端无礼",甚至造成精神痛苦。

                                  -- 2001年巴特尼基诉沃珀案(Bartnicki v. Vopper)。最高法院裁定,在涉及公众关注的问题时,第一修正案保护新闻媒体,即便媒体播放的手机交谈录音是他人非法截获的。

                                  关于“actual malice (实际恶意)”,外链出处

                                  GOLDBERG大法官主述、DOUGLAS法官加入的附随同意意见。

                                  “本法院今天宣布了一个宪法标准,禁止‘政府官员因针对他的公务行为的诽谤性虚假陈述而获得损害赔偿,除非他能证明:(被告)在制造虚假陈述的时候实有恶意,即:被告知道陈述为虚假而故意为之或者玩忽放任而不在乎真假与否。’因此,本法院判定:宪法给予公民和报纸一种‘附条件的特权’——免除责任限于那些针对政府官员的公务行为的无恶意的事实误述。但是,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的历史陈列[1]和本法院创造的先例都让我相信:在公民和新闻行使公共批评的权利方面,宪法固有的保护超过了本法院提供的保护。

                                  “我认为,宪法第一和第十四修正案对公民和新闻提供了绝对和无条件地批评官方行为的特权,尽管这一特权的滥用和过分会造成危害。美国人民所珍视的、就公共事务和政府官员‘畅言所思’的权利(参见:Bridges v. California, 314 U.S. 252, 270)需要‘自由呼吸的生存空间’。( N. A. A. C. P. v. Button, 371 U.S. 415, 433 )这一权利不应当取决于陪审团对公民或媒体的动机的探究。[2]我们宪法的理论就是:每个公民都可以说出他的想法,每家报纸都可对公众关注的事务表达它的意见,而不会因为那些掌控政府的人认为这些言论荒唐、偏颇、虚假或存有恶意而被禁止发表或出版。在一个民主社会,那些在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为公民服务的人,必须意识到:他的官方行为将受到评论和批评。在政府官员给这些言论贴上诽谤的标签的时候,法院不应当封杀或者阻遏这些言论。

                                  “我们承认的规则是:‘诽谤政府之诉在美国的司法系统没有立足之地。’(City of Chicago v. Tribune Co., 307 Ill. 595, 601, 139 N. E. 86, 88.)对此我完全同意。政府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政府由人组成,由那些应当对受管控者负责的管控者所组成的。在一个民主国家,人民通过自由投票而罢免那些当权者,因此,任何批评当局的言词当然是和管控者有关,任何批评管控者的官员的言论,当然也就是批评管控者或与之有关的言论,反之亦然。如果诽谤政府之诉在我们的宪法里没有立足之地自有其真意,诽谤政府官员的官方行为之诉也同样没有立足之地。

                                  当然,你的观点有正确之处,“滥用言论自由不好”。问题是,什么东西滥用了有好处?滥用这个词里本来含的就是不好好使用的意思,“不好好使用言论自由不好”,你这个等于什么都没说;你无非想用这个为托词来消解我的主张而已。最大的问题是,我从来都没有支持过“滥用”。而在制度建设中,对于言论自由,是有所取舍的。也就是我在前一贴中说的

                                  每个宏大系统在建设时都会遇到trade-off,这是公民社会法治社会建设中的trade-off。

                                  在美国的法治系统中,为了发扬言论自由的好处,宁可给与公民和媒体“绝对和无条件地批评官方行为的特权”。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我们建设公民社会和法治社会的今天,对于这个世界第一强国在言论自由方面的取舍,我们需要好好考虑一下我们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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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那么好吧,我也来重新整理一下讨论的过程吧

                                    你确实说过

                                    记住,公民永远都有怀疑政府滥用权力的权利,而不需要证据!

                                    我也很赞成。

                                    不过你似乎选择性地忘记了这句话前面还有一句:

                                    官员腐败的小辫子那么好抓吗?一个普通网友有那个资源吗?

                                    把他们串起来,原话就是

                                    官员腐败的小辫子那么好抓吗?一个普通网友有那个资源吗?记住,公民永远都有怀疑政府滥用权力的权利,而不需要证据!

                                    这么看意思就很明显了。你其实想说的是

                                    “普通网友永远都有怀疑官员腐败的权利,而不需要证据!”

                                    这个没有冤枉你吧?所以才有了俺的

                                    不过说到腐败,那就要具体到人了。而一旦落实到人,言论自由就有防止滥用的问题了。你可以在心里怀疑任何人,但一旦公之于众,就不能信口胡说了。

                                    这么把前因后果一列,就很清楚了。是你,悄悄地把“官员”置换成了“政府”,企图以此来说明

                                    普通网友永远都有怀疑官员腐败的权利,而不需要证据!”

                                    也许你本意并不想讨论什么“言论自由”,被俺糊里糊涂地引上了歧途,在此俺要抱歉一下了。俺在俺知道言论自由允许对政府说啥都行里说的意思是,你心里咋想没人管你,但你要表达出来就成了言论了。用言论攻击政府也可以,但用它来攻击个人就得考虑考虑是否站得住脚,乱说的话反而有可能构成各种罪名。在中国,即使攻击政府,还要注意不能沾上“煽动颠覆国家罪”的边。关于这个“煽动颠覆国家罪”,原文是这样的:

                                    所以,一般说来,骂政府其实挺安全的,不管是在私下里还是公开场合,政府都不能拿你怎样。

                                    不过俺们国家好像有个“煽动颠覆国家罪”,跟这个沾上边就比较麻烦了。所以说话的时候还是要有一个度的。

                                    不知道怎么个读法可以读出“恫吓网友”的意思来。

                                    我跑题了么?好吧,让我们再回到你的帖子来看看。

                                    我并没有主张官员“必须面对每个网民的质疑,我的主张是在权利和义务的层面上的,并非在实际操作层面上的。

                                    是么?那么

                                    官员腐败的小辫子那么好抓吗?一个普通网友有那个资源吗?

                                    还有

                                    别人要挑剔他们也得认,毕竟他们可以选择不做啊。

                                    怎么解释?如我前面所说的,你本来想说的就是“普通网友永远都有怀疑官员腐败的权利,而不需要证据!”而已。后来争得言论自由本身才是跑题了,俺再次道歉,将你引入歧途。

                                    下面不少都是跑题的。

                                    关于政治正确,你说“PC仍然有益于美国社会”只是我的主张,我要说这不仅仅是我的主张,而是美国社会的现实。俺没有时间来详细论证“言论自由并非至高无上”这个命题,俺只能说民主社会的实践告诉我们,言论自由并非高于一切,它也会受到限制的。俺只能弱弱地问一句:美国人比你傻么?美国人不如你知道言论自由的重要性?PC成为美国社会的共识这一事实本身不是比任何言辞更有力的证明?

                                    对于我的观点“缺乏逻辑和依据的指责,并不会引起其他公民的共鸣,也就没有什么造成危害的力量”,你偷换概念到“缺乏逻辑和依据的谣言”。以偷换概念的方式,你还可以证明以下论点的谬误。“缺乏逻辑和依据的课堂发言,并不会引起其他同学的共鸣,也就没有什么造成危害的力量”。

                                    拜托,动动脑子好不好,你不否认“缺乏逻辑和依据的谣言,会引起其他公民的共鸣”,具有“造成危害的力量”吧?俺举的三个例子都证明了“缺乏逻辑和依据的谣言,会引起其他公民的共鸣”,具有“造成危害的力量”这一点。那么请问,缺乏逻辑和依据的“指责”和缺乏逻辑和依据的“谣言”有什么区别?难道因为“指责”涉及的是公共官员就不是“谣言”了,其他公民就会更谨慎对待而选择不相信?你相信这种逻辑吗?你觉的现实中可能吗?还有谁相信这种逻辑和现实,请站出来,亮亮相。

                                    关于言论自由。

                                    请参看wiki词条了解言论自由的意思先。不晓得发那种“言论”的哪个是要建立公民社会,法治社会?离开这社会环境的前提,那个就不叫言论自由,知道了吧。

                                    俺着实不知道wiki有这么大的权威性。不过既然你提到wiki俺也去看了一下,没发现有公民社会,法治社会字样啊?你看的那个版本啊,俺看的是中文的和日文的。英文的太长了,俺看的头晕,你给个关键词吧,俺搜索一下还是可以的。

                                    你把言论自由限定在公民社会或法治社会,是不是接下来打算讨论什么是公民社会或法治社会呀?这个恕不奉陪了。

                                    我说呢,你本来就没打算讨论什么言论自由,因为那个是要达到公民社会或法治社会后的事情,你想说的只是

                                    普通网友永远都有怀疑官员腐败的权利,而不需要证据!”

                                    对吧?

                                    这么看来俺其实也一点都没跑题。俺也是始终围绕着这个命题在转,不过俺说的是

                                    “人人都有指控官员腐败的权利,但不能毫无根据地乱说。”

                                    说来说去也就是这么一条。

                                    至于总统是否允许持有股票则属于小case啦。美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为什么管用这篇文章里这样写道: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

                                    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是申报对象。该法规定,包括总统副总统、国会所有议员、武装部队官员等在内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门俸级相当或超过16职的人员,均须申报财产。同时,财产申报不只限于申报者本人,还必须包括其配偶或受抚养的子女的有关情况。

                                    二是申报内容。获取收益,签订受益协议,接受馈赠、款待和谢礼,以及个人债权债务、买卖交易、社会兼职等情况,均须进行申报。具体内容包括:除政府以外的其他方面所获的收益;上年度所获价值超过100美元的红利、利息、租金和资本利润,以及从事贸易、商业、投资或产品收益获得的超过1000美元的资产利益;上年度从任何人处获得累计100美元以上的谢礼,除亲属外的任何方面累计价值达250美元以上的食宿、交通运输或款待方面的馈赠,以及除此之外累计价值达100美元以上的馈赠;上年度中从任何人处获得累计价值在250美元以上的赔偿和对任何债权人所负超过1万美元的全部债务;上年度价值超过1000美元的除私人住宅以外的不动产和股票、公债、商品期货交易及其他种类有价证券的买卖交易;本年内所担任过的公司、社会组织的官员、董事、合股人、代表、顾问等职务;以及就将来工作、在政府任职期间的休假情况、除政府外的前雇主继续支付工资情况以及继续参与前雇主关于雇员福利待遇的计划情况等而与他人订立的协议。

                                    当然对资产额的评估并不要求很严格,所以才有布什和切尼的资产才会有一个幅度。见美国副总统切尼财富三倍于布什

                                    至于40万年薪云云其实只是俺开的一个玩笑,俺只是怕你责问“为什么你只有40万年薪却能拥有数千万财产”,俺白操心了,你当然不会去问这样愚蠢的问题。

                                    具有“actual malice”的指控就是立足于“明知是假的,或并不在乎其真假”的证据的指控吧。1964年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判决要求原告方(官员)来证明这一点。不过我们回到网友指控官员腐败这个话题来,依然不能得出网友可以不需任何证据地指控某官员腐败这个结论。因为即使根据1964年那个划时代的判决,它还是要求有证据的,而不是不需要证据。

                                    最后一点

                                    当然,你的观点有正确之处,“滥用言论自由不好”。问题是,什么东西滥用了有好处?滥用这个词里本来含的就是不好好使用的意思,“不好好使用言论自由不好”,你这个等于什么都没说;你无非想用这个为托词来消解我的主张而已。最大的问题是,我从来都没有支持过“滥用”。

                                    这个么,呵呵,如你所说,滥用都是不好的,“政府滥用权力”是不好的,我们“滥用言论自由”也是不好的。都是不用讨论的。这个意见一致:)。

                                    啥事情都有一个度。其实俺一直想说的就是言论自由是有限度的,不是至高无上的。

                                    俺跟你的分歧在于:

                                    你认为指控公共官员可以毫无根据,俺认为即使对公共官员的指控也不能毫无根据。

                                    仅此(?)而已。

                                    • 家园 你又在偷换概念

                                      你认为指控公共官员可以毫无根据,俺认为即使对公共官员的指控也不能毫无根据。

                                      我说的是可以没有证据。

                                      因为即使根据1964年那个划时代的判决,它还是要求有证据的,而不是不需要证据。

                                      这个证据是什么?谁的举证义务?

                                      关于概念的置换,普通网民是公民,公民的概念包括普通网民;政府乃是官员组成的群体,除去官员的政府不是政府;所以这两个置换是正确的置换。但是“指责”和“谣言”不具备一个包容另一个的性质,这种置换是错误的。太累了,如果连这种基本逻辑都要辩,我就到此为止了。

                                      言论自由和公民社会、法治社会的联系,如果你都不承认,那么根本没有必要再辩。

                                      • 家园 你又不上法庭,证据和根据又有什么区别?

                                        难道你认为“证据”比“根据”难度要大一点,所以可以没有“证据”,但不能没有“根据”?

                                        如果你同意不能没有根据,那我跟你没有分歧。

                                        因为涉及的是言论,不是在打官司。等上了法庭,根据就成了证据了。用语不同而已。

                                        因为即使根据1964年那个划时代的判决,它还是要求有证据的,而不是不需要证据。

                                        这个证据是什么?谁的举证义务?

                                        这个证据当然是网友指控官员腐败的证据,举证义务当然是网友的,官员只需证明网友明知证据是假的,或者他并不在乎证据的真假,就证明了该网友具有实际恶意,按照判例,网友败诉,赔偿官员的名誉损失。

                                        如果不需要证据,何必在乎其真假?用脚想也知道啊,sigh。

                                        • 家园 你有什么好sigh的,我还sigh呢。

                                          你根本就没有读明白那个判例!你也根本没有明白actual malice的意义。不再引用了,你到网上自己学习吧。

                                          官员只需证明网友明知证据是假的,或者他并不在乎证据的真假,就证明了该网友具有实际恶意
                                          只需?呵呵,无语。就这样了。

                            • 家园 还是孔老夫子说的好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 家园 给法律加上这样的标签,怕是不妥

                单就法律而言,这样的法律欧洲一样有,美国是不是有,俺不知道。

                • 家园 转篇文章。

                  何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何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郭罗基

                    1979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2条规定,"以反革命标语、传单或其他方法宣传煽动推翻无产阶级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可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要分子或罪恶重大的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本身十分含糊,法律的执行更是漫无边际。官方的舆论认为,发表"反革命言论 ",就是"反革命宣传煽动",就可以定罪判刑。实际上,凡是不合官方意志的演说、文章、大字报,都可以被说成"反革命言论"。

                    世界各国的法律,就连社会主义的始祖苏联在内,都没有"反革命"罪。刑法上规定"反革命"罪,完全是"中国特色"。过去国民党的刑法和后来共产党的刑法都有"反革命"罪。革命和反革命是政治概念,不是法律概念。革命只是发生在历史上的一定时期,革命过去了,也无所谓反革命。根据短暂的革命和反革命的对立制定长期有效的法律,是根本不科学的。而且,"反革命"这一概念又是不严密的,可以是反对革命的行为,也可以是反对革命的思想和言论。"反革命"概念的不确定性,为镇压言论犯、思想犯、政治犯提供了方便。

                    经自由知识分子的一再反对,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废除了"反革命"罪,相应地也取消了"反革命宣传煽动"罪。新刑法确立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罪。如果确实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等等,是有罪的。但现在又用这一条法律来判处呼吁政治改革、要求实行民主的言论为有罪。改变了法律条文,没有改变法的精神;新刑法的执行,结果和以前判处"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完全一样。

                    犯罪是一种特定的行为,必须具有危害社会的结果。思想和言论不可能构成犯罪。"宣传"是属于思想和言论的范畴。"反革命言论"也仅仅是言论,不是反革命行为。原来刑法上的"反革命宣传"罪就是以思想和言论定罪。"煽动"如果构成犯罪,必须是行为。中国的司法机关,在判处"煽动"犯罪的问题上,严重混淆了思想和行为的界限,不是以具有危害社会结果的行为而是以表达思想的言论作为犯罪的根据。

                    何谓"煽动"?法律上的煽动不是文学上的煽动,不是指演说的雄辩的姿态,不是指文章的动人的笔调。煽动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素:

                    一,煽动者不是表达自己的思想,而是向别人发出行为的信息,不是谈论一般的看法,而是讲出具体的做法,推动别人进入行动。

                    二,煽动者必须面对具体的被煽动的对象,否则,煽动者的独白怎么能构成煽动?没有被煽动者,煽动者即使有犯罪意图,只能叫做犯意表示,不成其为事实。有人在厕所里写了一句不满现实的牢骚,竟被作为"反革命标语"判处"反革命宣传煽动"罪。此乃没有被煽动者的"煽动"。

                    三,被煽动者的行动才能证明煽动的结果。煽动者的言论不是证据,煽而不动,至多只能说明思想影响。或者,被煽动者拒绝合作,煽动也不成其为事实。有人在境外发表文章,被法院的判决书列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证。这种所谓"煽动",非但没有具体的被煽动者,更没有被煽动者的行动来证明煽动。

                    四,被煽动者的行动构成犯罪才能证明煽动者为有罪。在普选中,号召选民投某人一票,也可以说是一种煽动。但被煽动者进行投票是合法行为,因而煽动者也不构成违法犯罪。

                    总之,煽动者和被煽动者是共同犯罪,就像行贿和受贿是共同犯罪一样。没有受贿,不能确立行贿;没有被煽动者,不能确立煽动者。中国的司法机关常常判处没有被煽动者的"煽动"罪,实际上是以言论定罪。

                    何谓"颠覆国家政权"?中国的司法机关也作了随心所欲地解释。

                    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必须以事实证明犯罪的结果危及国家主权。反对政府不是"颠覆国家政权"。政府可以代表国家不等于国家,即使现存政府垮台也并非国家丧失主权。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的同意;人民有权建立政府,也有权反对政府。一百个人中,九十九人拥护,只有一个人反对,而且反对的理由并不充份,政府也无权镇压,因为人民中的任何人具有反对政府的利权。一个不能反对的政府,就因为它不是人民授权的政府,即专制政府;而专制政府更是不能不遭到人民的反对。少数人可以宣传反对政府的主张,如果为多数人所接受,政府必须更换。但没有多数人的同意,少数人以暴力推翻政府是违法犯罪。

                    美国的许多大城市都有"革命书店",出售的书籍中不乏反政府的言论,其中还有60年代毛泽东支持美国黑人民权运动号召推翻美帝国主义的声明。"革命书店"的经营是合法的。但反对联邦政府的阿克拉荷马联邦大楼爆炸案是非法的,遭到了起诉。

                    反对政党不是反对政府。政党是由人民中的一部份人组成的,而政府是在全体人民中产生的。政党可以执政掌权,但政党本身不是权力机构。政党不允许党员反党,但无权禁止人民反党。美国的民主党和共和党经常互相反对,人民既可以反对民主党也可以反对共和党,是受法律保护的。

                    批评政党、批评政府不是反对政党、反对政府。反对政党、反对政府都不构成违法犯罪,批评政党、批评政府更是人民的正当利权。

                    在中国流行的逻辑是:批评共产党、批评中国政府就是反对共产党、反对中国政府,反对共产党、反对中国政府就是"颠覆国家政权"。

                    发表言论可以构成没有被煽动者的"煽动",批评共产党、批评中国政府可以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可以判处五年以下徒刑,首要分子则判处五年以上徒刑。近几年,有人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方案,有人从国外回国发出的政治改革的呼吁,有人组织关于政治改革的讨论,有人表达民主政治的要求,以至有人在境外发表文章,统统都犯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家园 其实我是拾人牙慧

                  该法的前任乃是“反革命罪”,在“反革命罪”难以适应时代形势后,该法现身了。关于该法的评论网路上有很多,看看该法所惩治的犯人的身份,你就知道该法是用作何处的了。

                  来自wiki的信息,虽然不多,你也可以窥看其中些许奥妙,该法所惩治的犯人多是民主国家所不存在的“政治犯”。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始现于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定义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触犯此罪后,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重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

                  该罪名存在争议。[2][3]2003年7月,李建强律师等人公开建议废除或修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4]2008年2月,维权网发表“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开信”,要求终止使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惩罚言论自由。[5]

                  涉及该罪名的部分人员[5]:

                  * 黄琦,2003年2月,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 郑贻春,2005年9月,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 杨天水,2006年5月,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 高智晟,2006年12月,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 张建红,2007年3月,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6]

                  * 杨春林,2008年2月,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 胡佳,2008年4月,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 吕耿松,2008年4月,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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