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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这次地震,请大家冷静客观思考之 -- 凤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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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你已严重跑题。

我来重新组织一下辩论主题。

我的原话

记住,公民永远都有怀疑政府滥用权力的权利,而不需要证据!

你的原话

不过说到腐败,那就要具体到人了。而一旦落实到人,言论自由就有防止滥用的问题了。你可以在心里怀疑任何人,但一旦公之于众,就不能信口胡说了。

你还讲到“煽动颠覆国家罪”,好像指责某官员贪污,就会有“煽动颠覆国家罪”的嫌疑,这个我不多说,离原来的题目有距离了。

1、首先我强调多次,这个关于“言论自由”的题目是限定在公共事务领域,并非私人领域。

2、谈及“言论自由”,紧密关联的相关社会环境是指公民社会和法治社会,或者建设公民社会和法治社会的过程。

3、指责,怀疑,质疑的对象是政府官员。

言论自由是一项权利,它以不侵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为限,从来就不是至高无上的。
无比正确,但是泛泛而谈,与辩题无关。

既然是一项权利,它就有实现途径,你所说的制度建设就是它的实现途径之一。这个制度就是规则、程序、手续。你下面说的就是这个制度的一部分,我们国家并非没有这样的制度。
这个是制度效率问题,与我的论点并不相悖。

但是,你可以想象,官员如果必须面对每个网民的质疑,有澄清他们疑惑的义务的话,会是怎样一个局面?你还能说“并不会因为这种质询来降低效率”吗?
我并没有主张官员“必须面对每个网民的质疑,我的主张是在权利和义务的层面上的,并非在实际操作层面上的。你已经跑题了,但还不严重。

关于政治正确。

不过与PC所损害的一部分言论自由相比,它所带来的社会福祉更大,两者相权,PC仍然有益于美国社会。
这是你的主张,而没有经过论证,就用来作为你另一个论点的论据
这其实也是言论自由并非至高无上的又一佐证。
Weak argument。我回归主题,就不多做判断了。希望你有时间论证一下你的这个主张。

对于我的观点“缺乏逻辑和依据的指责,并不会引起其他公民的共鸣,也就没有什么造成危害的力量”,你偷换概念到“缺乏逻辑和依据的谣言”。以偷换概念的方式,你还可以证明以下论点的谬误。“缺乏逻辑和依据的课堂发言,并不会引起其他同学的共鸣,也就没有什么造成危害的力量”。

你使用三个例子来证明我的主张的错误:

1、 日本关东大地震朝鲜人遭屠杀。

2、 美国CBS播放的火星人进攻地球。

3、 中国历史上造反的舆论准备。

这三个例子严重偏离辩题。关东大地震时,有资料显示是帝国军警散布谣言,而对朝鲜人进行的屠杀。一,当时日本乃是帝国,是否公民社会和法治社会,值得商榷;二,谣言指向的对象乃是平民,而非公共官员;三,制造谣言嫌疑最大的正是官员。

火星人事件。谣言并非指向公共官员,而是火星人。

“莫道石人一只眼,挑动黄河天下反”、“十八子,主神器”,这些跟言论自由都是八竿子打不着的关系,更谈不上指向公共官员了。请参看wiki词条了解言论自由的意思先。不晓得发那种“言论”的哪个是要建立公民社会,法治社会?离开这社会环境的前提,那个就不叫言论自由,知道了吧。

至此,您已经完全地跑题了。至于你的倒数第二段,无非是重申我的论点的侧面“公共官员(你这儿又随便把公共官员给置换成了公共人物)享受比一般公民少的个人权利”,对于你自己的主张毫无帮助,反而是帮助了我的主张。另外,我的主张里并无“他们(公共官员)不具有人身权利,他们的权利和自由可以肆意被践踏”,不晓得你为什么要强调。关于布什的家财的引用,那里面说的是“基金”,而非股票。关于基金和股票的关系,请查阅金融资料。

另外,他年薪是40万美元,如果你要根据他的“消费水平和他的收入状况不符”而“指责他有“贪污”嫌疑”,恐怕他是百口莫辩
,年薪40万和“百口难辨”是什么关系?你是说他收入高,所以消费能力自然高,所以肯定不会贪污喽?不晓得你这里的逻辑是不是这个什么样子?

最后,提供一点信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1961年纽约时报vs.苏利文的官司,词条“actaual malice”。相关wiki链接如下:

外链出处

外链出处

并部分引用另外一篇文章如下:

外链出处

最高法院做出的加强新闻出版自由的最重要的裁决包括:

-- 1931年尼尔诉明尼苏达案(Near v. Minnesota)。最高法院除了保护新闻出版不受联邦法律的干涉,还进而保护其不受州法律的干涉。在此之前,新闻出版只受到不被联邦政府控制的保护。这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还废除了此前施加的大多数限制。

-- 1936年格罗让诉美国出版公司案(Gorsjean v. American Press Co.)。最高法院裁定政府不得根据报纸的发行量徵税。世界各地有很多政府仍在利用歧视性税收手段不公正地压制媒体并增加媒体的负担。

-- 1964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最高法院裁定,公职官员不能针对发表与公务行为有关的诽谤性不实言词要求得到损害赔偿,除非他能证明有关言词出于"实际恶意"。这项规则的适用范围后来被扩大到所有公众人物。

-- 1971年《纽约时报》诉合众国案(New York Times v. United States)。最高法院裁定,新闻出版不受"先前的限制"是近乎绝对的。《纽约时报》获准刊登同越战有关的"五角大楼文件"(The Pentagon Papers),尽管政府认为这将损害国家安全。最高法院裁定,政府未能证明公布这些文件会"给国家利益造成直接的、即时的、不可弥补的损害"。

-- 1974年《迈阿密先驱报》诉托内罗案(Miami Herald v. Tornillo)。最高法院裁定,竞选公职的候选人没有权利以对等的篇幅回应报纸对他的攻击。不过,最高法院尚未向广播传媒提供类似的保护。广播公司必须在特定情况下提供应答的权利。

-- 1988年《皮条客》杂志诉福尔韦尔案(Hustler Magazine v. Falwell)。最高法院裁定,媒体有权模仿嘲弄公众人物,即使这种嘲弄"极端无礼",甚至造成精神痛苦。

-- 2001年巴特尼基诉沃珀案(Bartnicki v. Vopper)。最高法院裁定,在涉及公众关注的问题时,第一修正案保护新闻媒体,即便媒体播放的手机交谈录音是他人非法截获的。

关于“actual malice (实际恶意)”,外链出处

GOLDBERG大法官主述、DOUGLAS法官加入的附随同意意见。

“本法院今天宣布了一个宪法标准,禁止‘政府官员因针对他的公务行为的诽谤性虚假陈述而获得损害赔偿,除非他能证明:(被告)在制造虚假陈述的时候实有恶意,即:被告知道陈述为虚假而故意为之或者玩忽放任而不在乎真假与否。’因此,本法院判定:宪法给予公民和报纸一种‘附条件的特权’——免除责任限于那些针对政府官员的公务行为的无恶意的事实误述。但是,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的历史陈列[1]和本法院创造的先例都让我相信:在公民和新闻行使公共批评的权利方面,宪法固有的保护超过了本法院提供的保护。

“我认为,宪法第一和第十四修正案对公民和新闻提供了绝对和无条件地批评官方行为的特权,尽管这一特权的滥用和过分会造成危害。美国人民所珍视的、就公共事务和政府官员‘畅言所思’的权利(参见:Bridges v. California, 314 U.S. 252, 270)需要‘自由呼吸的生存空间’。( N. A. A. C. P. v. Button, 371 U.S. 415, 433 )这一权利不应当取决于陪审团对公民或媒体的动机的探究。[2]我们宪法的理论就是:每个公民都可以说出他的想法,每家报纸都可对公众关注的事务表达它的意见,而不会因为那些掌控政府的人认为这些言论荒唐、偏颇、虚假或存有恶意而被禁止发表或出版。在一个民主社会,那些在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为公民服务的人,必须意识到:他的官方行为将受到评论和批评。在政府官员给这些言论贴上诽谤的标签的时候,法院不应当封杀或者阻遏这些言论。

“我们承认的规则是:‘诽谤政府之诉在美国的司法系统没有立足之地。’(City of Chicago v. Tribune Co., 307 Ill. 595, 601, 139 N. E. 86, 88.)对此我完全同意。政府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政府由人组成,由那些应当对受管控者负责的管控者所组成的。在一个民主国家,人民通过自由投票而罢免那些当权者,因此,任何批评当局的言词当然是和管控者有关,任何批评管控者的官员的言论,当然也就是批评管控者或与之有关的言论,反之亦然。如果诽谤政府之诉在我们的宪法里没有立足之地自有其真意,诽谤政府官员的官方行为之诉也同样没有立足之地。

当然,你的观点有正确之处,“滥用言论自由不好”。问题是,什么东西滥用了有好处?滥用这个词里本来含的就是不好好使用的意思,“不好好使用言论自由不好”,你这个等于什么都没说;你无非想用这个为托词来消解我的主张而已。最大的问题是,我从来都没有支持过“滥用”。而在制度建设中,对于言论自由,是有所取舍的。也就是我在前一贴中说的

每个宏大系统在建设时都会遇到trade-off,这是公民社会法治社会建设中的trade-off。

在美国的法治系统中,为了发扬言论自由的好处,宁可给与公民和媒体“绝对和无条件地批评官方行为的特权”。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我们建设公民社会和法治社会的今天,对于这个世界第一强国在言论自由方面的取舍,我们需要好好考虑一下我们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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