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谁的黄昏 -- 黑岛人
帖子不是一起回,那是因为不是一起想到的呗……而且一旦发了帖,如果没被放出来,我也没有编辑权力,当然就只能再写啦……不过这样也好,搞成一大长篇,有些网友也会觉得看着累……
反对西式民主的人,喜欢强调中国现实和国情。这里,我也得试法去结合中国的现实情况来说事。按照一般原则,一些重大问题是要由党委集体决定。这不只是中央,在地方也是如此。但是,因受贿罪被判死缓的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曾说:“市委宣传部长、市广电局长的乌纱帽是我给的,肯定不敢监督我;外地的记者可以通过主管部门做工作;省里的媒体可以通过省里的部门做工作。”以此类推,舆论监督只是被“权力”左右的“附庸”罢了。 在与省纪委工作人员谈话时,李大伦称,领导干部的任命,组织部长要看他的脸色办事,他提名的县委书记,在书记办公会、常委会上讨论时,没有人敢提反对意见,因为副书记、常委都是他任命、提拔上来的。“实质上,一个领导干部的提拔使用,就是市委书记一个人的意见。”
一次,李大伦在安仁县召开党员干部大会,发现一位乡政法委书记在会场上打哈欠,李大伦直接走到他跟前说,“我现在宣布撤销你的一切职务!”后来经查实,这名被撤职的乡政法委书记是因为前夜与县公安局民警一起审讯嫌犯彻夜未眠才打哈欠的。李大伦事后知道了真实情况,但并没有纠正其错误决定。
雷渊利从永兴县委书记升任副市长时,有人举报其问题严重,结果该举报人被李大伦一怒之下轰出办公室,并将其调至其他部门闲置。
在郴州“主政”期间,李大伦先后主持开发了五岭广场、兴隆步行街、市政府移建工程等一系列重点工程,并且鼓励各县大搞此类工程,每个县搞一个试点。他还在一次全市重点工程建设工作大会上,喊出了“谁影响城市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的口号。后来属下一些县甚至把这句话写到了公路两旁,此言后来因“嘉禾拆迁案”而被国人所知。
这个人还不是最高领导层,他上面还有其他很多“长”呢。当然,我这意思不是说我党的中央就一定也这样。但问题在于,在一个媒体报什么不报什么,都严格地受到我党控制的环境下,那些监督能起到多大的作用,恐怕只能取决于各层领导的认识与魄力了。因为,目前我国规定,媒体不能异地监督。也就是说只能本地媒体管本地事。而重大问题必须党委批准才能报道。这样一来,下级瞒上级,地方瞒中央不是太容易了吗?
中国的权力结构,除我党外,不准有其他竞争性政治团体存在,这是现实。所以,如果一个人在党内失势,仕途就到头了。一面是自己的仕途,一面是对上级的监督。你认识那些人中有多少人,又能有在多大程度上选择后者呢?所以,中国的权力结构,向上监督的阻力大于向下监督。而向下监督是不是就顺风顺水了呢?前面那些下级瞒上级,地方瞒中央的事,我也说过了。所以,现实能运行成什么样。您大可自己去想了。
这套招标评标办法,在很多政府采购领域都已经实现,实际上呢,除了增加厂商运作成本(花钱力度),其它的,该腐败的腐败,该拿钱的拿钱,专家也好,随机也好,第三方也好,都能搞定。
瑞士吧?
我认为,减少政府腐败的根本是应当减少政府对经济不避要的插手。比如买地和卖地。这个交易主体应当还给民间。由土地使用权所有者和开发商交易。只有涉及社会整体利益,不得不由政府出面解决时,再采用国家征地的方式。
而目前,政府靠相对的低价收土地,再卖给商人。首先,卖地者无法选择交易人,只能卖给国家,也无法自己给自己的土地定价,这都是不合理的。政府这么做是与民争利。而政府靠卖地维持自己的财政,又把自己和开发商绑在一起,形成了共犯结构。所以政府是见不得房地产下行的(当然,已经买房的也不愿意)。
而政府为什么要依赖于卖地呢?有人说,这是因为中央把很多税的利益全收归中央而导致的。
但对把“a situation which many argue is applicable”翻译为
许多人认为,这种情况适用于...
尚有疑问。
是不是这句话应作为
a situation which many(译作很多人) argue that the rule of law is applicable?
理解
望有空解释一下。
语法上a situation指代的是前面的那个句子,即a very undemocratic nation or one without respect for human rights can exist with or without a "rule of law"。Many是许多人。Argue的宾语是a situation,内涵就是前面那个句子。所以最后一个从句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较真起来有语病,因为从语境看来作者强调的是几个现代独裁国家可以被认为属于“rule of law”,如果说不属于就平淡无奇、不值得一提了。
a situation which many(译作很多人) argue that the rule of law is applicable?
理解
不行,这就改变原文的意思了。
那原文这样理解
Many argue the situation(指代前面的句子) is applicable to...
是否正确。那这段文章接下来的下文是否表明对这个结论并不十分赞同?
还是请教,我觉得这两段话凑在一起如果按字面上理解上下文意思有点脱节。
不是想争论,这篇wiki我读得很艰难,很多地方只明白了大概意思,具体翻译搞得并不通顺,高手能指点一下也能学点东西。
七八年搞一次,无数双眼睛时刻紧盯,人人过关,大鸣大放大字报。这些,都是实践证明非常有效的方法
这句话是说:然而,“rule of law”或者Rechtsstaat被看作民主的一个先决条件,因此,在像中国和西方这样的国家间的人权对话中,“rule of law”是作为一个共同的基础的。
这句话和前面一段语气是连贯的,没有矛盾。为什么说“然而”?因为前面说的是rule of law并非民主的充分条件,所以rule of law的政体并不见得是好的政体。这里立刻转回头说虽然不是充分条件,但却是必要条件,所以rule of law仍然是很重要的。
“有一定思想深度”又不是指俺~!
但凡能就政治上做点辩论,别像轮子们一样只会复制粘贴到,就算是有一定思想深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