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文摘】女大学生连刺师母两刀后被夺刀刺死 -- clathrate
这样去上门杀人的,你给大家科普科普?
您理解力实在太强了,佩服佩服!俺和您实在无法沟通了.根本不知道未来会发生什么的小MM,进别人家门没多久就被搞晕了,这事男人常做,莫非女人做不到的?谁告诉你小MM是去杀人的?袁MM自称的吧.这也能当证据用?
就是一句话,如果控方确有证据表明不是防卫过当而的确是故意杀人,您打算咋说啊?还是坚称,只有在俺们神奇的祖国,才能起诉真正的杀人凶手?
是你的理解太神奇,看好点:原文说的是起诉书中,经依法审查查明
这样的情况下还不神奇,那真是偶太火星了
你在米国在家被人捅伤,还不能夺刀捅死对方啊???
貌似普通法系有案例在先:小偷入宅行窃,堕入泳池溺毙,屋主吃官司,负责赔偿。小偷的非法行为,并不表明其放弃民事权利,包括被保护的权利
依然是刑法第20条吧,萨在日本不是很清楚吧。。。
按文中所述,至少是个防卫不适时,属防卫不当。
夺刀之后按照偶的理解已经犯罪中止了,不需要再防卫了。
大多数这类报道都有个臭毛病,就是记者不懂法,喜欢找焦点,新闻中间经常缺乏一些必要的判案依据。
就以此文为例,疑点颇多,最重要的刀是从何而来一定要搞清楚。按文中所述是防卫过当。不过谁杀谁需要搞清楚的问题。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这一规定,有的称之为无限防卫,有的称之为特殊防卫,有的称之为无过当防卫。我们认为,称之为特殊防卫为好。特殊防卫的防卫性质和防卫条件与前述的防卫理论是一致的,其特殊之处有两点:
一是针对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作的特殊规定;
二是针对这种特别严重的暴力犯罪所采取的特殊防卫措施。所以,它又是对刑法第20条第1款的一个补充,以便更加有力地制止严重的暴力犯罪。
按刑法条文,第20条第3款之规定在该条文之下,所谓无限防卫,应当是在正当防卫过程中。而正当防卫的确定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其中有一条要求防卫适时。不适时的防卫称之为事前事后防卫。
也就是说,只有在面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时候进行正当防卫,方才符合20条第三款之规定。
如果防卫不适时,也就不是正当防卫了,自然是防卫过当,不适用第三款。
你怎么知道对方失刀是否立即投降?多数夺刀后基本都是立即不假思索本能反击对方的
英,美,澳,加等普通法系国家,民事侵权(the law of tort)基本相似:you owe duty of care of the third party .这个“third party”可不止包括合法良民,亦包括某些侵权者。案例千奇百怪:包括以上小偷溺毙泳池,后院陷阱跌伤小偷,走火开枪击伤偷车贼,等等。。。
按照偶的理解20条第三款就是对在面对严重暴力犯罪时特殊规定的防卫界限。以前人们争论防卫时是否应当以能够制止犯罪为界限。该条款就是这样的解释,面对严重暴力犯罪时可以杀伤犯罪人以自卫。
而在该案中很明显夺刀之后犯罪不能继续,侵害停止。
按刑法他是自卫,自然是无限防卫。
更何况新闻里还只是说,检方起诉理由,法院还未判决。
刑法当然允许对严重暴力犯罪者进行杀伤,问题在于这只能是在正当防卫的前提下。犯罪结束后,就没有正当防卫的余地了。
偶以为偶一阵子没看刑法,搞错了,还去搜了一番。。。还好还没还给老师。
你就不能再动手
俺瞅个空子把刀夺过来,继续捅你,你又夺过去后,你就不能再动手
俺再瞅个空子把刀夺过来,继续捅你,你又夺过去后,你就不能再动手
我看你愿意不愿意这样接受这条法律
好呀,咱们就打比方。
刀再被夺,又是正当防卫的开始了啊。
如果另打一个比方,刀被受害人夺了之后,罪犯逃跑了受害人是不是可以追杀呢?
而且偶想的很明白,究竟事实是不是如新闻所说偶表示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