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文摘】女大学生连刺师母两刀后被夺刀刺死 -- clathr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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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这一规定,有的称之为无限防卫,有的称之为特殊防卫,有的称之为无过当防卫。我们认为,称之为特殊防卫为好。特殊防卫的防卫性质和防卫条件与前述的防卫理论是一致的,其特殊之处有两点:
一是针对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作的特殊规定;
二是针对这种特别严重的暴力犯罪所采取的特殊防卫措施。所以,它又是对刑法第20条第1款的一个补充,以便更加有力地制止严重的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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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脑子有问题吧,防卫过当而已。 加楠 字0 2008-06-10 13:41:21
🙂放为过当好像在新的法律系统中已经不存在了 萨苏 字0 2008-06-10 18:12:17
🙂防卫过当不存在了?刑法改了?偶怎么一点不知道? 东东狐 字46 2008-06-10 23:41:48
🙂无限防卫,有的称之为特殊防卫,有的称之为无过当防卫
🙂您所说的无限防卫。 东东狐 字375 2008-06-10 23:53:54
🙂我晕,没有防为过当,只有无限防卫或故意杀人。 lanchong 字221 2008-06-11 00:10:43
🙂偶已经说了,所谓无限防卫必须要符合正当防卫的四个构成要件。 东东狐 字236 2008-06-11 00:16:43
🙂事实证明 Levelworm 字44 2008-06-10 12:3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