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许霆判了,许霆有罪,皆大欢喜,大快我心 -- laska
跟帖已经如此之多,足以说明所谓论证,都是自说自话而已,根本谁也无法说服谁。最后都变成拼耐力,看谁抢最后一贴。
中国法制化进程的落后,其一,表现为媒体的审判。其二,表现为法官的素质低下。
许霆是否有罪,应根据法律法规来定夺,而不是依靠道德来定夺。法律和道德都分不清的法官能在中国大行其道,尤其值得我们深思。
道德是什么,是人际交往中约定俗成的规矩,而法律是什么,法律是道德下面的底线。
也就是说法律来源于道德,但远低于道德的程度。
道德只有自我的约束力,而法律拥有国家机器的强制力。
也就是说道德是套在自己脖子上的枷锁,而法律才是拍向别人脑袋上的板砖。
某位仁兄举了个不当的例子:
"网上调查只有7%的人不会像许霆那样多取钱",这想证明什么?如果有93%的人会杀人,那杀人就是对的了?
假如 杀人在我们的社会中没有被法律所限制或收录,那么杀人者当然无罪,尽管你可以说这是不道德的。
再如,我国婚姻法规定一夫一妻制,而到封建或奴隶制国家是一夫多妻或多夫一妻制。你不能说人家没法律,甚至不能说人家没道德。
一、其实我不是对“意见相左的人来上那么几句道德指责”,我所指责的,都是有特定范围的。
首先,只要认为许霆有罪的人肯定不在我的指责范围以内,无论是认为许霆是盗窃罪还是其他什么罪。
这样的话,我所指责的范围就只能局限在那些认为许霆“无罪”的人里了,这些人里也包括了那些或许明明知道许霆应当有罪,但是出于各种目的,炮制出各种奇思妙想的所谓“法学家”和“律师”,也包括了那些我称为“应该掌嘴”的炮制所谓“银行引诱许霆,应当向许霆道歉”“银行报警是滥用公权力”的“法学家”。
必须指出的是,我并不认为有必要对所有认为许霆“无罪”的人予以指责。我不是说了么--
当然,如果你一定要自外于我所认识的“善良的人们”,我无所谓。
二、“众人之治”“无罪推定”“公民合法行为不构成犯罪”“限制公权力”这些法理上的东西,本身当然是对的,也是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问题在于,法院对许霆的判决真的违反“法理”了么?
--当然没有。
关于“众人之治”。“众人之治”只能归结于现存的法律。法律应当尊重“众人之意”,但法律却不能盲从一时的“众人之意”,否则只能引发更大的无序和混乱。因为这种“一时的‘众人之意’”是没有一以贯之的逻辑和标准的,更多是受情绪的左右,当一些人用诸如所谓“有多少人会比许霆高尚”“面对诱惑我也会拿”来为许霆开脱的时候,我只能说他们同时也在为贪官污吏开脱,他们才是贪官污吏真正的群众基础。
如果说一审的无期判决确有悖于“众人之意”的话(其中包括我,我也认为无期过重),重审的判决,既监守了现有法律这一根本的“众人之意”,又适当考虑并尊重了关于标准滞后,量刑过重的“众人之意”,
关于“无罪推定”,我没有看出对许霆的判决是基于“有罪推定”的。我不知道一些人所说的“判决许霆有罪是基于‘有罪推定’”是如何得出来的。或许这些人的逻辑是--因为许霆被判有罪,所以许霆是被“有罪推定”的。我真不知道这是什么狗屁逻辑。
关于“公民的合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我只能说这是“似是而非”。某些人蓄意割裂了“行为”的完整性,以达到混淆视听的目的。
我举过两个例子(前提都是最后有证据证明):
(为增加代入感,以“猪头笨笨”为主角,可能引起不快,但无恶意,请谅)
1、我想干掉“猪头笨笨”,发现猪头笨笨喜欢高速骑车,于是,我开车停在猪头笨笨的必经之路上,当猪头笨笨高速经过的时候,我算准时机,打开车门,猪头笨笨猝不及防,撞门飞出,仆街断颈,死亡。OK,我导致猪头笨笨死亡的直接“行为”是我“打开车门”。难道我“打开车门”的“行为”不是合法的?就算打开车门前应仔细观察,但对我并无实际强制力,谁敢说我“打开车门”是非法的呢?
2、猪头笨笨常年患病,每天需服用A剂量药物(假设是药水一瓶吧)。猪头配偶B常年照料,负责按时给猪头笨笨服药,但已不胜其烦。偶然中,B得知猪头笨笨的病情已发生变化,应当增加(或减少)剂量,按照原有剂量服药将会导致死亡,但是,B仍然按照原剂量给猪头笨笨服药,猪头笨笨死亡。
OK,“打开车门”和“给病人服药”的行为合法吗?谁敢说是“非法”的?但是,如果按照某些人的逻辑,人为割裂了“行为”的完整性,只从中提炼出某个“合法”的片段来代替完整行为的本身,那猪头笨笨就都是白死了,而害死猪头笨笨的人顶多承担些民事责任,逍遥法外去也。
关于“限制公权力”。至少,到目前为止,我没有看出此案中,有滥用公权力的情况。谁滥用了“公权力”?
广州商业银行?银行发现大量营业钱款非正常消失,报警是行使其作为法人的正当权利,注意,是权利而非权力。你可以说它是大惊小怪,但你所谓“限制公权力”的要求至少在这个案子里,套不到银行头上。
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出警调查乃是应有之举,报警内容亦属实,且当事人许霆已出走(未领工资,匆匆离去),具有重大嫌疑,公安机关依法追捕,难道这也要“限制”?
检察院?检察院依据公安机关调查及现有法律规定,选择其认为合适的罪名予以起诉,你可以置疑其选取罪名不妥,但与“限制公权力”无关。
法院?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及法律规定,予以宣判,其间或有诸如判决书解释不够详尽等缺陷,但这是如何完善和改进的问题,和“限制公权力”无关。
综上所述,所谓的“众人之治”“无罪推定”“公民合法行为不构成犯罪”“限制公权力”和许霆案都没什么直接的关系,却被一些人用来作为试图为许霆免罪的理由,只能给这些人两个字的评价--[SIZE=3]忽悠[/SIZE]
三,关于收容遣送制度的问题。我想你没有仔细看我说的话,
联系起来可见,我并未对收容遣送制度有过什么赞赏,甚至认为也应当适时取消(但显然应当更为慎重),只是不赞成草率地贸然取消而已。
无论是曾经的收容遣送制度,还是许霆案中(在一些地区)已显滞后的量刑标准,这些制度、规定,都是在历史中形成的,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和合理性(这个没必要展开谈了),即便要废止或修订,也应给予应有的慎重,力求减少为了解决老问题而增加的新问题,这不是空喊几句诸如“违宪”的口水话就能解决的。更何况,制度的存废,还要考虑和区分制度本身的问题和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正如我之前对你说的,不能因为存在警察乱打人,乱抓人,就草率地让公安局关门。
另,收容遣送制度是另外一个话题了,我看就不必展开了
总体上是同意的,法官的素质么,给的差异比较大,似不应一概而论。
如果指的是许霆案中的法官,似不敢苟同,一审量刑虽可商榷,但亦算判之有据,并非以道德定罪。倒是一些认定了许霆“无罪”的人,似才是真正的“法律和道德都分不清”,确可深思。
从无期能变成五年 这跨度真不是一般的大 而且无期也有理 五年也能说得过去
力度大点就能抻得长点
力度小了就认倒霉
这样的法律太吓人了
以盗窃罪判处五年是合适的,但是他的行为算不算盗窃金融机构等其他法律问题,不是这个案件要解决的。
他的事情出在这个时候,只能用这个时候的法律判,至于以后会不会对法律有所修订,那是以后的事。
总不能等到法律修订了再判决吧。
这样,也遂了许老爹要“牺牲儿子,换来法制进步”的愿望了。
应该成全他
许的案子如此判不意味着相同性质的案子能获得同样的判决。事实上,许被如此关注是因为一审判地太引人注目,而数额标准的严重滞后是很早就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调整标准不是法律滞后性的问题,而是法律界、立法者的问题。
就可以在法定刑下判决。这个意义与现在这种屈服于舆论的司法官僚作风不一样。
民意可以要挟司法,是极大的悲哀。
最烦这种“只有我是伟大光明正确的,只有我能给别人下判定”的论调。
“至于那些一开始就认为你“无罪”,并且不拿白不拿的,不在“善良的人们”之列。 ”
这叫什么话? 认为他无罪的,就一定不是“善良人们之列”,就不是善良人了?你说了算?是不是都枪毙了就天下太平?
争论可以,给人乱扣文革类的大帽子就没劲了。
我说的可是“认为许霆无罪,并且不拿白不拿的”,两个条件要同时满足。
我可没说过认为许霆无罪的,就不是善良人哦。
我是看全了的。实际上我也知道你的意思。 但你这样写法很容易误导人认为“只要认为许霆无罪的就不是善良人”。而且你这么写简直是刻意引导人这么想,使别人或者为了当善良人,认同你“许霆有罪”的看法,或者坚持认为“许霆无罪”就被你判定为不善良人。
这样占据道德制高点的做法,在争论过程中激发了对方的怒气,让人还没来得及看你的观点呢就先火了。对把事情辨清楚有什么好处呢?
现在害得我先要考虑清楚自己是不是善良人,你写的什么根本就没心思看啦。有意思么?
况且,就算我真就是按你说的那两点想的了,我是不是善良人,是不是就是你一个人说了算了呢?我要不是善良人,怎么着吧。landkid 好歹也在河里混了几年了,我做的事情善良不善良,别的就不相干了,只和这件事相干了,是么?说实话,我要庆幸我不是在文革年代,我也不是在你手下了。
这种“我说了算,只有这样你才能算善良人,否则就不算”的口气,任何时候都没太大帮助吧。
不过你说的有一定道理,其实我在后面谈及这句话的时候也做过一点补充。
我重新加了定语--(我所认为,相信也是多数人所认为的)
“我所认为”--表明对“善良的人们”的判断,仅仅是我个人的观点;
“相信也是多数人所认为的”--这是我的一种期许,是不是真的如此,非我能左右。
如果有人认为许霆无罪,并且应该“不拿白不拿”的,还自认“善良”,我无话可说。
当然,我的前提是仅仅就许霆这一件特定的事情上来说,如果一定要说--认为许霆无罪,并且应该“不拿白不拿”,确实有点“不善良”,但这个人总体来说,还是很善良的--这就是另外一件事情了。
但现在我认为这种判词毫无意义。 你要想说服我,可以列出论据,这种在道德上直接占个上风的措辞对我来说没有任何说服力。仅仅是让我无力再想和你就这个问题讨论了。 说实话,带动你的全文对我来说都是白写了。
我只能劝老兄,有时候言辞的犀利,锋利的笔头,给你的观点带来的反而是副作用。至少此文对我来说就是如此吧。 温和些的语气,并无多大坏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