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许霆判了,许霆有罪,皆大欢喜,大快我心 -- laska
2008年03月31日 16:1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3月31日电 据中央电视台消息,今天下午,备受关注的许霆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此案重审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
法庭并对许霆判处追缴所有赃款17万3千8百26元,并处2万元罚金。
法庭认定,许霆盗窃金额为17万3千8百26元。
据悉,许霆已当庭表示不上诉。
许霆重审被判5年徒刑 法庭指本应判无期或死刑
许霆有罪,大快我心,皆大欢喜
恩,本来想说“大快人心”的,想想算了,还是说 “大快我心”吧。
盗窃罪--盗窃金融机构罪名成立,数额特别巨大。考虑到具有一定偶然性,主观恶意和危害性不是特别大,法外施恩,轻判5年。
应该说是一个皆大欢喜的局面,连两位“无罪律师”都表示尊重法庭判决了。一方面可以认为他们也知道没机会翻案了,另外一方面,或许也能证明我之前的判断--他们并非不知道所谓的“无罪辩护”之虚弱,但仍然坚持如此,除了“漫天要价,就地还钱”的辩护技巧以外,恐怕仍然是以借许霆为自己博取名利出发的。此时再来假惺惺地表示“舆论监督的胜利”和“尊重法庭判决”,再度引我鄙视。
许老爹还是不依不饶,让一些无良律师和法学家忽悠到现在都不知醒悟,只能哀其不幸了。
许霆,好好认罪改造,认罪认错,我相信善良的人们都会原谅你。
至于那些一开始就认为你“无罪”,并且不拿白不拿的,不在(我所认为,相信也是多数人所认为的)“善良的人们”之列。
2008年03月31日 17:0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3月31日电 据中央电视台消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下午对许霆恶意取款案件作出重审的一审判决,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法院经调查认为,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银行经营资金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但是其第一次取款1000元,是正常取款时,因自动柜员机出现故障,无意中提取的,不应视为盗窃,而其余170次取款,自动柜员机在其银行账户上扣款174元,也不视为盗窃。法院最后认定,许霆实际盗窃共计173826元。
对于许霆的辩护人提出的柜员机不是金融机构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自动柜员机是银行对外提供客户自助金融服务的专有设备,机内储存的资金,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行为,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庭认为,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鉴于许霆恶意取款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的行为,采用持卡非法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从犯罪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看,许霆犯罪主观恶性不是很大。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对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2006年4月21日晚,许霆在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先后取款 171笔,合计17.5万元。许霆潜逃一年后被抓获,一审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一审结果宣判后,引起社会各界关注。2008年1月10日,许霆案裁定发回广州中院重审。
据悉,今天一审判决后,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院对为何判“盗窃金融机构”的解释是符合法理的。这样也就消除了今后可能存在的砸开ATM机也不能算是盗窃金融机构的隐患。
许霆案中现有刑法涉及案值标准的规定确实滞后了,建议重新置顶标准,并规定今后每年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CPI标准折算
见识一下真正顶级的文科生,看看那行数字,就知道中国的记者们的,才是真正的文科生。。。
这样的判决还是比较客观的,第一次是无罪的,后来的才是有意盗窃,比之第一审无期徒刑已经有天壤之别了。
这个案子本身会成为案例,将来如果你取去一百元时机器吐出十万元,你是无罪的。
分析案例的时候,应该尽量避免个人情绪,不要去骂谁“无良”,大家都是在依法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利。
你也没有必要去说什么“许霆,好好认罪改造”这种话,那是政府的老调子,你怎么也会喜欢说这种话呢?人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谁也没有权利像政府那样教训谁----连政府都没有那个权力。
没看大家以前的争论,不过个人看这个判决结果比无期那个强多了。
这小子肯定有罪,5年差不多,他要是取个几百万年头会更多点。我看这个案子是和好的普法教材。
说到案例,这希望中国是案例制国家,要不然同样的事情在不同地方差异太大了。
顺带说说当前我的活思想,理性分析早几个月以来做的不少啦。
恩,关于你对某些法学家和律师的“无良”的建议,我接受,不过也不高兴改了,说他们“无良”也不过是我自己的看法,不是还有很多人认为他们是正义的化身么。
至于“好好改造”这种老调子,回头看看也觉得自己无趣,不过倒也不算教训谁,只不过在许霆这孩子要坐五年牢的时候,虽然坚持认为其有罪,应对其行为负责,不过毕竟是一念之差,五年牢饭吃下来,确实人生最宝贵的年月空耗了,“好好改造”许霆自然是听不到了,也未必听得进去,只是表达我心里的一丝惋惜与期待吧。
送花
这个许某贪婪获罪是活该.但是为什么不是"信用卡诈骗"?盗窃方法能详细形容一下吗?那个判决书也写得很够扯淡,什么"一定的偶然性"?让他们法官也给偶然出一回两回来看看,简直就是"揩腚纸糊窗户",似乎是专门要掩护点什么.掩护什么呢?原来的判决呗.
可以接受。
能否找到判决书的全文?
过两天许霆的律师应该会贴出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然坚持了盗窃金融机构罪。
怎样调整这类标准,应该早点动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