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文摘+简评】兰空飞行员为保护村庄放弃跳伞 迫降失败遇难 -- 1001n
不管多么高水平的社会管理,都会有不道德的社会现象,这是普遍的现象。
社会管理是一种公共权力的行使,而现代社会,公共权力的行使重要前提是保证个人私权利的不受侵犯。而所谓的刁民,是带有追逐超越了所谓的私权利的权益上限的行为的。在保障私权和行使公共权力之间必然会有一个很大的空缺,供刁民来钻。而对待这个空间,唯一的办法是道德的监督和压力。
你指责公共管理,但事实是一方面公共管理无法做到,另一方面,如果做到,结果往往是会带来对个人私权利的侵犯。
我对拙导的数据是有保留的,感觉那个可能是比较早的条例规定吧?或者针对早期型号的数据?84年以后,从J7II开始,救生座椅已经逐渐由带离弹射改为火箭弹射了,那时也有零高度小速度的能力了。
话说回来,如果拙导的数据准确,撞击发生时的高度是194米,所以,如果考虑自身安全,最好的选择就是马上弃机跳伞,这是唯一的生机。看看当时的通话:
12时04分15秒,639:“看迫降行的话,我把起落架收起来了。”
12时04分18秒,639:“我把起落架收起来,迫降!”
12时04分25秒,飞机解体爆炸。
看来李剑英的第一反应也是跳伞,但是六秒后和塔台的通话则显示他改变了主意,这时高度是127米,按拙导提供的信息,这六秒过后这时候实际已经没有生还希望了,后面所作的只不过是尽人事听天命。什么让他改变了选择呢?从准备跳伞到放弃跳伞,我能想到的唯一理由也就是”保证老百姓的安全“了,否则撞击后马上弹射,生还可能性会大的多。(这篇报道的最大不足,是没有给出塔台在事故过程中的任何指示,否则事实如何会更清晰。。。)
附议。
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刁民有权得到他的权益。但管理着首先就该制定法规禁止可能致使他人生命安全的事项,而不是依靠国民素质。
我希望国家机关管该管的问题,不要做那些只为面子去管理的东西
194米撞击,这时的高度只能勉强算最低安全高度,但是跳伞不是一个念头闪过就出去了,还有准备动作,至少也有2秒钟的时间吧?这时候再弹射也十有八九是摔死的了。
也没准就是信鸽群路过呢。
大历年间,荆州冯希乐善佞,尝谒长林县令,留酌,语今曰:“仁风所感,虎狼出境。”正说中间,人报昨夜大虫食人,令问之,曰:“此必暂时经过。”
也只是说说罢了。
其实是党的私人武装。只不过人民掏钱养着罢了。
修那个东西的时候可没有共产党在香港做主
按当时的情况,确实可以推断出李剑英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选择了冒死场外迫降。
新闻报道中说撞鸟的高度是194米,就算歼七飞机的弹射座椅仍然是老式装备,安全跳伞高度是200米,由于当时发动机没有停车,李建英完全可以把飞机向上拉一把,然后跳伞。
而且,教程上强调,低空跳伞要先把飞机拉起,以争取更多的安全高度。歼击机飞行员在进行跳伞训练时,都进行过这方面教育。李建英作为一名2300多小时的老飞行员,应该很清楚这一点。
所以,撞鸟后,他脱口而出的第一句话就是:我撞鸟了,我要调整跳伞。
这个调整,应该就是调整高度。
但是再一想,下面都是村庄,于是又考虑迫降。
我在部队那些年,听到的飞行员为保护老百姓生命财产牺牲的事例不是一次两次。有的飞行员在飞机撞地的瞬间发现机头下是老乡,最后一次奋力拉杆越过。应该说,这是我军空军的光荣传统,是不少烈士用生命和鲜血建立起来的关荣传统。这一点,老飞行员李建英不会不知道。我相信,也是这一点促使他下了决心。
于是,他在6秒钟后又喊:“看迫降行的话,我把起落架收起来了。”“我把起落架收起来,迫降!”
感谢拙总,证实我的想法。
李建英烈士千古
已经进入下降航线,挣扎个一两分钟就降下去了。要跳伞就说明发动机往前飞都已经没力气了,哪有能力再爬起来的。
另外什么飞机撞地的瞬间发现机头下是老乡拉起跃过的故事确实感人,但是可信度不高。战斗机着陆的速度也有近三百公里,这时候哪能看见机头下有什么,就算看见了又来得及做什么动作。
您的问题倒是很多,就是缺乏对烈士的尊重
我觉得不尊重事实才是对烈士不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