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物权与民心 -- wild007
这样,法国国王重开三级会议,是因为国家财政破产,而处于统治地位的一二等级有钱却不肯出钱,国王孤注一掷,召集第三等级开辟财源并压制一二等级,资产阶级不肯就范,结果发动革命。这就说明,统治法国的一二等级已经彻底腐朽,和明末政府缺兵少饷而江南地主仍不肯缴税是一样的。
我倒是知道圈地运动制造流民,济贫法限制流浪等等历史,却从来不曾把这些史料联系起来,发现其强化国籍和国家主权的结果。读书还是没有读通啊,今天真是长了不少见识。
不过,中国也是一夫一妻的传统,我好像听说过周朝以前实行过阿拉伯式的一夫多妻,但这种制度太过野蛮,每每造成一大堆有继承权的儿子自相残杀。所以周朝开始厉行宗法制和封建制,一夫一妻,嫡长子继承制,其他儿子分封到不稳定的边疆去开拓。西方也是一夫一妻,长子继承制,主要是避免大土地被分成小块。我倒觉得婚姻制度、继承制度方面东西方有不少共通的地方,基督教基本教义传统和中国传统格格不入之处我却又不懂了。
西方自然法传统下(特别是基督教化之后)的一夫一妻是基于上帝面前的人人平等。夫妻之间的这种法权关系在自然法传统下首先是两个个体之间作为抽象的人经由上帝(或者别的什么具有神圣性的东西)所缔结的一种契约。而中国的婚姻制度则是基于上古时代就已经成型的宗法制度,即家国天下一体,整个社会的组织按照一种扩大了的氏族家庭关系来维系。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婚姻制度作为宗法制度的一部分不仅是一种家庭关系,更表现为一种政治关系;此外与西方自然法传统尤其不同的是,宗法制并没有把夫妻抽象为个体的人,并直接经过神圣性本身为其奠定合法性。反之,宗法制通过敬天祭祖首先确定宗法制本身的合法性,进一步再通过宗法制来证明婚姻关系的合法性。
如果简单点可以这么说:西方的自然法之下有着各种平行的自然法权利,其中包含婚姻关系;而中国的宗法制是在神圣性之下的各个不同层级的树状结构,婚姻则是一个小的枝丫。
此外,有一点补充。自然法并不天然和基督教的上帝有关。与自然相对的一个词是(convention),即习俗,习惯。自然法的基础在西方启蒙之前和启蒙之后是有着巨大不同的。启蒙之前主要是上帝,启蒙之后主要是人类理性。这点需要说明一下。
现在,早就过时了吧。
私权神圣(又称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是十九世纪近代放任资本自由竞争时期的民法三大原则,进入二十世纪的垄断资本资本主义时期,以这三大原则为支柱的物权法、契约法、侵权法等均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三大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修正 ,规则产生了更替,变更为:所有权相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和严格责任。私法三原则由于社会的发展而发生变化,出现所有权相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和无过失责任原则。说明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必将随着社会的需要而变化。私法的发展,正如三原则那样,不断地由极端尊重个人自由转向兼顾社会公共福利或社会公正。
事实上,只有大陆法国家才有所谓绝对所有权这个概念。英美法系下并没有所有权,更没有绝对的所有权,都是各种权利的集束,可以分别享有的。
我当时感觉好像是十分理直气壮,说是人家都如此,我们不这样就不能立于世界之林,当时反对者也没有把这条搬出来说其实人家也不这样,当然我只是印象而已,也不是搞这个的,也没什么内幕,而且很可能有说的我没见到,不过至少是没大声说吧。再胡说一句,最后好像也不过是以都神圣不可侵犯收场的。
比如一说到神圣性,我就感觉似懂非懂,摸不着头脑了。
现在我知道我以前的态度是错误的了,西方还是有很多需要我们学习,借鉴的东西的。
安提戈涅吗?
当然是特定人为了特定利益,公关了特定位置的特定领导来推动的。
保护合法财产,是法律的应有之义。
永远以天朝上国自居。
现在我们这里这样理直气壮的说谎的太多了,固然各人有各人的屁股所在,有时无法互相说服,但明显的谎言还是该避免,如果未能,只能是您所说的特定领导的无脑了。到了那个位置上,居然出此下策。但我也觉得另一方宣传得不够,当然也许是没有渠道。
只是当时讨论与争论的时候,物权法在国内推进连续受阻。我估计和这个试图在中国推动物权法有一定连带因素。不过物权法最后在人大九次被阻后,在博弈各方交换里最终通过。如果回到当时试图推进私产神圣入宪的那次博弈来说。最终是保护私人财产不受侵犯进入宪法条文中。但是此次修宪,值得玩味的是,不过是把此前对于公民财产的保护的内容用保护私人财产再写了一次,并没有达到推进者任何既有目的。
不过当时博弈,和现在一样有缓解因素在其中。其中具体怎么回事,我想总会有人在以后的岁月里去八卦的、
所以完全没法信口开河说西方学过什么什么。你认为他们向东方学过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