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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物权与民心 -- wild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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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原创】物权与民心

从法学上来说,东西方有明显的区别。在西方,物权是一切法律的基石,私人财产不可侵犯,法律条文里详详细细地列着各种逻辑严密的条款,最终目的就是保障私人财产的神圣性。在这样的法律体系里,人渐渐变成客体,依据财产的多寡来行使相应的职权。而在东方,民心是一切法律的基石,故而出现了法无定法,国法家法共存的情况。国法和家法的博弈其实就是中央与地方的博弈,用国法还是用家法,则取决于谁在当地更能得民心。由于民心始终在变,法无定法就成为必然。从这上面说,古代东方其实才是“民主”社会,西方则是“财主”社会。

财主社会的最终走向就是一切向钱看,由于私人财产不可侵犯,相对来说更保证了贵族的利益。在罗马共和国以前,好勇斗狠的罗马人还能根据战功来重新分配财富。到罗马帝国以后,贵族渐渐变成了万年僵尸,可以一直占茅坑不拉屎,社会也就没有“固化”问题,而是本来就是个“固”。在这种情况下,基督教被统治阶层选中,作为底层平民的“智力灭活器”,大量聪明人被吸收入教会专门从事宗教文书工作,整个社会由此变得稳固。

东方的“民主”社会一样有问题,其走向是“一切向权看”。中国古代社会,人才最后全集中于科举考场里,今天的公务员考试大有古代之风。以民心作为最终考量的社会,钱财是附属品,故而古代的中国士绅阶层但凡功成名就,就拼命地散财收民心。所谓钱财生不带来,死不带去是之,这句话按今天的标准看,可着实“荒谬”。

工业革命给西方社会带来深刻的变化,由于新生的财富太多,以至于原本的贵族迅速被边缘化,资产阶级的财富非常轻松地就超过了贵族的祖产,在物权占主流的社会里,话语权乃至政权的移交就变得理所当然。当创新替代抢骗成为这个世界的主流后,越来越多的人快速步入富裕生活,这是东方社会拍马都不及的成就,于是世界范围内的全盘西化就成了众望所归的事。

只是“饱暖思淫欲”,这场西方主导的造富运动随着资源被大规模用来生产大杀器和科技天花板的到来而面临崩盘的危险。在现代工业社会里,美国的TOP1%渐渐成为新的“百年贵族”,原本靠创新科技升位的空间已经越来越小,美国正快速地从罗马共和国时代走向罗马帝国时代,传媒和教育代替了基督教成为新的智力灭活器。

在今天的社会里,“创造需求”成为天经地义的事,我们并不知道自己究竟需要什么,而却需要传媒给我们指引,“时尚”“流行”就是这样的怪胎。除了基本衣食住行之外,女人不停地购物,男人不停地争权夺利,为了达到目的,大家都拼命地挣钱,然后再用票子去换取各种很难用得着的东西和“赢过”他人的快感。这种结合人性弱点的洗脑即便被识破也很难让人跳出圈外,上层的新贵族们由此可以坐稳位置,一边享受着大众的服务,一边拿各种各样的鞭子驱使着民众。

当今天的人都开始大喊“中西结合”的时候,其实美国人早在这么做了,民心在美国的应用已经不是啥稀奇事,美国人民可以凭借选票和“占领华尔街”这种行为艺术来争取财富,虽然在最终目的上和东方不同,但至少在过程上已经相差无多,也确实在财富的分配上做出一些变数,只是这种变数的“羊毛”并不出在美国自己身上,他们依然来源于美国以外的世界,故而本质上美国的99%就象股市里的“1赚”,只能攫取“8亏”们的钱财。那么如果让今天的世界回归东方道路,会是什么样的场景呢?其实中国已经在这么干了。

“得民心者得天下”,财富?金融?这只是分配中的一环或者一种手段罢了。在今天的工业社会的背景下,以民心作为考量对象有一个极大的困难处,那就是今天的“公民”们都被物权给洗脑洗傻了。比如房地产问题,“房产证”难道就代表着房屋的归属吗?在大量空置房存在的都市里,难不成一扇门一纸房契就可以轻易把大量无房族挡在门外了?在古代,一个村子里如果有大量这样的房产,村民大可自己开个会就把房子征用了,房主来要房子那就看国法和村法谁更得“民心”,或者说谁的拳头更硬。今天很多人说乡下人“没素质”,殊不知这恰恰是物权和民心争斗的性质,我想小产权房大致就会是民心与物权拉锯的前沿。聚财还是散财,这是个问题,当“别输在起跑线上”的一代走出校门却发现依然“输”了,那么这个社会我想不变革也得变革了。

通宝推:唵啊吽,
家园 物权是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但是不是民法的全部

把人与人的权力关系看做依附于物权。并把现代西方法律体系看做围绕物权而展开社会体系不仅是一种误解,也是一种偏见。

即使在今天,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也只写入三个国家宪法中间,除了俄罗斯外都是小国,他们中间没有一个是西欧国家与美国。个人权利不能凌驾在公共利益之上,这个是西方法律的共识。国内那种鼓噪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共知的论调别当真。

家园 +1

外链出处

但一个有意思的事实是:美国宪法中并没有专门的"财产条款",而只有所谓的"充公条款"。在美国宪法中并没有当下中国知识界某些人士鼓吹的所谓"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只是在其宪法第五条中规定:"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未经正当法律手续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凡私有财产,非有相当补偿,不得占为公有。"因此,这一条款又被称为"补偿条款"。

1793年 6月 24日,法国制定了新的宪法,史称"法国 1793年宪法"。这部宪法把将 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改名为《人权宣言》,作为宪法总纲,成为"法国 1793年宪法"的一部分。但却删去了"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句话,改为"宪法第十九条",即"除非经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的最小部分在未得其同意以前不得受到剥夺。" 颇有些类似于美国宪法中的"充公条款"。

+1
家园 物权和知识产权界限也是很明显的

德国民法里就明确说明,物权中所指的物是有体物。我国也把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而知识产权,是现代法律中很重要的财产性权力。

尽管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具有物权的属性,但是因为其极强的人身依附性,所以他与基于有体物而产生的物权在权力效力上明显有别与物权。所以知识产权实际体现的是,民法中出于核心部分的两种权力,人的权力与财产权利的在对等地位之上,在两者交集之间产生的特别法律问题。

这也因此证明了,基于有形的物而产生的相关权力及义务的法律关系与基于人而产生的权力义务的法律关系之间,是相互对等相互关联又彼此独立的两种法律关系。用法律术语位阶来说,有关物权的法律关系不能享有当然的优先与人的权力的法律关系。因此我才说楼主对西方法律有明显的误读。

还有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在今天我们所熟悉的当代法律应用上,最明显的区别是刑法和民法不分。这个现象,很明显不能用楼主所阐述的物权和民心角度来解释。当然这里并不是说楼主表述完全错误,只是在表达物权不能涵盖基于西方法律而来的现代法律体系本身。楼主的思考本身有其揭示物权本质的积极一面,只是其本身的论述与其想表达的意图之间存在比较重大的疏失就是了。

家园 法律也须放在整个社会的发展角度来考量

法律里面究竟写了什么有时候并不是特别关键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今天的西方也早已不是当初的西方,美国甚至在很多方面都比今天的中国更象“东方”,“西中合璧”早就进行了很久了。

法律最终的目的是翻旧账还是遏制新犯,这个问题我想不难回答,可是偏偏西方逻辑完美的程序正义总是能用时间来换空间,以致于任何法律都有可能在讼棍的引导下导向翻旧账。因此虽然法律里没有明写“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但现实里并不妨碍社会依然“赢家通吃,富者恒富”。

西方法系在现行体制下无论进化得多完美,在最终目的上就是无解的,他们只能用不停地洗脑来掩盖民心或者用不断掠夺的财富来麻醉民心。至于当掩盖不住或者没有余粮时,他们就只能把民心当成了敌人,整个社会自我崩解,富人们变身亚当夏娃逃往他乡。

大道至简,社会从来没有要求法律来解决一切问题,重要的是社会的合理而不是单单法律的合理。工业化的背景下,东方古代法也许显得过于“粗鄙”,但就指导思想上看,并没有太大的问题,只是确实需要在民心和物权间达成新的平衡。毕竟“一切向权看”的社会也谈不上有多美好。

另无论是传统的物权财富还是新生的知识财富,其本质都是相同的,当初资产阶级靠机器发家,各种机器财富和今天的知识财富(或言信息财富)的处境是类似的,只是知识财富早已经被西方世界透支了,所以才使得“创造需求”大行于世,甚至如果不长的时间内没有划时代科技问世,美国就得关门嗝屁。

家园 商榷

我觉得你对西方的理解主要还是基于国内一些媒体的口径。西方法律,你说的程序的正义,首先是英美法的核心,而不是大陆法的核心。大陆法,对应程序正义核心内容就是实体的正义。而这个程序正义,首先是行政与刑事法律的应用而不是民事法律。为什么欧美陪审团,在选取陪审团成员的时候首先第一个要求就是陪审团成员没有受过任何法律训练,以避免他们使用法律技术来干扰判断上的公正性。而就这一点,对于理解西方法律的由来是非常重要的。我下面简要说一下。

古希腊罗马,是西方文明的基础。大体你可以理解为,古希腊理论古罗马实践,这个实践主要在本话题是在法律层面。而我说的理论,就是我说你对西方法律有本重大的误解就在于你对他们的文明起源了解不多的地方就是自然法理论的影响。在古希腊早期,就是所谓荷马史诗的时代。距今3200年到3600年前。那时候,古希腊及地中海世界通行的是基于各地当地习俗不一产生了众多的纷繁的法律。但是,随着希腊世界的繁荣与不断发展,更重要的是在商业往来与战争中的彼此交流与融合。希腊学者首先提出了自然法的概念。自然法核心内容就是,这个世界有抽象的超越于古代地中海各国自身习惯的通行规则。这个就是自然的规则,又被称为神的规则。是凌驾于所有基于风俗习惯以及传统而来的法律之上的基本法则,简单点说所有基于风俗习惯和传统的法律都不能对抗基于来源于自然的普遍适应性规律而来的神圣法则。

随后,虽然现在关于自然法学论述古罗马时代仅有西塞罗对此有只言片语的保留。但是,在罗马法的实践里,这种超越于地中海世界各地风俗习惯以及传统而产生的法律之上的法律原则的确是在罗马时代普遍实践。到后来,教会继承了自然法的一般原理,发展出了在中世纪多如牛毛的国家丛林里普遍适用的教会法,其法理基础还是神的法律在各国习惯与风俗和传统之上这一基本法理。

到资产阶级崛起的时代,作为第三等级的商人,在一个时期。资产阶级法学家,基于自然法基本原理,从神学上的上帝之城灵魂不朽概念中抽象为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概念,进而发展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法律基础理论。以此对抗王权的君授神权。并在此之上发展出,基于三位一体理论衍生出的三权分立法律关系。在这里,美国走的比较远,他们是彻底的三权分立,世界独此一家。其他欧洲各国基本还是遵从孟德斯鸠三位一体理论,衍生出王权或者代表国家主权的国家元首之下的三权分立。在资产阶级实现革命成功后,资产阶级随即基于自身需要抛弃了自然法原则。在圈地运动影响下,发展出了限制自古代社会以来就存在的资本自由流动,物质自由流动和人员自由流动的国家主权与国籍范畴,这才有了今天繁杂的国家体系及基于国家主权而产生的现代国际法律关系。说到这里,在资本全球化的时代。基于资本无限制扩张的需要,自然法基本又一次改头换面出现。是的,这个就是教会与所谓民主政体开始鼓吹的普世概念。进而衍生出的是无限人权对抗国家主权的影响。

基于上面的简述,我们可以看到今天西方法律重要基础不仅是基于财产分配的有关物权的法律体系。在此之前,首先从第三等级基于对抗王权与教权的需要而衍生出来的人权理念。既,没有独立与自由的人的个体,就不存在依附于个体之上的财产。如果不能理解这个,仅仅把西方法律抽象为一般的围绕物权法律关系为西方法律关系核心的全部。这个是不可避免对西方社会体系及其文明体系产生不可逆的误读的。

具体到你所理解的东西方合流固然有东方文明与西方文明合流的影响。但是,从法律变化的趋势来说,实际是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合流。具体举例就是,在英国现在已经承认欧盟有关法律对英国有关法律程序的终裁地位。这实际承认了大陆法有关实体正义的相关设置,同时也差不多放弃了英美法一个程序正义的鲜明特点:衡平法。现代社会法律框架结构了,在中国体现出你说的东方特征,更多的实际是大陆法。具体说就是,我们民法学日本,日本学德国,而我们行政法的框架就是法国模式。当然,我们宪法框架还是苏式的。但是苏式的框架基础是德国。除了,海商法 证券法 信托法等有限的商业与金融领域是学习美国法律。我们法律基本还是大陆法的模式。当然,体现中国特征的重要法律是物权法。因为世界所有国家里,没有约束土地所有权这个物权最核心内容的物权法,中国独此一家。还有,全世界除了中国,物权法都不能把所有权与经营权有效玻剥离,但是中国可以这个是因为中国古代有典权,我们现在在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剥离的物权模式,和我国法律传统上的典权这个独创是分不开的。在这个物权领域,的确存在你说的东西方融合。

另补充,你说的范畴里,有比较明显的马恩关于资产阶级法权的理论痕迹。你有兴趣的话不妨看看,加以引证。

家园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只写入三个国家宪法中间,肯定?
家园 如果有问题请斧正
商榷
家园 讨论

我对法律问题的认识来源于对现象的反推,而非法律史本身的发展脉络。这其中的关键点就在于:是否认可西方法律判例中,金钱拥有超卓的地位。无论陪审员制多么避嫌法律程序多么完善,但是人就有软肋,是程序就有漏洞,辛普森案大致给了我这么一个印象:现代西方法判例就是拼钱。实际上美国各种律师题材的电影,想不得出这个结论都很困难,在西方法律面前,你是不是“人”,取决于你能否请得起律师。

而在东方法判例中,最早从刘邦的“约法三章”开始,法无定法就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潜规则”。虽然东方自古在判罚时很难摆脱钱与权的影响,但相对来说,“民愤”所占的比重一直不低。也就是说,东方法从来不是完全根据法律文本、行政条款等固定因素来行事的,它必须时刻考虑整个社会的博弈。从这上面来说,大陆法的提法就显得比较局限。东方奉行的是“活法”,他较真的时候,可以非常“程序正义”,但是条件许可的时候,却又可以把自己的核心条款都忽略了。现代社会的“宪法”在名义上相当于中国古代的“祖宗之法”,可是祖宗之法的效力比起宪法来,很多时候都差远了。

法的目的是服务于人还是规范人,这是东西方法学的分歧点。在东方看来,法是道德之下的保底线,故而并不需要事无巨细列个明白,整个社会的绝大多数纠纷或博弈是不用进衙门(法庭)的,家法乃至作为道德标杆的族长一句话都可以盖棺定论。换言之,“道德法庭”承担了绝大多数的法律义务,这也是东方自古不用将法庭单列出来的原因。但是在现代社会下,尤其是妇女解放运动后,东方道德法庭即名存实亡,这个问题我会在家庭和婚姻文中详细说明。毛公的文革,现在看来,是以西化的方式来构筑东方式的民心社会,可惜他终究没有找到重造道德的方法。

家园 不敢,只是想请您进一步详细说明而已
家园 是这样

当年江总还在的时候搞三个代表入宪,当时连带附议的就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入宪。当时我们和老师一起讨论过,讨论的过程里老师说现在大国里就是俄罗斯有这条入宪。最早提这个的法国已经修改,英美等发达国家都没有。其他两个国家印象里是罗马尼亚 保加利亚或者匈牙利,因为记忆不清晰所以不敢随意写。那之后是不是有其他小国写进去了。我不敢保证,这里说三个国家是确定数这个是我随意了不好意思。不过能称的上大国的起码五常里,目前只有俄罗斯在宪法里有此条。西欧国家宪法里也没有此条。其他发达国家,没有逐一细查。如果在江总那时候有过的私有财产神圣入宪之后有什么国家修宪做到了,暂无信息更新。

讨论
家园 你是自学的么?悟性很高的说。

葡萄似乎是科班。讨论很有启发性呀。

讨论
家园 英美法认同判例的先例效力。大陆法不承认判例先例效力。

英美法和大陆法,在民法里有同源的交集。其他各种法律发展差异非常大。比如,英国虽然产生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份宪法性文件,但是本身没有宪法。而汲取日本引进六法全书经验的台湾六法全书,其宪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并列,是大陆法不多的特例。我前面说了几次,英美法大陆法的不同,你在表述中一而再的混同两者。且不说一般抽象,就说你提及多次的判例,这在大陆法国家中在判决里是不能引为判决的依据的。比如在中国这个刑法采取大陆法原则的国家,北京地方法院的判例,对上海地方法院没有判例的先例效力,甚至以上海为例,一旦跨区了,同级法院在上海某区的判例也不能作为其他区的判决援引先例。你这里存在我说的重大误解。

我这里无意和你纠缠法律技术性问题。但是,一般法律体系中重要的关系还是有必要说明的。而我前贴里说的法律史,不是要把你引入你所不熟悉的环境给你下套。而是给你梳理一下西方法律法律效力的渊源。如果你还不能理解我关于法律历史的表达里阐述的核心我这里用大白话说吧。

西方法律历史,就是在不断产生的基于生产者与生产能力关系不断发展中。新生生产力代表不断挑战旧有法律体系的历史。在这个角度我认可你的物权核心说。但是,我为什么说你不能把物权作为西方法律所有关系的核心,是因为你忽视了人权。我在前面写有关法律史的文字里说的很明确,先有享有人与人之间平等法律关系的自由与独立的人,才有依附于人身之上的财产关系。而就我理解,你一开始就把这个关系弄颠倒了。

你阐述的观点我不反对,但是你阐述的举例有瑕疵。这样的瑕疵会让你的阐述产生不可避免歧义。

商榷
家园 有几点不懂

1.自然法我能理解,但自然法演化出三权分立能对抗王权和神权,我就不大理解。资产阶级要对抗王权和神权,就必须自己掌权,不能掌权一切休提,再怎么分权,如果权力都掌握在国王和教会手里,也是白忙活。那么资产阶级自己想办法夺取政权也就是了,无非是软硬两手,为什么还要把政权一分为三,分开后怎么就便于资产阶级掌权了呢?

2.圈地运动我知道,但是不明白为什么圈地运动就能导致国家主权与国籍的强化以限制资本、人员、物资流动呢?后面的普世概念倒是好懂。

3.英国现在已经承认欧盟有关法律对英国有关法律程序的终裁地位。这一点和程序正义——衡平法、实体正义有什么相互关系呢?我查了一下衡平法:——衡平法 (Equity) ,也称平衡法、公平法、公正法。它是英美法律的一个分支,它包括根据公平与正义比普通法更重要的思想而建立的一些法则。因此,在裁决法律诉讼时,如果在法律原则和公平原则之间产生分歧,那么公平原则应占上风,法庭并会按此作出裁决。现时,所有法院可同时适用衡平法和普通法。而当衡平法与普通法出现矛盾,便以衡平法为归依。衡平法与普通法形成的严格规则形成对照,它产生的理由是“法越严时无辜者伤害也就越大 ” (Summum jus,summa injuria,summa lex,summa crux) ,通常指普通法过严,约束一人也就有害于他人,如无衡平法来调节,则不公道,所以衡平法代表公平 (Equity dele gate equality) 。

看上去是普通法不好用时,臣民向国王申请,后来是直接向大法官申请,大法官根据以前的判例和自己的想法判决。判决可以违背普通法条文。那么英国承认欧盟法律的终裁地位,欧盟法律就高于衡平法了,大法官不能违背欧盟法律了。是不是这个意思?

4.

因为世界所有国家里,没有约束土地所有权这个物权最核心内容的物权法,中国独此一家。还有,全世界除了中国,物权法都不能把所有权与经营权有效玻剥离,但是中国可以这个是因为中国古代有典权,我们现在在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剥离的物权模式,和我国法律传统上的典权这个独创是分不开的。

其他国家怎么会不规定土地所有权呢?它们不也都有土地买卖吗?我记得美国建国后,一步步向西部扩展,搞西部大开发,经常就是把抛售甚至是直接赠送土地作为政策杠杆。

还有典权,还真没听说过,经查——典权是中国一项古老的传统制度,以其特有的便民功能存植于中国千百年。所谓典权,是指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物权。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享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一方,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的一方,为出典人;作为典权客体的不动产,称为典物;典价为典权人为对他人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而付出的对价。典权是一种物权。典权在历史上存在着以人身为对象的典权,如典妻雇子、典雇男女等。在中国大陆地区,承认以房屋作为典权标的物。典权是中国传统的特有法律制度。这是典当嘛,现在的土地承包制度,土地出让制度就是中国特有的典当行为喽?

葡萄你是学法律的吗?每次看到你写历史的文章,轻松愉快,心旷神怡,看到写法律的文章,临表泣涕,不知西东啊。

家园 简述

关于1.

最初对自然法的阐述就是说,在自然通行的法则是神的法则高于各国自己彼此相互隔阂的法律。说到自然法,有个古希腊悲剧常常被引用。悲剧大意是,老国王(如果没有记错,这个就是那个著名的俄狄浦斯)死后他的孩子们陷入各种权利斗争。在他儿子死于争斗后,胜利者作为新国王命令老国王的女儿去鞭她自己亲哥哥的尸体。如果她拒绝服从,将因为抵制国王的命令而被处死。这里法理关系,一个王国的公民在当时有服从国王命令的义务,即使这个命令是荒谬的。但是,女孩子以不能侮辱尸体是神的法律,国王的荒唐命令在神的法律面前是无效的。所以,女孩子在拒绝国王的命令后从容赴死。这个是古希腊非常有名的悲剧。常常用来诠释自然法的真意。到教会引申这个自然法为自己所用因为和楼主主体及我的回复无关具体不多解释,这里写只是表示自然法在中世纪存在的形式。而话到这里,就要提一提中世纪欧洲各国法律框架了。主要通行法律就是,依附于国王权力的法律,教会法,以及基于公民自治产生的市民法。结合,楼主阐述的物权关系。实际,博弈的中心是基于国家财税征收与分配带来的权力义务问题。比如,而英国大宪章就起自无权利者不纳税的传统。如果说到法国大革命,就要说到第三等级议会。所谓第三等级议会,就是国王及其家属为第一等级,僧侣和高级贵族为第二等级,而承担主要税收负担与兵役负担的中小贵族以及城市商人与工商业者等行业工会团体组成的市民阶级他们共同成为第三等级。在法国国王召开三级议会的时候,当时法国刚通过圣女贞德运动带来了英法百年战争的独立,此时不说法国北部拒绝承认法国国王权力的亲英势力勃艮第公爵及其同盟。当时法国国王与居于第二等级的教会及大土地贵族之间矛盾重重。因此当时法国国王,召开三级议会,并主要依靠在法国独立战争中冲在第一线的第三等级制衡教会与大土地贵族。法国国王,在这场博弈中大获全胜最终顺利加冕并获得第二等级承认与效忠。但是,国王在攫取胜利果实后随即关闭三级议会。这一关,就关闭了数百年。等到第二次国王因为在七年战争与密西西比泡沫中饱受创伤的财政已经无力维持国家,这个时候国王试图冲开三级议会,筹集资金。而此时的第三等级不仅已经借助大航海时代带来的丰厚利润开始崛起,并且在百科全书运动中那些起带头作用的学者们提出随后了改变历史的各种当时前卫与先进的各种理论来对抗教会与居于至高世俗权力的王权。这里主要工具就是自然法法理发展而来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雨果的小说《悲惨世界里》,一个主要配角嘴里经常就哼哼的歌词是:是伏尔泰的错呀。)简单点说,第三等级不甘心一次又一次被国王以及教会与大土地贵族的反复盘剥,他们要求与自己承担的税收等各种国家义务想匹配的政治权力。也正式在这一理念的号召下,最终掀起了法国大革命乃至欧洲风起云涌的百年革命运动。而这里多说句三权分立,孟德斯鸠主张的三权分立,既王权之下的行政权 司法权与立法权的各自独立互不相属。你这里可以看到,资产阶级想通过自己参与到立法活动过程最终达到和控制行政权与司法裁判权的王权与神权的利益共同体想抗衡的目的。这里法律关系是,王权来自神授因此居于万民之上,而基于身的法则,圣经里说在神的王座下,所有人的灵魂都是不朽的。(既进天堂得永生)因此,灵魂不朽的个体,自出身以来既平等,享有平等的人的权利来对抗王权至于普通人的绝对地位。(至于,没有了国王之后,国家权利如何获得统治公民的授权,则通过政府论与社会契约论来实践了这里不阐述)不过为什么要一分为三,而不是一分为四或者说,和民国一样一分为五。那和基督教基本教义确立的三位一体教义的绝对地位引申的。呵呵,这里思路大白话是,用神授人权对抗君授神权。

关于2.

在资本主义兴起前的英国,土地除了国王和教会拥有的大量土地与庄园外。还存在大量公有土地。所谓圈地运动,就是新崛起的资产阶级与地主阶级,在出于发展资本主义经济需要下圈地养羊的过程中,把大量约定俗成的共同土地占为己有。同时这个时期,大量失去土地的农民为了生计纷纷逃亡。为了限制圈地运动带来的劳动力迅速流失,英国政府开始出台大量限制普通人自由流动的法律与措施。其中比较著名的就是游荡罪:是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根据《刑事罪行条例》,任何人在公众地方游荡,意图犯可逮捕罪行,或故意妨碍他人使用该公众地方,甚至导致他人合理地担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便属干犯“游荡罪”,最高可处监禁2年。这条法律在具体实施中相关表述就是,一个人在公共场合如果没有合理的去向说明与身份说明警察既可以以游荡罪来逮捕。这个至今还保留在香港法律中的法条。其颁布原因就是出于,限制圈地运动逃人自由制定的。不过后来因为时代久远,加上立法程序上的疏失,最终保存了这个化石法条在英国及英国各前殖民地国家法律中。

关于3.

你的表述基本到位,我这里仅做补充。衡平法是英美法有别于大陆法的一个基本特征。这个衡平法起源是,英国星法院的出现。他的出现,主要是因为诺曼征服之后,来自法国的诺曼贵族群体制定的国家法律与被征服地区的法律相互之间产生各种冲突。为了维护统治未定,并且为了限制教会与大土地贵族的利益,国王特地设置星法院不断在地方巡视,用来调节地方上在不同法律体系产生冲突时候的法律纠纷。久而久之就衍生出英美特有的巡回上诉法院制度。(巡回法官在美国很牛,前几年一个安乐死案,就是美国巡回上诉法院驳回州最高法院裁决引起了全国性的危机,最高法院最后介入才得以终裁。)不过前面提到的英国承认欧盟有关共同遵守的法律内容对于英国审判有终裁影响力,并不是说这样的终裁效力及于英国所有法律。这个是需要补充说明的了。

关于4.

你基本已经说到位,但是你有误解。我没有说外国法律没有规范土地所有权。恰恰想反,在国外物权法通行的解释就是,财产既土地及土地附属物所产生的孳息。这句话,你就理解为所有财富基于土地而来就是了。而典权,是基于中国法律制度传统里,基于土地交易与所有权转让的种种限制把土地经营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剥离出来。有效解决相关的融资问题。例如,一个大家族名义上由嫡长子继承的财产实际相当一部分是家族公产,非经族人公议不能私自出售,但是这部妨碍族长把家族土地的在一定时间之内的经营权及其经营土地所得抵押给典当行。典当典当,典权涉及的多是不动产,当涉及的多是动产。

另法学学位是我最后一个学位,现代法律在今天中国还存在很多被人误读与误解的地方。这里主要是因为中国传统文化伦理道德,和作为法律体系而存在的现行法律制度及其法律关系的有关规定源于西方,和我们自身的习惯与传统有冲突。你以及楼主有这样那样不理解或者看不明白很正常,因为基于西方文明而来的许多法律传统其中基本道理在我们历史传统里的痕迹很少,甚至与我们传统习惯相互冲突的。(比如,我对现在婚姻法中规定一夫一妻制度有商榷,这里主要因为法律渊源来自,基督教的一夫一妻传统。一些基于基督教基本教义而来的婚姻法律关系条文,未必能被中国人所消化。)还有我这里写那么多,不是想炫耀什么法律知识。只是想从这些形成当代我国通行的各种法律其效力是如何各个历史时期逐步形成今天这个摸样的。避免这里常见的,用中国价值拟制西方法律及其相关价值观念的误解与误读。西方的东西,很多内容和我们真很不一样。那些肯定有值得我们学习的经验与精粹,也必然有他们作为文明社会发展探索过程中的教训和糟粕。对于这些经验与教训,精粹与糟粕不加分辨、统统照搬的话也肯定问题多多。这样的问题多多,在我们改开后法律实践中已经是反复出现过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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