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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上海抬抬女”的几个问题 -- las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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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何止啊

我有同学家买的中远两湾城一期房子,3000元/平米,当时我们都大呼天价呢,那是00年下半年或01年初。

房价从02年初开始涨势的,我印象非常深刻。

路过
家园 一点都不夸张

搜搜南浦大桥下的浦西一片吧。那里的居住环境真的很不好,50、60年代的老房子,至今煤卫不独立。

拆迁是皆大欢喜的事,只是那里人口密度太大,现在地价又贵,开发成本很高的。

关于上海拆迁的市民心态大家可以去看看篱笆网,有专门栏目讲拆迁的。

家园 分析的入情入理

其实根据上海类似老房动迁后产生纠纷的案例的经验看,最大可能就是补偿在大家庭内部如何分配搞不定,导致补偿款以现金形式沉淀而没有及时重新投入购房,结果在上海房价暴涨的背景下,原来的那点补偿款看起来就成了鸡肋了。

家园 呵呵,这是两回事了

3、关于楼主说的金某死咬黄浦区房地局好像不对。

我的观点是金某死咬黄浦区房地局(市政府)是太对了。

因为,如果上面2点和我在另一贴中的回复观点成立的话。这个纠纷就是金某和小姨在动迁沈月华(我估计是金某的舅舅,汪月芳的哥)的房产(承租权)时,疑伪造金某签名而造成的财产纠纷。无论伪造方是小姨还是华商房产(小姨的可能性更大),金某的财产损失只能由他们来承担(当然黄浦区绿化局有监督失察的连带责任)。在补偿总额11万已定的前提下(金某没有提出过异议),即使金某诉讼成功,得到的赔偿在现今的房价下也是杯水车薪。而且能不能顺利执行呢,华商房产是否还存在,如果是小姨伪造,也存在如何执行的问题。

所以,金某咬死政府部门其实是最好的出路。

大而化之,最后都要归结到“死咬政府”上的,但就具体的事情而言,房地局只是事后备案,在保存协议的责任上,我觉得要比绿化局小,但金死咬房地局,好象方向也错了

家园 老俞也说

上海“一把手”难当

点看全图

外链图片需谨慎,可能会被源头改

家园 补充一下。

  本来俺想多收集些资料再写的,给laska抢先了。

  这些照片抬抬女的博客里都有,查看她的相册第二页就能看到,其他地方的应该都是从这里转贴的。

  其中除了laska已经贴出的协议书外,比较重要的就是这个了:

点看全图

外链图片需谨慎,可能会被源头改

  上海市黄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对金婷乾投诉的回信。

2002年1月11日由汪月芳及你共同与动迁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协议书,2002年3月22日你书面委托母亲汪月娥、父亲金卿垠领取货币安置款事宜,同日你的父亲领取了你应得的货币安置款67692元。

  见上海市黄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对金婷乾投诉的回信。

  从这段看,有可能金婷乾给她父母写过委托书委托签定协议,也有可能与领安置款是同一份,委托他全权办理。反正一份委托书肯定是有的,否则管理局不敢在书面上这样答复,所以我倾向于那个“假”签名是她的父母其中一人签的,而金婷乾可能事后不知道有这签字。

    按[URL=http://blog.sina.com.cn/s/blog_4ffdc8eb0100biqw.html~type=v5_one&label=rela_prevarticle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URL]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的确定)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计户,由拆迁人按户进行补偿安置。

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和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

  也就是说有权谈判拆迁协议的人是汪月华,在拆迁协议第一页中,可以看到协议的乙方是汪月华。从上海市黄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对金婷乾投诉的回信看,汪月华(可能象哪位河友说的出了国,人不在,无户口)委托了汪月芳(户主,相对于金又是长辈)办理此事,那么实际上动迁协议只要汪月芳的签名就行了,根本不需要金婷乾的签名。

  那么为什么有了金婷乾的签名呢?

  因为此房屋承租人放弃了此房的利益,由在此房中有户口的汪月芳、金婷乾两人瓜分,此协议书中还协议了两人分配的方法,所以需要金婷乾的签名。顺便说一句,汪月芳只拿了总数的五分之二,这算做了相当大的让步了。

  可能是金的父亲认为拿不到更多的利益或者不在乎,于是就动用了委托全权签了这么一份协议书,而且签的是金婷乾的名。这只是猜测,实际上类似的事情很常见,俺就代签过俺老爸和俺LD的名。

  说说这80%的来历: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一)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80%+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从协议书中可以看出,房屋面积是30.34平方米,×1.2等于建筑面积36.408平方米,再加10平方(可能就是这价格补贴)得到46.41平方米,总价11384就是以这面积×3000×80%得到的。这个钱合理不合理没法说,至少当时同地段的其他人都认为是可以接受的,否则大家都去上访了。

  问题可能就在于当时拆迁公司答应了给她一套一室一厅的住房,(在博客的评论还是回复中有人这样说)但这没有书面证据,金婷乾应该也证明不了这一点,打官司也没法胜诉。所以她选择闹事,打算闹到政府出面给她解决。我看只要她打官司赢不了,政府就不可能给她解决,她不可能靠闹事达到她的目的。因为她的理由并不充分,拿她当特例还有那么多其他同拆迁的人看着呢,给她特殊待遇其他人也会跟着要,她闹成了别人也会跟着学。对他值得同情,但不见得同情谁就得满足谁的要求。

  

  我的看法,即使她证明了签名不是她也无济于事,因为有权谈判的人只有被承租人汪月华委托的汪月芳,拆迁协议书并不需要每个同住的人都同意。

  实际上被拆迁人在拆迁中争取最大利益的办法并不是闹事,更不要与大家一起闹,因为人多了给你加一点就是很多钱,所以拆迁方一般前面都很强硬。只要你悄悄地钉到最后剩极少几户,这时拆迁方一般都会倾向于先用钱来解决,可能能多捞个百分之几,因为这时户数少了给钱的总数也少,当然你要的太过份也是不行的。

  最后这个可是秘密哟,否则大家都熬到最后大家都得不到好处。

家园 就是这个利益点

我也跟您一个观点。

所以,金某现在只能咬着签名伪造咬着黄浦区房地局了。

至于为何不走司法诉讼的道路,就是即使官司打赢了,对他来说也没有任何实质意义。法院只会判相应的补偿金额加上同期的银行利率。不会按着楼价的涨幅盘给你的。

家园 有什么可分析的

所有这些有事儿没事儿就拿公众当枪使的人都是害群之马。这些事儿和公众一点儿关系都没有。有什么委屈,那不是有法院嘛。拿出来和老百姓说有什么用?除了添乱还能有什么用?

家园 我02年大学毕业的,那个时候同学想买房的立马就能买

条件超级优厚,空前绝后

但是我的大多数同学还没那个觉悟,觉得刚刚毕业一个月的工资只能买一平方米真是贵。

仅有的几个不知道什么东西附体的同学,现在已经坐拥几套大房,身家上千万了

家园 上海确实有这种比较可笑的人

我看了看上海的房价和房子,体验了体验有些上海人(我认识的大部分素质很高,但是整体的人的环境并不是很理想)。直接抬腿离开上海了,当然,那个时候北京的房价还没有这么疯狂。

家园 同意你说的,都是房价惹的祸

要我说,她家和她的小姨眼光都不够长远

几万块钱,在02年虽说是一笔可观的数,可咬咬牙也掏的起。当时要是她和她小姨都要房子,现在恐怕都翻多少倍了。

或者她家当初掏钱给她小姨,让她小姨把所有的权益转移给她的话,不也主动的多?现在也赚回来了。

也可能她过于相信动迁组的承诺了。现在房子也拆了,没有可依仗的了,那还能说什么呢?深表同情。

感慨一句,命运还是要掌握在自己手里。

她这个事,要想解决,无论上访还是走法律途径,她自己都需要付出努力,到法院去告的话证据不好取得(不过可能律师能帮助她),审判也需要很长时间,一旦判决下来,不满意的话也就没有到政府上访的渠道了(法院判决的,政府部门信访好像不接待)。坚持上访的话,以前提到过是不是通过人大代表来督促一下,当然站街是最简单的办法了,可是能否成功就看运气了。

想起《大腕》里葛优说的,有这工夫跟他较劲,还不如自己去多挣点钱。

很多时候,包括这个例子里,上访的人都没有把基本事实交代清楚,只是片面夸大自己因此遭受的痛苦和损失,或者牵强附会一些其他的东西,不能突出重点。这样容易让人产生许多疑问,其实并不利于解决问题,因为容易让承办的政府工作人员和同情的人产生不信任感,降低关注的力度。当然,政府方面对这类网上曝光的事是不是也应该及时回应一下,澄清一些似是而非的东西?

顺便说说,我家那边,就是那个现在创造什么速度的地方,大家拆迁都是要房子,政府也不鼓励要钱的,可能怕盖了房子卖不出去。我们老家的房子也快要拆迁了,近来,老爷子正在家忙着盖房子,呵呵呵。但现在没听说有强拆的。

家园 或许我们都太善良了

看了(岸芷汀兰)的回复,首先预祝您老屋能在拆迁中利益最大化,当然了这需要经过艰苦卓绝的抗争的,哈哈。安得广厦千万——估计是我们这代人最大的心愿。

但是并不同意你的一个观点——她家和她的小姨眼光都不够长远。

可能我的心理阴暗面告诉我,或许金某和小姨有着比我们善良人更为深远的眼光。

怎么说呢。

首先,她们共同对补偿的标准没有意义。分歧在拿现金还是实物住房。

其次,金某只说:有过和动迁办协商,要求补偿实物住房。但没有说明是金某的部分还是包含小姨的整体部分及动迁办的答复。

再次,以房屋补偿全款来看(以下借鉴njyd提供的资料)

从协议书中可以看出,房屋面积是30.34平方米,×1.2等于建筑面积36.408平方米,再加10平方(可能就是这价格补贴)得到46.41平方米,总价11384就是以这面积×3000×80%得到的。

结合动迁安置房的实际状况(我住地的附近就是动迁安置房区域),房型为60的2房1厅,40的1房1厅,来看:如果补偿全款拿实物2房1厅,可能会略微补些面积差(通过2类和4类地区的差价,补款不会很多),但补款小姨肯定不会出;如果只牵涉金某补偿部分拿实物1房1厅,40平米,可能金某需要补足很大的一笔面积差价。

再鉴于金某当年还未工作,金母的人生经历和自身的眼疾包括家庭不睦,很大可能其家境极其普通,能否有资金支持。

再补,依据金某博客所诉,小姨是婚后户口迁出,在拆迁前再迁入的。可以估计,小姨的户口只是一个袋袋户口(上海对拆迁中,保存户口而没有实际居住的称谓,专门为了争取拆迁的政策利益)。这样就存在原动迁房实际上就只有金某一人居住,而金某如果要求补偿全款全部为实物住房,就存在小姨只是得到产权证上的百分之多少的名义产权,而实际仍是金某居住(更阴暗的猜测一下,请参考动迁安置房基本在外环一代,小姨有否可能离开原来和LG、孩子共同生活的安逸,跑去郊区照顾外甥女的生活起居。而且安置房转卖必须房产证上产权人的共同意愿才能买卖,那小姨就永远是名义上的持有人)。所以小姨坚决要求那现金,并且提出少拿一成做为妥协的条件。

补之补(海,好的不学,学老萨)我有一个很大的疑问,金某的父母同时住在同一里弄的7号,据此估计应该也在一批拆迁范围内(同一弄堂拆一半,留一半,没见过,不合常理,也不利里弄的建筑结构)。那么有一个金某和小姨双赢的办法,金某可以把自己相应的部分与父母拆迁补偿打包合算在一起要实物住房。这种办法在旧城拆迁中大家庭里很普遍,动迁办一般不会有意义而且多数支持。

这样只能估计,金某一是家庭因素此办法行不通;或是想独立居住,并且强势要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可能超出了小姨和拆迁办的容忍范围,最终出现了一个不是自己的签名)。

海。我这个心里阴暗的人,自责一下。

这种在拆迁中,大家庭内为了各自的利益、想法而产生的兄弟反目、家庭破碎的悲剧,很不幸。但站在外面的旁人是不能简单的评价某人的对与错的。

家园 再啰嗦一下

感谢老兄不厌其烦的给解释,这个事情也越来越能看得清楚一些了。

不过不好说金有漫天要价,咱们也没有这个证据,毕竟她自己没有明确提出来自己的诉求。如果只考虑当时的情况,按照当时的标准,她要是要一室一厅40平米的房子的话,按照拆迁协议上的条款,她自己的权益应该在46*3/5=27.6平米,她小姨的权益她会如何补偿?总不能她自己独吞了房子吧。如果她单独算或者和她父母一起的话,她也应该补12.4平米的差价给拆迁方。我的意思是她如果能拿出这个差价的话,应该和直接给她小姨差不了多少,那样和拆迁方谈起来起来对她更有利。当然,如果她要是想独吞房子或者不想付这个差价的话,有被她小姨和拆迁方达成默契做局的可能。

有一点想不通的是,既然她在这边的要求不能被满足,为什么她父母那边却和拆迁方签协议了呢?照我的理解,这事应该是不见兔子不撒鹰,不见鬼子不上弦,那边拿不到房子这边不能签协议,事情都没有谈周全怎么能早早的把协议给签了呢?是不是他们自己家里也存在分歧呢?而且前面有位仁兄提到她的父亲根据她的授权书去领补偿款,是不是她父母在她的协议上签名而她不知情?但之后她又授权她父母去领钱该怎么解释呢?

我的理解可能一个是他们家内部对这个事有分歧(比如说,她现在上访,她的父亲一直没有出面,可能有不同意见)。另一个是可能他们家签了协议,后来又后悔了,以签名为借口再想换回房子的补偿。当然,这些都是符合逻辑的胡猜,人家真要就是被政府欺骗了的勤劳善良的老百姓,我这个只有自惭形秽,深表同情了。

因为自己家那边也快拆迁了,所以对这个事情比较关注。要说总结一点经验的话,就是一个要理直气壮,政府是人民的,政府的钱人民当然要拿。另一个,说什么都别信,一定落实到纸头上。再一个,一旦协议签了,再说什么也没有用了,千万别后悔。当然,咱们不会狮子大开口,差不多就行了,为了几间房把命搭上太不合算了,知足常乐。

家园 你指正的对

我的一些疏忽造成了这个误解。

我把黄浦区绿化管理局和房地局搞混了,或者说把他们都大而化之为政府部门的代表了。

或者更有可能是,借你的这句话(只是这句话)引出金某为何要死咬政府部门,而忽视司法诉讼伪造协议签名的初衷(当然了,这个初衷是建立在我的逻辑推断上的)。

至于以上3种是那一种呢,见仁见智吧。

至于对金某这种死咬手段的个人观点,也见仁见智吧。

家园 花,赞认真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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