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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上海抬抬女”的几个问题 -- las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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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三而谈

看了楼上(岸芷汀兰)在本贴和另一贴的回复和楼主(laska)的观点,继续接着说说。

怎么说呢,我对金某是中立偏同情。同情主要是出于同在上海土地上对现在的房价的恐惧、愤恨,6万多连汤臣一品的一个平米都买不了;中立是对金某在申诉的过程中的一些方法和途径明显缺乏依据、针对性和某些偏激的思维的中立。

1、对于补偿标准2400元/平米是否合理,楼主已经详细的考证了,我也甚为认同。

补充一点这个2400是按4类地区的房屋价格的80%核算的。也就是说金某被动迁房原在2类地区(1类最好,真正的黄浦区)按《试行办法》(动迁协议第3款中文字,全名应该是上海市市政动迁实行办法等类似的文件)被安置在4类地段,而四类地段的房屋价格为3000元/平米。80%估计是动迁房旧里的折旧。(举个例子:00年闸北区与宝山区交接的商品房3000元/平米,而在这片商品房的再北面,宝山区一侧就是连片的动迁安置房)

再说,如果金某对这个补偿标准不满的话,那就只有寻求途径推翻《试行办法》了,当然这个办法是##制定的。嘿嘿(不过从博客中并没有表现出对标准的不满)。

2、关于(岸芷汀兰)提出的协议不规范(承租人汪月华授权方面和最后的签章)。

我的观点是协议基本规范。

承租人汪月华有出具授权书,授权户主汪月芳处理房屋拆迁(这可以从博客中的图片——另一份市信访办的公函显示)

签章的问题,我接触的经验告诉我,公司法人主要认图章,如果图章和签名(尤其是代理人)其一伪造,只认图章的真实性。自然人主要认签名,如果签名和图章其一伪造,只认签名的真实性。所以从这点来看,合同基本没有大的瑕疵。

正是由于最后有金某的签名(不讨论真伪),我进一步推断汪月芳并没有得到金某在拆迁事宜上的授权书,才必需要一个不论真假的金某签名。(这联系动迁协议的第7款就和逻辑了,这也驳斥了一些朋友说的动迁协议户主说了算的概念)实际上在动迁中一家人内部意见不合(尤其是大家庭)造成最后协议无法签署的,比比皆是。

3、关于楼主说的金某死咬黄浦区房地局好像不对。

我的观点是金某死咬黄浦区房地局(市政府)是太对了。

因为,如果上面2点和我在另一贴中的回复观点成立的话。这个纠纷就是金某和小姨在动迁沈月华(我估计是金某的舅舅,汪月芳的哥)的房产(承租权)时,疑伪造金某签名而造成的财产纠纷。无论伪造方是小姨还是华商房产(小姨的可能性更大),金某的财产损失只能由他们来承担(当然黄浦区绿化局有监督失察的连带责任)。在补偿总额11万已定的前提下(金某没有提出过异议),即使金某诉讼成功,得到的赔偿在现今的房价下也是杯水车薪。而且能不能顺利执行呢,华商房产是否还存在,如果是小姨伪造,也存在如何执行的问题。

所以,金某咬死政府部门其实是最好的出路。

4、还有许多很奇怪的问题

金某既然说签名伪造(同时并没有出具授权书给小姨),但为什么会出具授权书给父母去领取补偿款支票(这点上他很被动)。而且支票一直原样由他保存,造成02年至如今房价的飞涨,而支票在其掌握中没有跟上房价的同步增值。——这点是极其被动的。

金某自诉信访1年多,那就算08年初开始。但02年到08年,这中间6年是否由其母信访呢。信访过程如何呢(金某说是08年几月才第一次看到动迁协议——这点我打很大问号)

从最后补偿款金6,小姨4的分割来看,是否会是小姨以现金1成的退让换取不拿实物房屋,转拿现金补偿的妥协。从而在金某同意或不同意的情况下代为签名。

另外解答岸芷汀兰的一个疑问——第二条金某某名字后面的两字是(独生),可能解释为独生子女,或许有相关优惠政策(可对应其博客中要求拆迁办考虑其适婚年龄给与一房一厅的要求)

最后,说一下我认为金某有些做法过于偏激。比如,信访工作人员以非政府工作人员的名义打电话沟通此事,让其做笔迹鉴定。金某如果能心平气和的考虑一下,应该是一个机会(信访办实际上只是一个沟通、转呈职能,没有行政职权)。能不能利用一下,取得动迁协议原件(这点可能较难),但至少有可能取得经过公证的协议复印件。这种复印件在司法鉴定上应该是有效的。这样他的问题就好办多了(可能金某也根本不会这样办,参见第3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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