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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上海抬抬女”的几个问题 -- las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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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看了协议,还是挺同情她的

单纯从法律上讲,我觉得这个协议很不规范,既然乙方是汪月华,最后在合同上签字的应该是 这个人。虽然第七条说由汪月芳代表全家,但这个没有汪月华的认可应该是无效的。(否则我也可以和甲方签这个合同,说我代表他们全家,最后甲方和我签字是不是也可以了?)。协议的附件是不是还应该有委托书呢?

就实际情况来说,如果这样的方式是符合当时的情况的话。就是说汪月芳作为户主有权签这个协议,那么根据这个第七条,由汪月芳一个人签字就可以生效了,没有必要要金来签字了。为什么还要多此一举呢?另外合同明确要签章,怎么只有汪月芳的章,而没有金的章呢? 希望懂行的给解释一下在上海这种拆迁协议的手续有没有问题。是不是当时就是这样操作的。

如果协议的原件就是这个样子的话,那么我认为也就不用去司法鉴定了,直接因为没有签章就可以认定金在合同上的签字是无效的。整个协议是不是有效,就看上海方面的政策了,是只要户主签就行(这样的话,协议还是有效的),还是必须家庭所有成员签(这样的话,协议就无效了)。

谁看的清协议第二条,金的名字后面括号里注的是什么?

我推测,一般情况下,一个户口下都是一家人,谁来签这个协议都行,双方都认可。而像金的情况,一个户口下不是一家人,属于比较特殊的,可能一开始拆迁方认为只要她小姨也就是户主和拆迁方签了协议就行了,后来不知道那路神仙看到金的名字,为稳妥,又把协议打回来要金也签这个协议,又不知是谁为省事或故意隐瞒,或者认为反正钱是给了他们了,再或者臆断他们自己都认可了,就擅自添了交差了。要是这个样子的话,政府方面也是有责任的。

另外,整个事件,为什么她只和政府闹,不向她的小姨了解一下情况?这个补偿款是不是给了呢?还是都在她小姨那里?那样的话,她小姨做手脚的可能性更大,也不排除她小姨和拆迁方达成默契。

总的来说,这个对她的损害也并不大,像楼主说的,协议本身还是

合理的,不象她说的差距那么大。事情本身涉及的金额当时来说也不大,拆迁方没有那么黑,不至于这么悲天悯地。至于说到她母亲去世,很让人同情,可也不能直接归到人家头上。政府方面不一定是隐瞒什么,可能只是官僚主义,互相扯皮了,这个也不是一天两天了,没必要大惊小怪的。

她这个事,实际的说,要想推翻这个协议比较难,因为还涉及到她小姨那一方。关键是她自己的诉求是什么。我觉得应该她应该找个律师,给她一些专业的建议,而且律师有资格而且往往知道如何去查阅相关的材料。或者,去找辖区的人大代表来过问此事也能看到有关的材料。就怕象她分不清好人坏人,一遇到不如自己的意就耍泼,那就没人愿意帮她了。

这个事要说解决的话,我估计顶多提高点补偿。会不会按现在的价格补不好说,现在房价这么高,再给她一套房子恐怕也不现实,而且恐怕也没法去追究谁的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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