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关于“上海抬抬女”的几个问题 -- laska
浏览了一下该女的博客,从其“一面之词”对事件有了大致的了解,从个人境遇来讲,对该女是比较同情的;但是,从事情本身来说,虽然尚不能断言该女的诉求不正当,但一些问题却是存在的。
以下是从超大找到的协议复印照片--
字迹有些模糊,但使劲看还是能看明白的。
先说协议上看出来的几个问题--
1、安置款标准问题--
抬抬女有这样一句让人血脉膨胀的话
图片上确实标示出来的3000*80%,似乎很让人愤慨,还煽情地写着--“相当于多少美元”--不带这么欺负人的,大上海,黄浦区艾,这价钱象话么,一开始连我都觉得不像话。
且慢,毕竟有些事情还是只有上海人才说得清的--
其实协议上写的也很清楚了,房屋所在地是晏海弄,房屋类型是“旧里”。
其实这个要说明一下,其实这里所谓的“黄浦区”,在上海人看来,根本就不属于黄浦区,而是属于一个被撤销合并的区--南市区。
南市区是上海的老城厢,以房屋破旧,危捧简屋多著称,当然,这有历史原因,虽然和黄浦区一路之隔,但发达的商业资源几种在黄浦区,南市区的发展很慢。该女所在的这套房子从“古城公园”来看,应该在城隍庙一带(顺便说一下,从这个地方步行到人民广场,10分钟是不太够的,我一个大男人也走不出这个成绩)。
需要指出的是,2002年上海的房价现在回头看,是不“高”的--据我所知,黄浦区(正宗黄浦区,不是南市区那种大兴黄浦区)苏州河沿岸的楼盘,2002年7000元即可拿到。
我特地网上查了一下2002年上海南市区的房价,确切数字还要找,但找到一篇文章外链出处
2、钉着黄浦区房管局咬好象不太对啊。
协议中的甲方,即拆迁人是黄浦区绿化管理局,华商地产其实是一个委托拆迁人的角色。抬抬女说黄浦区房管局说她索要的协议不存在,并且给了她公函,据此认为这是敷衍、拖延,甚至是欺骗。(当然,心情可以理解)
但是仔细看协议,就可以看出问题了,协议最后一句--协议一式五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由甲方报送“黄浦区”(后面的字看不见了,估计是黄浦区房管局)一份,拆迁实施单位一份,建行一份。
可见,黄浦区房管局并不是主动介入这件具体拆迁事情当中的,而是事后向其进行报备。换句话说,如果当事方没有将材料(协议)报送其备案,其手里当然就没有抬抬女要的这份协议了。
如果是这样,客观讲,严格来说,黄浦区房管局在工作上是有疏漏和瑕疵的,但这和拖延、敷衍、欺骗不是一回事情;黄浦区房管局并不是保管这份协议的主要责任人。
抬抬女实在要这份协议,她似乎也应该去找黄浦区绿化局索要,而不是死盯着黄浦区房管局;可是,抬抬女似乎忘记了绿化局?
退一万步讲,就算绿化局也找不到,施工单位没处找,那建行不还在的嘛,为什么不试试看呢?--我认为建行那里应该是有一份的,因为涉及到安置款的划拨,银行要走帐,要留存相关的操作依据。
当时应该已经是建行黄浦支行了,02年建行黄浦支行在北京路山西路口,现在在淮海东路云南路口,不过也有可能是建行一支行或者二支行经办的,建行的一二三支行都是90年代初配套房改成立的“条支行”,经办此类业务倒也符合,而建行的一支行还是二支行我记不清了,就在新华路还是新开河的路口。
还有一些没想清楚,但大致就是涉及一些权属、利益归属的问题了,这些已经有人提出来了
其他的问题,回头找找看房地局的朋友看能不能问到点什么,黄浦区房地局没什么认识的人。
总得来说,一个初步的感觉是,借用抬抬女提及一位法官说的话--你这个事情,在情在理不在法。(其实这里面的情、理、法依然还是一锅粥,反正抬抬女本人情绪化的东西太多,仔细推敲,并没有很站得住脚的东西)
有位工作人员给她鉴定笔迹的建议其实是很中肯的,既然一口咬定说是别人伪造的(其实很多人糊里糊涂签字事后完全不记得的事情很多),那鉴定笔迹是有必要的,可惜,这位有心的工作人员,反倒被抬抬女嘲弄为“特别有才”。
总感觉抬抬女是有点偏激了,而且钻牛角尖钻不出来了,这也难怪,上访的人总是坚信真理在自己手中的,否则,也不会上访了。
2000年滚到了浦东,才知道天可以这么宽,空气可以那么清新,大街可以那么安静,从此再也不回那鸟不下蛋的地方了。
有那么夸张么?
虽然我没去过魔都
It might be the only Chinatown in China!
凡事就怕认真二字
由于九十年中期房市泡沫崩溃的影响,01、02年的上海房价甚至比90年代末更低,甚至于内环以内的市区(当然也不可能是老市区的精华部分)里二、三千一平的房子(一般为老式楼房)想找也能找到。离如今不过七八年时间,但现在回过头看,这价格放在现在的市场上,那简直就和白送差不多了。
单纯从法律上讲,我觉得这个协议很不规范,既然乙方是汪月华,最后在合同上签字的应该是 这个人。虽然第七条说由汪月芳代表全家,但这个没有汪月华的认可应该是无效的。(否则我也可以和甲方签这个合同,说我代表他们全家,最后甲方和我签字是不是也可以了?)。协议的附件是不是还应该有委托书呢?
就实际情况来说,如果这样的方式是符合当时的情况的话。就是说汪月芳作为户主有权签这个协议,那么根据这个第七条,由汪月芳一个人签字就可以生效了,没有必要要金来签字了。为什么还要多此一举呢?另外合同明确要签章,怎么只有汪月芳的章,而没有金的章呢? 希望懂行的给解释一下在上海这种拆迁协议的手续有没有问题。是不是当时就是这样操作的。
如果协议的原件就是这个样子的话,那么我认为也就不用去司法鉴定了,直接因为没有签章就可以认定金在合同上的签字是无效的。整个协议是不是有效,就看上海方面的政策了,是只要户主签就行(这样的话,协议还是有效的),还是必须家庭所有成员签(这样的话,协议就无效了)。
谁看的清协议第二条,金的名字后面括号里注的是什么?
我推测,一般情况下,一个户口下都是一家人,谁来签这个协议都行,双方都认可。而像金的情况,一个户口下不是一家人,属于比较特殊的,可能一开始拆迁方认为只要她小姨也就是户主和拆迁方签了协议就行了,后来不知道那路神仙看到金的名字,为稳妥,又把协议打回来要金也签这个协议,又不知是谁为省事或故意隐瞒,或者认为反正钱是给了他们了,再或者臆断他们自己都认可了,就擅自添了交差了。要是这个样子的话,政府方面也是有责任的。
另外,整个事件,为什么她只和政府闹,不向她的小姨了解一下情况?这个补偿款是不是给了呢?还是都在她小姨那里?那样的话,她小姨做手脚的可能性更大,也不排除她小姨和拆迁方达成默契。
总的来说,这个对她的损害也并不大,像楼主说的,协议本身还是
合理的,不象她说的差距那么大。事情本身涉及的金额当时来说也不大,拆迁方没有那么黑,不至于这么悲天悯地。至于说到她母亲去世,很让人同情,可也不能直接归到人家头上。政府方面不一定是隐瞒什么,可能只是官僚主义,互相扯皮了,这个也不是一天两天了,没必要大惊小怪的。
她这个事,实际的说,要想推翻这个协议比较难,因为还涉及到她小姨那一方。关键是她自己的诉求是什么。我觉得应该她应该找个律师,给她一些专业的建议,而且律师有资格而且往往知道如何去查阅相关的材料。或者,去找辖区的人大代表来过问此事也能看到有关的材料。就怕象她分不清好人坏人,一遇到不如自己的意就耍泼,那就没人愿意帮她了。
这个事要说解决的话,我估计顶多提高点补偿。会不会按现在的价格补不好说,现在房价这么高,再给她一套房子恐怕也不现实,而且恐怕也没法去追究谁的责任了。
说老实话,闸北搞了几年,还是有点样子的。跑到南市,感觉明显坏,可能和黄浦的反差太大了。
这段时间苏州河沿岸防汛墙整修,闸北一侧搞的很好,有景观,有绿化,有“小品”,朝河的墙面还贴了墙面砖,而对岸黄浦一侧,则是光秃秃的,连沿河马路都是赤膊的墙,令人怀疑是不是专门留空打算发展涂鸦文化的。
这个事情搞的黄浦这边的居民很不爽,据说还跑到黄浦建委和黄浦绿化局上访,随后在楼上挂出竖条,一边写着“向对岸闸北区学习”,一边写着“美化苏州河母亲河”。
最后沿街摆了一溜的大盆冬青树,算是布置绿化了。
终于又和谐了
估计听到拆迁都会欢喜鼓舞的。
我在人均面积三平方米的地方住了二十年——已经比老妈住的时候大了一倍
这个事情,明显是家庭内部矛盾导致的……政府方面有点官僚主义,不过要说存心黑她,是扯淡了。
至于她为什么不找她小姨理论就不明白了。
看了楼上(岸芷汀兰)在本贴和另一贴的回复和楼主(laska)的观点,继续接着说说。
怎么说呢,我对金某是中立偏同情。同情主要是出于同在上海土地上对现在的房价的恐惧、愤恨,6万多连汤臣一品的一个平米都买不了;中立是对金某在申诉的过程中的一些方法和途径明显缺乏依据、针对性和某些偏激的思维的中立。
1、对于补偿标准2400元/平米是否合理,楼主已经详细的考证了,我也甚为认同。
补充一点这个2400是按4类地区的房屋价格的80%核算的。也就是说金某被动迁房原在2类地区(1类最好,真正的黄浦区)按《试行办法》(动迁协议第3款中文字,全名应该是上海市市政动迁实行办法等类似的文件)被安置在4类地段,而四类地段的房屋价格为3000元/平米。80%估计是动迁房旧里的折旧。(举个例子:00年闸北区与宝山区交接的商品房3000元/平米,而在这片商品房的再北面,宝山区一侧就是连片的动迁安置房)
再说,如果金某对这个补偿标准不满的话,那就只有寻求途径推翻《试行办法》了,当然这个办法是##制定的。嘿嘿(不过从博客中并没有表现出对标准的不满)。
2、关于(岸芷汀兰)提出的协议不规范(承租人汪月华授权方面和最后的签章)。
我的观点是协议基本规范。
承租人汪月华有出具授权书,授权户主汪月芳处理房屋拆迁(这可以从博客中的图片——另一份市信访办的公函显示)
签章的问题,我接触的经验告诉我,公司法人主要认图章,如果图章和签名(尤其是代理人)其一伪造,只认图章的真实性。自然人主要认签名,如果签名和图章其一伪造,只认签名的真实性。所以从这点来看,合同基本没有大的瑕疵。
正是由于最后有金某的签名(不讨论真伪),我进一步推断汪月芳并没有得到金某在拆迁事宜上的授权书,才必需要一个不论真假的金某签名。(这联系动迁协议的第7款就和逻辑了,这也驳斥了一些朋友说的动迁协议户主说了算的概念)实际上在动迁中一家人内部意见不合(尤其是大家庭)造成最后协议无法签署的,比比皆是。
3、关于楼主说的金某死咬黄浦区房地局好像不对。
我的观点是金某死咬黄浦区房地局(市政府)是太对了。
因为,如果上面2点和我在另一贴中的回复观点成立的话。这个纠纷就是金某和小姨在动迁沈月华(我估计是金某的舅舅,汪月芳的哥)的房产(承租权)时,疑伪造金某签名而造成的财产纠纷。无论伪造方是小姨还是华商房产(小姨的可能性更大),金某的财产损失只能由他们来承担(当然黄浦区绿化局有监督失察的连带责任)。在补偿总额11万已定的前提下(金某没有提出过异议),即使金某诉讼成功,得到的赔偿在现今的房价下也是杯水车薪。而且能不能顺利执行呢,华商房产是否还存在,如果是小姨伪造,也存在如何执行的问题。
所以,金某咬死政府部门其实是最好的出路。
4、还有许多很奇怪的问题
金某既然说签名伪造(同时并没有出具授权书给小姨),但为什么会出具授权书给父母去领取补偿款支票(这点上他很被动)。而且支票一直原样由他保存,造成02年至如今房价的飞涨,而支票在其掌握中没有跟上房价的同步增值。——这点是极其被动的。
金某自诉信访1年多,那就算08年初开始。但02年到08年,这中间6年是否由其母信访呢。信访过程如何呢(金某说是08年几月才第一次看到动迁协议——这点我打很大问号)
从最后补偿款金6,小姨4的分割来看,是否会是小姨以现金1成的退让换取不拿实物房屋,转拿现金补偿的妥协。从而在金某同意或不同意的情况下代为签名。
另外解答岸芷汀兰的一个疑问——第二条金某某名字后面的两字是(独生),可能解释为独生子女,或许有相关优惠政策(可对应其博客中要求拆迁办考虑其适婚年龄给与一房一厅的要求)
最后,说一下我认为金某有些做法过于偏激。比如,信访工作人员以非政府工作人员的名义打电话沟通此事,让其做笔迹鉴定。金某如果能心平气和的考虑一下,应该是一个机会(信访办实际上只是一个沟通、转呈职能,没有行政职权)。能不能利用一下,取得动迁协议原件(这点可能较难),但至少有可能取得经过公证的协议复印件。这种复印件在司法鉴定上应该是有效的。这样他的问题就好办多了(可能金某也根本不会这样办,参见第3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