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杨佳案未平,警察击毙报警者案又翻出来了. -- 九三年
射击距离问题,如果死者冲向警察,别说30厘米、就是3厘米都正常——要是30米反而就有问题了,那可就真的有滥用枪械的嫌疑……
正因为是近距离,所以警察是考虑过制服的,不然不会那么近开枪,他可是双手持刀,距离30厘米以前还没开枪,已经证明警察够无畏的了。可是,当时的情况如何,您知道吗?您能保证他不会伤人吗?您能保证他人没有生命危险吗?躲在后面指指点点是很简单的,搭上别人的命也是很简单的。事实是他曾试图劫持旁人为人质,这已经证明此人极度危险,并且危害他人安全。
不光警察,你也有这个权利,如果你有枪的话,当然后果也是你负。
想起当年兰州那个自称身上有炸药去要债被狙击手击毙的老人,很可怜,也掀起了一场警察行为对错的全国大讨论。
我的观点很简单:警察没错!
这一次,当事人吸毒导致幻觉,在闹市里抢刀狂奔,把赶来的警察当作假警察,并与之有极强的对立感,从逻辑上分析,警察也没错。
如果反对警察的一方能够证明,当时确有人在追杀当事人,而不是他的幻觉,那么勉强有点道理。
最后,说些永不出错的废话:警察应该制服当事人而不是直接击毙,比如开枪打腿(一个神情恍惚的持刀人冲到离你30cm的地方,你还要去找他的腿在哪?),或者警察应该配备非致命武器(md,有效的非致命性武器死贵死贵的,利用率还不高,全国的警察配齐了还得多少钱)。
二月份出的事情,然后检察院就介入调查了,四月份发布调查报告,认为警方处理得当、不予起诉——这个过程中,当事警察一直在承担着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整个事情是按照规矩和流程在走。
另外,非致命武器也不是没有风险,上面有帖子讲了,加拿大警察在机场用电警棍制服一个情绪失控的波兰移民的时候,把人给电死了;前段时间云南孟连的事情,警察使用防暴枪、照样打死了两个人。
可惜现在的中国对于一些善于造谣的记者没有采取必要的司法措施
这样造成的后果就是造成了国家舆论的混乱,特别的是造成了记者公信力的下降
如果报道是刻意歪曲事实的话,那么该记者最轻的也应该被取消采访资格,还应该承担其他方面的法律责任
南方报系集团的很多记者都应该要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显然的发表造谣文章的报社作为企业法人也应该要承担法律责任,比如要被课以巨额罚金,这才是法制社会应该有的样子
我看你才是错乱掉了
书记是党代表,党代表要顾全整个社会大局,有没有撤销某某局长的权力,这可以讨论,从你前面帖子所体现出来的逻辑能力来看,你没有讨论这个问题的资格
还鼓吹什么无罪推定呢,对于某种你的智力所无法理解的事情,你马上就开始了联想了---对方是有罪的
大概是因为你的潜意识当中有着深度的罪恶感,所以喜欢把别人给联想成坏事了是吧?
喋喋不休 的样子真的是太让人讨厌了
记者以及路人又不是那个“小伙子”怎么知道他没有伤害任何人的动机?
难道记者有特异功能,能够知道那个小伙子在想什么,所以记者判定“小伙子”只是在那里像当年的公孙大娘舞剑一样的在那里舞刀?
这个记者真的是很强大
而且这个记者在提到目击者的时候,都是使用某某店主,某某路人的称谓,为什么就不能说得清楚一点呢,就是为了以后方便赖账?
这年头,网上的所谓新闻能信个百分之30已经很不错了,各大网站只关心消息是不是有噱头,能不能增加点击率,才不管消息来源的可靠性。
这个事情,搞不好又会像哈尔滨事件那样,出现戏剧性的大转折——先是某些“妓者”煽风点火、民意沸腾,然后警方和检察院被逼到墙角、拿出过硬的证据来,风头逆转……昨天,消息还只来自四川的某家地方小报,今天,通过网络的传播、把越来越多的报纸扯了进去,很多新闻人开始热热闹闹地评论起来,不知道最后会牵连进去多少人?反正是越来越好玩了。
楼上没听说过?911飞机撞大楼的时候也没啥具体威胁对象,难道老美当时是因为这个理由没把它打下来?
后一句我觉得还有一定的道理,应该采取必要的制服手段而不是直接击毙。但是当时的现场情况不是十分了解,所以不好置评,既然检察院对此已经作出结论,而逻辑上证据上又无法推翻这个结论,那就该认同这个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