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杨佳案未平,警察击毙报警者案又翻出来了. -- 九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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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光警察,你也有这个权利,如果你有枪的话,当然后果也是你负。
想起当年兰州那个自称身上有炸药去要债被狙击手击毙的老人,很可怜,也掀起了一场警察行为对错的全国大讨论。
我的观点很简单:警察没错!
这一次,当事人吸毒导致幻觉,在闹市里抢刀狂奔,把赶来的警察当作假警察,并与之有极强的对立感,从逻辑上分析,警察也没错。
如果反对警察的一方能够证明,当时确有人在追杀当事人,而不是他的幻觉,那么勉强有点道理。
最后,说些永不出错的废话:警察应该制服当事人而不是直接击毙,比如开枪打腿(一个神情恍惚的持刀人冲到离你30cm的地方,你还要去找他的腿在哪?),或者警察应该配备非致命武器(md,有效的非致命性武器死贵死贵的,利用率还不高,全国的警察配齐了还得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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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似乎忘了现在中国也实行无罪推定了吧。 九三年 字94 2008-10-29 09:47:51
🙂你把这个原则用错了地方 1 Alarm 字278 2008-10-29 09:53:21
🙂那你的意思是警察有主观判断一个人行为是否正常的从而开枪 九三年 字10 2008-10-29 09:54:58
🙂我认为,执行公务的警察确实有这个权利,但要对此负责!
🙂事实上警察确实承担了开枪的后果 Alarm 字352 2008-10-29 19:41:05
🙂呵呵,后面那些没用的废话本来就是讽刺说这些话的人的。 隔路山贼 字0 2008-10-29 19:49:32
🙂你到底懂不懂什么叫“无罪推定”原则? Alarm 字30 2008-10-29 09:56:41
🙂按你的理解,我确实不懂。我只懂按你意思,我随时可以被击毙 九三年 字0 2008-10-29 09:5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