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杨佳案未平,警察击毙报警者案又翻出来了. -- 九三年
记者看来压根没弄明白检察院干嘛吃的……检察院是中国司法体系中的监督机关,这事情如果检察院都回避了、还监督个头?让检察院回避,叫哪门子的“维护司法公正”、算哪门子的合情合理合法?莫非就是因为公检法司上面都有一个党的机构、政法委员会?那么,如果这个案子调查下来要上法院,是不是法院也该“回避”?那么记者又准备把中国司法体系中的属地管辖原则置于何处,将中国司法体系中的基层法院置于何处?——这个记者,不仅是法盲、还是政治盲,无知者无畏,这算是典型例子。
附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相关法条:
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 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很明显,在回避问题上,这个“妓者”要么是根本不懂法,要么纯粹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故意把水搅浑……
反正书记说了要办成铁案,那就拭目以待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十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所以你观点都是建之于上的...
而现在出现的问题是最初的报道可能失实...
如果他真拿刀冲向警察,警告无效后击毙,谁也不能说什么。
从第一篇报道看,如果那帮警察良心大大的坏了真要黑了他,办法多了,何必在对方已经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当场击毙还当着那么多目击证人,这年头谁比谁傻呀
也是
这世界上有一种人什么都不同意
喋喋不休 的样子真的是太让人讨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