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文摘】女大学生连刺师母两刀后被夺刀刺死 -- clathrate
搂脖子是捅腰,你自己试试看,不捅腰还捅哪里?那里捅对了师奶也好高手也好都会挂掉。自己不懂还扯蛋,背后下刀就是腰部,街上小混混都比你懂。
很多新闻媒体本身不懂法,但喜欢模仿法律的措辞风格,事实到底是什么样子,该案到底如何评判不是根据这个简单报道就能下结论的.否则,还要公安侦察监察院公诉干什么.
关于正当防卫,如果行为人已经不能继续犯罪行为,也就不能针对其进行正当防卫,包括特殊防卫.
假设行为人的刀被夺走了,丧失了继续犯罪的可能,那么这个时候对其用刀就算故意犯罪了.
刑法允许私力救济,正当防卫就是私力救济.但对私力救济是尽可能限制的.
中国刑法甚至允许特殊防卫,就是针对暴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还有就是考虑鼓励见义勇为的社会道德.
要知道不是所有刑法都允许正当防卫的,因为犯罪人的行为有警察来管,这是公权力范畴.
小说里(电影有人用了)很多人第一次逼迫杀人都是把对方捅烂到自己没力气才呆滞停下的哦
所以
就象你被人袭击反抗乱打王八拳时,你还有功夫能断定第几拳对方就已无力攻击你,你该停止还击对方?
民事与刑事责任的判定标准是不同的:
民事责任是“balance of probability "i.e.: 如果你有51%的真确性,你就赢得case.相反,刑事责任认定就难很多:要 “beyond reasonable doubt"i.e.:以罪从无,要陪审团一致定罪,方可判定。所以会出现赢得刑事案件而输掉民事赔偿的现象。入楼上提到的OJ 案。OJ 成功脱罪刑事指控,而输掉民事诉讼,需支付巨额赔偿金。
会到前面轟毙入侵者事件,刑事上应没问题,不能定罪。但如果对方可以证明你没有 “take reasonable care ",一样可以要求赔偿。注意,这是民事索偿,对方只要有51%的正确性,你就要赔偿。
所以在考虑是否轟毙入侵者前还要三思,毕竟人命关天,善哉善哉
说起民事索偿,案件千奇百怪,结局往往出人意表。澳洲就有游客不顾警告,在非游泳海滩跳水,撞到海底沙洲,造成全身瘫痪。结果控告地方政府,索偿陈功的案例。(好像最后被最高法院驳回)
我看了下面的争论,我有些不知所措.建议大家都心平气和的说话,好吧,咱们河里之所以吸引人,主要有一条就是理性吧.
还是关于刑法,讲个英美法上的案例,不算著名,但是真实.前几年在英国伯明翰的真实案例.
两个歹徒持枪入室抢劫,屋主成年人不在家,两个儿子,好像有一个超过16了,在家里,被抢了.然后歹徒一人看押此二人,姑且称之为人质,一人仔细搜索室内财物.过了16 的这个儿子知道他爸爸的枪在哪里,趁歹徒不备跑上楼去,拿下枪下楼.
注意,此时歹徒发现情况不妙立即转身逃走,注意是转身逃走,搜索财物的那个这时已经跳墙离开,看押人质的那个也快到墙边,开始准备跳墙.
枪响,看押人质的那个后背中弹,当场死亡.法庭结论就是故意杀人.主要原因在于当时行为人已经失去对两名人质的人身威胁.
当然,具体的判决书我没有看过,这个案子是老师讲给我的.在英国也有争论,因为还有一个传统理论认为每个人的房子都是自己的城堡,如果外人不经允许进入就可以杀伤.
讲这个案例,没别的意思,既然开始争论了.就和大家分享一下信息.
任何国家的任何法律可以说都有争议,同样的文字不同的人在不同的场合下的理解总会不同,这个可以说算是公认吧.
如果刀已经被夺,同时假定行为人在刀被夺后就老实不动了,那我认为这时如果对其用刀就是故意犯罪;
如果刀被夺,行为人试图夺刀回来,或者继续试图用其他方式如屋子里的座椅等攻击受害人,那此时对其用刀就是正当防卫.
有时候法律像方程式,不同的假定导致不同的定罪量刑.最关键的是,搞清楚事实问题,这才是不同意见争论的基础.
事实问题非常重要,所以二审法院可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而英美法的陪审团,干的事情主要也就是认定事实问题.一旦事实认定清楚了,法官就好审判了.
不过偶只在考量女主人是否犯罪,没有去关心这个学生是否犯罪,因为已经死了。
他也没针对偶,只是没想明白,罪犯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这位连刀是谁的都没弄清楚,就能给人扣"持刀上门杀人"帽子的老兄,不相信人家起诉书的结论的,可是你自己哦.
是不是故意杀人,只看起诉书里的证据是否够量.在不能证明起诉书里的证据不够量的情况下,凭别人摘的起诉书里的几个句子,就怀疑整个起诉书的结论,也很符合你的习惯嘛.
连现场情况的报告都没看过,同样凭一个句子,就一口咬定有人用"连街头小混混都知道的方法"在杀人.
你还是一边玩去吧,你当法官的话,多神奇的判决都能被你整出来.
带刀是我的猜测,报道倒是没说。。我猜测是因为平常人家不会把刀放在客厅位置。就算放了刀,别人也不会注意;没有下过决心的客人,也不会在生命没受威胁的情况下,把刀拿起来刺主人;而下过决心的人,自然不会指望别人家里正好有一把刀放在他手边。由于一个人的刀伤在背部,一个在前面,而且一刀致命,所以谁先动手很清楚。我们不能指望一个受了致命伤的人还能夺刀砍人而且连砍两处,并且居然是砍在背部。法医也不是吃干饭的,这些都可以从现场和伤痕推断。如果口供与事实不符,自然能看出来。
看公诉人的态度,象是包庇那个幸存者的吗?要偏袒也不会说什么故意杀人罪了。
要说阴谋论,没有谁会喜欢把自己的家变成凶宅的。别的不说,以后想卖都卖不出价钱。就算想陷害谁,也不会选择自己的家。
千万不要夺刀。正确的做法是另外找一件趁手的家伙,狠狠地干。同时要防止那家伙自己把刀扔了,给你事后上法庭时添麻烦。
正如您上帖的例子,罪犯已经开始离开现场,有明确不再继续伤害人的意图,此时的“反击”致人伤残,才能说是“故意”。
据俺理解,如果国内的这个例子,初始伤害人者如果仍在现场停留,即使“停止”了继续伤害,仍无法认定没有继续伤害的意图。这种情况下,被伤害者完全应该有权力使用任何手段剥夺侵犯者的能力,如果原侵犯者的意图或行为造成了对别人生命安全的威胁,那么其自身的生命安全也就不受法律保护了。俺觉得这样才公平。
举个例子:我打你一拳,你必须在我出拳的同时反击我,如果我打了你一拳,你打回我,就是“意图伤害”,这种说法通吗?
具体到国内这个例子,当然要看具体情况。如果被伤害人埃了俩刀之后,夺过刀来把对方一刀毙命,无论如何是正当防卫。如果对方倒地丧失能力丧失意识的情况下,对其连续刺击,才可以考虑“有意”伤害的判断。另外,还要考虑,要求被攻击者在自身生命受到巨大威胁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冷静公平”的,而被攻击者是应该有这个“不冷静”的权力的。
为了坚持法律,所以很愿意被捅死。
已经说得很清楚了,没有受伤害危险。何者谓冷静?恩,伤害已经停止,既然无法认定有没有持续伤害的意图,就不能“假想防卫”。
鳕鱼举得例子模糊了一个事实:犯罪人是否有继续犯罪的故意。他举得例子当中显然仍有犯罪故意,而报导中说法,犯罪人意图不明,所以此例不当。
偶仅基于对法律从业者的信任,对检察院的信任,很怀疑有被报道漏掉的事实。
除非能够证明犯罪人意图继续实施犯罪,否则您就是错误的。
偶没有苛加以冷静的要求,只明确一点:防卫理所当然的是保护自己的安全,而不是通过剥夺他人生命来维护自己。必须证明威胁的存在,所谓“要求被攻击者在自身生命受到巨大威胁的情况下云云”的假设前提没有事实依据。以报道内容看威胁是假想的。
你要是总纠缠于各种可能,总在脑中凭空幻想,构造事实随便你,但是不要恣意以混淆事实,模糊概念手段质疑法律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