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文摘】女大学生连刺师母两刀后被夺刀刺死 -- clathrate
正如您上帖的例子,罪犯已经开始离开现场,有明确不再继续伤害人的意图,此时的“反击”致人伤残,才能说是“故意”。
据俺理解,如果国内的这个例子,初始伤害人者如果仍在现场停留,即使“停止”了继续伤害,仍无法认定没有继续伤害的意图。这种情况下,被伤害者完全应该有权力使用任何手段剥夺侵犯者的能力,如果原侵犯者的意图或行为造成了对别人生命安全的威胁,那么其自身的生命安全也就不受法律保护了。俺觉得这样才公平。
举个例子:我打你一拳,你必须在我出拳的同时反击我,如果我打了你一拳,你打回我,就是“意图伤害”,这种说法通吗?
具体到国内这个例子,当然要看具体情况。如果被伤害人埃了俩刀之后,夺过刀来把对方一刀毙命,无论如何是正当防卫。如果对方倒地丧失能力丧失意识的情况下,对其连续刺击,才可以考虑“有意”伤害的判断。另外,还要考虑,要求被攻击者在自身生命受到巨大威胁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冷静公平”的,而被攻击者是应该有这个“不冷静”的权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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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论是好的,但首先得搞懂这个报道的内容是否全面细致属实 企鹅 字564 2008-06-11 18:24:27
🙂刀被夺后女生的具体行为会影响到这个案子的性质 猪头笨笨 字307 2008-06-15 20:51:41
🙂补充一下,我觉得争论的基础在于明确的事实和对法律的正确理解 3 企鹅 字1416 2008-06-11 18:41:54
🙂这样对被侵犯者是不公的~
🙂嘿嘿,就象我举例的:东东狐这个法律高手是不需要“不冷静”的权力的 lanchong 字32 2008-06-15 10:37:24
🙂您要是觉得法律错误找立法者好了,偶只说法律上怎样,么要尖酸刻薄! 东东狐 字727 2008-06-15 16:45:05
🙂花之,很好,不过您说错了至少偶没动过气,(*^__^*) 嘻嘻… 东东狐 字50 2008-06-11 21:12:09
🙂丧失了继续犯罪的可能这点很难判断哦 lanchong 字328 2008-06-11 18:3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