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许霆判了,许霆有罪,皆大欢喜,大快我心 -- laska
二审高院的司法解释也认定atm是金融机构,按照现行法律就是无期。
是否犯罪和量刑只能在现有法律基础上作出结论,这叫合法。当然犯罪金额的大小,随时代的改变而造成量刑的轻重是否和情是另外一回事。
作出修改刑罚的判决,无异于承认舆论压力的影响,司法独立成了空谈。会叫的孩子有奶吃。广州中院保全了自己出卖了司法独立。
因为你是承运人,出租车公司和乘客间构成了一种特殊的运输合同关系.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委托人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承运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将委托人交付的货物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在运送过程中,承运人实际上已成为货物的实际保管人,保证货物的安全也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当然你也有权向肇事者要求赔偿损失.
神啊,我到现在才知道我跟你讲得是国际间的航空纠纷。别扯了国外的事情,现在又开扯许的案子,最末还再来一个假设。
我记得当年背书的时候,特别注意到一些有趣的常识。
法系分成两类的,一类是英美判例法,一类是大陆法系。
判例法规定原则,然后根据这些原则,由最高法官裁定案例,以后就根据先有的案例作为标准裁判后面的案例。
以英美为典型代表。
这种条件下,如果一个案例因为没有可以沿用的判例,通过层层上诉,到达最高级别的法院进行判决,以后再发生这样的情况,就以这个判例作为最高沿用的标准。
如果按照这个体系理解,那么许霆案就是第一个可以沿用的案例,不存在被民意胁迫问题。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判决的原则除了依据法律,还有一条依据公序良俗。
以法国等欧洲大陆国家为典型代表。
公序良俗原则性质上为授权性规定,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因此遇到此类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规定时,法官可行使自由裁量权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去处理。
如果从这一点看,这里同样是沿用公序良俗原则进行判决。不存在法律屈服于民意,而是法官被法律所授予的自由裁量权
以上是我所记得并且理解的,并认为这足够解释的这个看起来合理的判决。
另外,公序良俗原则在考试中一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点。
特别去摆渡了一下公序良俗原则,解释如下:
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
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
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原则于民法制订之初,乃是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但于今,公序良俗原则则被视为与诚信原则同等的私法领域的大原则:私法上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须在此范围内,始视为正当。诚信原则是在法律自由之基调上,从法律内部对当事人间的权益加以调整修补,而公序良俗则是在同样的基调上,自外部对之加以限制 。
公序良俗原则在诸多民事立法较好的国家都有明文规定,
如《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
《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无效。
《日本民法典》第90条规定: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无效,等等 。
不仅普通民众,包括法学家,法官,律师在内都有不同意见提出.
无视大量的不同意见是鸵鸟行为.
事故认定非承运人的责任话,就不用承担了。
因此航空公司在空难鉴定非航空公司责任的情况下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认定非承运人的责任话,就不用承担了。
因此航空公司在空难鉴定非航空公司责任的情况下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p.s多谢猪头笨笨提供相关法律条文
如果认定atm是金融机构,
那么主观上许霆知道ATM机知道就是知道金融机构(银行)知道。
客观上,ATM机知道就是金融机构知道。
盗窃罪的秘密窃取就不成立。也就没办法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
如果认为atm不是金融机构,就没法套上盗窃金融机构罪。
同理,整体社会的大风气在那里,银行和铁路的员工也只不过是社会的一员,所以……
关于民意是否完全正确,这个才是有争议。
我的观点是民意未必是正确的。
我的举证就是希特勒上台是合法民意选出来。
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在法律上有严格的限定,基本上都是飓风大火突然爆发的战乱政策改变之类的东西.两车交通事故还没听说过属于不可抗力.
至于后面几条,除非是乘客拿着刀子逼司机乱开或者无缘无故犯心脏病之类的,根本套不上.
而引发空难。
这个对航空公司当然是不可抗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