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许霆判了,许霆有罪,皆大欢喜,大快我心 -- laska
空难都是保险公司出钱赔付的,航空公司出什么钱?
空难后如果确定事故原因是制造商或者维护商的问题那就和航空公司无关。
就算是有些航空公司出钱也是因为旅客在买机票的时候通过航空公司买了保险,通过和航空公司有关的保险机构赔钱。
真是难得。不懂的地方完全可以百度放狗,
这个是人家的规定:外链出处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 万元;
(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 元;
(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 元。
这个是人家的解释:外链出处
这个是案例:外链出处,这个是按旧标准赔偿的,没有找到新标准实行以后的案例。
由于华沙公约第廿五条规定,若空难责任属航空公司、机场或飞机制造公司者,旅客可以提出赔偿诉求,因此,历年来的空难事件,旅客们提出的赔偿要求都接近天文数字,而且至少都超过百万美元,有时甚至达千万美元以上。
正因如此,一但发生空难,聪明的航空公司或保险公司的应变办法是:立即向罹难或受伤害的旅客及家属提出一笔合理及可以接受的赔偿金,并要求立即在受款后结案。如此可以减少诉讼开支及减少在一旁虎视耽耽的律师在接案后,提出天文数字的诉讼机会。
新加坡航空公司此举后来证明是十分精明的行动。因为,不论事后的调查结果如何,新航当时出事的责任不可能百分之百清白,与其可能陷入纠缠不清而且长日漫漫的官司程序,不如先提出赔偿。日后,若空难责任调查出结果,还可以就责任成分和台湾的机场分摊赔偿额。
果然,两年后,国际空难调查小组认为,那次空难,台湾的中正机场塔台及机场设施有问题,应分摊肇祸责任。
看来航空公司只是出于维护名声的原因才给钱的,而非事故本身。毕竟飞机事故不是车祸,能很快出结果。就算航空公司给钱了,也是一种垫付,事故确定是他方原因的话后这笔钱是他方出。
新航事故是航空公司和机场的责任,因此是新航和机场分担赔偿额。如果国内不分事故原因就判定航空公司必须给钱,那才叫不合理,不合现代法治精神。
另外你给的包头空难有没有确认不是航空公司的责任?如果不能确认航空公司没责任,那么航空公司当然要给钱。
我问你,运钞车翻了,钱掉在路边,我拿回家是合法还是非法?
别忘了我的捡钱动作可是合法的。
合法行为指没有违反法律赋予的强制性义务的行为.
捡钱的行为如不是为了交还失主,而是为了据为己有,已经违反了法律上有关不得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义务。这是违法行为。
根据数额和情节,可能因不当得利承担民事责任或侵占罪承担刑事责任。
先看看国内的法律和案例吧。别扯那么远,扯多了就乱了。
顾客是委托方,航空公司是承运人,双方是委托运输合同关系,依据中国法律规定,空难发生后承运人有义务对委托方赔偿。
航空公司则和航空器供应商构成买卖/服务合同关系,因为航空器供应商质量瑕疵造成的损失,航空器供应上有义务对航空公司提供赔偿。
如果在旅客提出赔偿时知道是航空器也负有责任(这几乎是不可能的),旅客可以选择向航空公司或航空器供应商或两家同时要求全部赔偿,因为这构成一种连带责任。先行赔付的一方可以依据责任划分向负有责任的另一方提出赔偿。
总而言之,只要旅客愿意,承运人绝对逃不脱责任。
那许的案子呢?
你再给你找你说的包头的空难。
航空公司有责任当然要赔付。如果事后认定空难责任和航空公司无关,那么航空公司就在空难中没有责任,航空公司凭什么要给钱?
换个例子,你是出租车司机,别的车撞了你,你车上乘客受伤或者死亡,并且事故鉴定是对方车的全责,你是否也要给钱赔付乘客?
但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构成盗窃罪.争议
全世界不把许这种行为判盗窃的还真没找到实例。
那是不是只要不合你意的都是争议?
民意可未必都是对的,希特勒也是合法民意选上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