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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许霆判了,许霆有罪,皆大欢喜,大快我心 -- las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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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沙公约维护旅客诉求

  由于华沙公约第廿五条规定,若空难责任属航空公司、机场或飞机制造公司者,旅客可以提出赔偿诉求,因此,历年来的空难事件,旅客们提出的赔偿要求都接近天文数字,而且至少都超过百万美元,有时甚至达千万美元以上。

  正因如此,一但发生空难,聪明的航空公司或保险公司的应变办法是:立即向罹难或受伤害的旅客及家属提出一笔合理及可以接受的赔偿金,并要求立即在受款后结案。如此可以减少诉讼开支及减少在一旁虎视耽耽的律师在接案后,提出天文数字的诉讼机会。

  2000年,新加坡航空公司在台湾发生误入跑道的空难事件后不到四天,即向死者家属主动提出每位42万5000美元的赔偿,这笔数字当时在台湾被视为台湾空难史上的“天价”赔偿金额。

  新加坡航空公司此举后来证明是十分精明的行动。因为,不论事后的调查结果如何,新航当时出事的责任不可能百分之百清白,与其可能陷入纠缠不清而且长日漫漫的官司程序,不如先提出赔偿。日后,若空难责任调查出结果,还可以就责任成分和台湾的机场分摊赔偿额。

  果然,两年后,国际空难调查小组认为,那次空难,台湾的中正机场塔台及机场设施有问题,应分摊肇祸责任。

看来航空公司只是出于维护名声的原因才给钱的,而非事故本身。毕竟飞机事故不是车祸,能很快出结果。就算航空公司给钱了,也是一种垫付,事故确定是他方原因的话后这笔钱是他方出。

新航事故是航空公司和机场的责任,因此是新航和机场分担赔偿额。如果国内不分事故原因就判定航空公司必须给钱,那才叫不合理,不合现代法治精神。

另外你给的包头空难有没有确认不是航空公司的责任?如果不能确认航空公司没责任,那么航空公司当然要给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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