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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许霆判了,许霆有罪,皆大欢喜,大快我心 -- las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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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强烈要求开贴讲讲

我记得当年背书的时候,特别注意到一些有趣的常识。

法系分成两类的,一类是英美判例法,一类是大陆法系。

判例法规定原则,然后根据这些原则,由最高法官裁定案例,以后就根据先有的案例作为标准裁判后面的案例。

以英美为典型代表。

这种条件下,如果一个案例因为没有可以沿用的判例,通过层层上诉,到达最高级别的法院进行判决,以后再发生这样的情况,就以这个判例作为最高沿用的标准。

如果按照这个体系理解,那么许霆案就是第一个可以沿用的案例,不存在被民意胁迫问题。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判决的原则除了依据法律,还有一条依据公序良俗。

以法国等欧洲大陆国家为典型代表。

公序良俗原则性质上为授权性规定,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因此遇到此类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规定时,法官可行使自由裁量权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去处理。

如果从这一点看,这里同样是沿用公序良俗原则进行判决。不存在法律屈服于民意,而是法官被法律所授予的自由裁量权

以上是我所记得并且理解的,并认为这足够解释的这个看起来合理的判决。

另外,公序良俗原则在考试中一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点。

特别去摆渡了一下公序良俗原则,解释如下:

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

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

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社会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原则于民法制订之初,乃是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但于今,公序良俗原则则被视为与诚信原则同等的私法领域的大原则:私法上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须在此范围内,始视为正当。诚信原则是在法律自由之基调上,从法律内部对当事人间的权益加以调整修补,而公序良俗则是在同样的基调上,自外部对之加以限制 。

公序良俗原则在诸多民事立法较好的国家都有明文规定,

如《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

《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无效。

《日本民法典》第90条规定: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无效,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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