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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刘晓原律师混淆视听的两个例子 -- las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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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谢谢,但我有一点不明白

          就是如果按照正常的程序走,杨佳也一样会被判死吧。那为什么不按正常程序走呢?

          • 家园 杨佳必死是肯定的,但是一个人有要求公平审判的权利

            起码让人也要死个明白吧?稀里糊涂的判谁都会的~

            而且在检察院提出的证据中有一些是有一定争议的,但是检察院没有能够提供更加有说服力的证据,更加让人生疑啊~

            • 家园 “更有说服力”

              要看的说服谁了。

              如果连被告自己和辩护律师都没有提出质疑,那么检方提出的证据就不需要进一步证实了——更别说是根本是局外人的路人甲乙丙丁了。

              • 家园 问题是被告的律师是强加进去的。并不是杨+的本意

                早都想换了,换不了。我个人对这个案子,异地审判什么的我到无所谓,但是这个指定的律师真的很过分。

                太过分了。那么多律师联名上书要求换一个,没被同意。所以你才会看到“被告和律师都没有提出质疑”

                • 家园 错了,杨佳的律师就是出自杨佳的本意

                  有杨佳本人签字的笔录为证,而“早想换了,换不了”又有什么可证呢?

                  “那么多律师联名上书要求换一个,没被同意。”--有人上书要求换,就必须得换?没这个道理吧。更何况,所谓“那么多律师”到底是哪些律师?--

                  首先,这些律师主要来自北京,这点上就已经难逃地域纠葛的嫌疑了;

                  其次,这些强烈要求换律师的律师究竟是什么角色?--他们是要求把别人换下去,他们自己上。比如那个叫熊烈锁的律师,只是接受了杨佳老爸的委托,就已经宣布自己是杨佳的辩护律师了,并且以“杨佳辩护律师”的身份要挟有关部门要求会见杨佳,调取案宗,被理所当然地拒绝后,又上窜下跳地指责“违法”。

                  最后,如果杨佳的律师不是得到杨佳的认可,杨佳自然可以在庭审时提出,又没贴他的嘴,但杨佳没有对此提出异议,即可视作认可,这和你说的“所以你才会看到‘被告和律师都没有提出质疑’ ”岂不矛盾?

            • 家园 既然必死,法院不是有毛病么

              何不光明正大的来,非走邪门歪道。

    • 家园 LASKA,进来商讨下。对219条我有不同的理解:

      对杨案的基本立场我和你是一致的。不过对于下面这条法规,可以再商榷下:

      第二百一十九条 对查获的下列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随卷保存,但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卷内,原物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

      这条法规在我看来,讲了两点:

      1:当实物证据不适合保存的时候,该以如何方式处理存档。

      2:不适合实体存档的实物证据由哪些些部门负责处理销毁。

      第二点不在本例讨论范围。

      第一点在我看来其实是在讲不同物理性质证物的保存方式。比如有些纸张类证物文件,是可以

      随卷保存
      ,至于: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汗!这显然不适合长期随卷保存吧。

      对于第一点本身我无异议。我想提出的疑问是:如果仅仅根据第一点的法律规定,其中并没有谈及用于呈堂的实体证物(简单说 就是那把管制刀具)必须一定以照片方式随堂呈现。换句话说,我认为证据在处于上庭阶段并不等同于就是处于

      随卷保存
      阶段,两者没有可比性。在我看来,这里的随卷保存阶段应该是指结案以后。对于这点理解,我是理由的:因为在219条的后半段,也就是我说第二点,直接就讲到了处理销毁实物证据的负责部门。按乘递关系来看,那么第一第二点的时间限定是否可以理解为结案后?所以我认为此条规不适合引用来反驳那位律师的观点:

      刘律师在一篇博文中说,审杨佳的时候,出示的凶器只是一张照片,而不是实物,还引经据典,得出“程序不公”的结论来。

      在此并无立刻认同这位律师的观点,还希望LASKA站在反方立场能提出更适合的法律条规来。

      另外还想到一点,有些实物证据,比如毒气等。。在无适当安全措施建立的条件下确实不适合实物呈堂,当管制刀具,应该没有问题。其中应该有其他法律条规有所阐述。

      • 家园 补充一点,

        关于219条,你归纳了两点,我认为可以归纳为三点:

        1、哪些证物是“不宜随案移送的”;

        2、当实物证据不适合保存的时候,该以如何方式处理存档。

        3、不适合实体存档的实物证据由哪些些部门负责处理销毁。

        以上三条,后面两条是你的,但我认为归纳为以上三条这样才是对这条规定的完整理解,所以,我认为,这条是可以作为反驳刘晓原律师指责的依据的

        另外,《规定》中还有218条--

        第二百一十八条 对不能随案移送的物证,应当拍成照片;容易损坏,变质的物证、书证,应当用笔录、绘图、拍照、录像、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

        再联系第219条,逻辑关系就很清晰了--

        首先是明确--不能随案移送的物证,应该如何处理--拍成照片;

        其次在219条中罗列了--哪些证物是不宜随案移送的--管制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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