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刘晓原律师混淆视听的两个例子 -- laska
自杨佳案发,闲来无事,常喜欢看看刘晓原大律师的博客。当然,是带着看搞笑文章的心情去看的。
今日往前闲翻,翻到刘大律师的一篇篇博文,常不禁失笑,不妨挑出有意思的两处来聊聊。
刘律师在一篇博文中说,审杨佳的时候,出示的凶器只是一张照片,而不是实物,还引经据典,得出“程序不公”的结论来。
忽然觉得很奇怪,刘大律师这么大学问,考证了这么多法律法规,咋就没把功课做全呢?
第二百一十九条 对查获的下列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随卷保存,但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卷内,原物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
(一)淫秽物品;
(二)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
(三)鸦片、海洛因、吗啡、冰毒、大麻等毒品和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制药品;
(四)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
(五)秘密文件、图表资料;
(六)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七)其他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
杨佳杀人所用的凶器,乃是管制刀具,属于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所以才拍成照片以作证物。
再一个例子:
刘晓原律师质问:5分钟能从1楼跑上21楼吗?
怎么样?观众朋友们又困惑了吧?
不妨看几个实例--这是njyd河友的考证
“197名爱好者参加的“世纪大厦”杯登楼比赛昨天上午9时30分如期鸣枪开赛。结果,青岛化工学院刘广波以2分38秒40的成绩登上29层楼共608级台阶,成为本次比赛最快“登顶”的选手,”
再来看一个--
“大连市长李永金在许多市民热烈的掌声中,用13分26秒的时间登上了顶楼。”
算一下这位市长折合到21楼也就五分钟。
好了,前面的姑且不说,一个养尊处优,而且年龄绝不会比杨佳小的的市长,也能有这个速度,何况是杨佳这么一个身体强壮,又有登山远足经验的青年,用5分钟跑上21楼又有什么奇怪呢?
更何况,杨佳做这个滔天血案是蓄谋已久,已经在生理和心理上做好了充足的准备,而杨佳在杀上楼去之前,已经杀害了四人,血腥的刺激,使得杨佳更为亢奋,爆发出更大的能量,又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呢?
从这两个小例子就可以看出,刘大律师就是一再地利用多数人对法律问题难以细查的缺陷,利用一些似是而非的细节做足文章,以图达到混淆视听的目的。
说明:以上文字是从回帖中整理出来的,特别鸣谢nyjd河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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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律师混淆视听的两个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