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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刘晓原律师混淆视听的两个例子 -- las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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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这个我先谈谈一点直观的观点,具体要再翻翻条文

        可能有不对的地方,届时再修正。

        关于这条--

        第二百一十九条 对查获的下列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随卷保存,但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卷内,原物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

        我觉得你的理解有道理,不过我认为这条是可以解释为什么检方提供凶器的证据是照片而非实物的。

        此条中言及“不宜随案移送”,应拍成照片存入卷内。

        何谓“卷”,自然是案卷。案卷移送至检查机关,由于凶器不宜随案移送,所以,检察机关拿到的,应该就是照片。

        在这一点上,应当没有任何问题。

        当然,并不存在“必须一定以照片方式随堂呈现”,而在于庭审时,辩控双方以及法院对于证物(照片)真实性及效力的认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各方确实可以申请调取新物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勘验。

        而《刑事诉讼法》同样规定: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结合到杨佳案的审理来看--

        首先,在我印象中,杨佳的庭审律师并未对凶器(照片)的真实性或者有效性提出质疑,也没有提出过重新鉴定、勘验的申请,这就说明,控辩双方对这件凶器(照片)都是认可的。

        其次,即便辩方提出重新鉴定、勘验的要求,法庭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并不是只要辩方提出必须实物到场,法院就必须同意的,如果法庭认为,现有的证物已经足以认定案情事实,当然没有必要再调取实物到场。

        以上这些其实都不是问题,关键问题在于,刘晓原律师在其博客中专门提及这件事情,直斥检方仅出示凶器照片,而法院采纳为“程序不公”,而事实上,检方出具凶器的照片作为证据,这一行为有据可循,无可指责,而在庭审现场,双方也并未就该证物的有效性出现分歧。

        结果,这个刘晓原律师直接跳出来喊“程序不公”,岂不荒唐.

        总结一下,就是--

        1、此案的凶器,本身按照有关规定“不宜随案移送”,所以检方使用其照片作为呈堂证物,这点无可指责;

        2、庭审时,检方若对凶器照片有疑问,可以申请调取实物,但法庭可以拒绝;

        3、以上为“理论”,以下为“实证”--事实是--庭审时并未对该证物的有效性产生分歧,因此,在这个问题上,不存在任何的“程序不公”;

        4、刘晓原律师仅仅因为自己认为应当出示实物作为呈堂证物,就发出“程序不公”的指责,是很荒谬的

    • 家园 我不一定支持刘晓原,但不同意你说人混淆视听

      他是在他的权力范围内提出质疑的,这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力,即使他说的都错了,他也有权力这样说。

      而你却不该说他混淆视听。你摆出证据反驳他就可以了。

      • 家园 只是对他说的质量提出批评,而不是对他说的权利否定

        就像诽谤罪。诽谤罪并非禁止言论,或禁止特定的言论内容,而是要求对具体言论产生的效果、损害给予补偿。

      • 家园 一花双宝哦

        恭喜:你意外获得【通宝】一枚

        谢谢:作者意外获得【通宝】一枚

        鲜花已经成功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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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他有权力说,咱也有权力对他说的话提出质疑啊

        您说是么?他既然有权力说司法机关冤枉了杨佳,咱不也有权力说他的逻辑混乱、混淆视听——公民权力应该是普遍性的、不仅仅是律师的特权吧:-)

        • 家园 没错,提问句总是可以的。刘的第二个问题是问句。

          你看外国记者在中国提问的时候,经常是“别有用心”的,但是中国发言人却不说直你是别有用心,这是基本的风度。

          • 家园 很简单啊

            外交部发言人那是专业人士,人家不仅仅是要实现公民权力的问题、人家还要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形象——咱们一帮普通老百姓,嬉笑怒骂、聊天打屁,只要奉行“实事求是”的原则、遵守“嬉笑怒骂、天地良心”的底线,有啥不妥当之处吗?

            ——话说某些律师大人,甭说是风度问题了,他们的表现简直是在侮辱“法律工作者”这个名号的专业精神,咱老百姓看不过去了,也不要求太多,不咸不淡骂上两句、总算不上什么大逆不道的事情吧?

            • 家园 激动不见得会占理。有理就足够了。
              • 家园 其实咱一点也不激动

                只是某些律师大人的所作所为,实在有点……嗯,哈哈,俗话说叫做“是可忍孰不可忍”,咱们有点看不过去了:-) 律师是个挺崇高的行业,律师的职业道德,起码在中国来说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司法公正,这是应有之意。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公正的大原则——如果一个案值轻微的小偷被判了死刑,显然违背了这个司法伦理;但是,假如一个连杀数名无辜者的偏执狂,居然也要逃脱死刑的惩罚,显然,也是违背了最基础的司法道德和司法伦理的:-)

                俺是打酱油的普通群众,俺死脑筋,就认准了一条——杨佳不死,天理难容!

                • 家园 道义上支持你,但行动上不支持你们靠骂来发泄义愤
                  • 家园 咱也算不上“用谩骂来发泄义愤”啊:-)

                    咱也算不上“用谩骂来发泄义愤”啊:-)

                    咱也不过就是用文字、用事实,揭开某些一门心思想出名、结果捞过了界的讼师,自相矛盾滑稽可笑之处而已……楼上的帖子,再怎么说、起码没有问候某位讼师的祖宗十八代、属于很典型的就事论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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