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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许霆判了,许霆有罪,皆大欢喜,大快我心 -- las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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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萨大说的是

        可是实际情况是你说的那些案例一般媒体可不敢关注,就是网络媒体关注了也会被压制。并非不愿,不能为罢了。而且那些案件本身存在的争议大多都不是法律上的争议,而是涉及到这个制度的问题。

      • 家园 这个案子当然有积极的一面

        从普及法律知识上来说,不论是否能接受重审的判决结果,至少公众知道了一些法律知识和常识。至少我知道了国内刑法对盗窃罪的定义,和侵占财产罪的关系等。

      • 家园 虽然是“娱乐大众”,但如果连我们允许讨论的都不讨论

        那不许讨论的也许会封得更死

        借用一下以下文字表达我的感受

        “我们现在在互联网上的言论空间是大家努力争取来的,我们说得越多,做得越多,当局就会越习惯于这种做法,我们大家就都越安全。”而这也是解决问题建立和谐社会的至要真义。

      • 家园 是的

        萨大所言极是

      • 家园 说得好!

        我北京的家附近有一个“公安部信访办公室”几十年如一日门口上访申冤者络绎不绝。无论冬夏,有时候就睡在大街上或者人家门洞里。

        每到两会的时候,各省公安局9派车派人在那儿蹲点往回拉。这时候,胡同小店儿的马扎儿和汽水儿生意就特别好。除了这儿,还有高院,甚至是北京市政府门口。。。。。这里面有多少是人命官司?

        相比之下,破ATM真算不上什么事儿。

        要依靠网络上的吵嚷才能得到“有关部门”认真对待迅速处理,本身就是大大的悲哀。

    • 家园 “许霆无罪”与“物伤其类”

      来源:新闻风云榜 2008-04-01 19:50:50

      不少网友认为,因为ATM机自己出错,银行有责任,所以,许霆不需付刑事责任。这种观点颠倒黑白,丧失道德底线。

      许霆昨天再审一审判决,由原来无期徒刑改判为5年。相比无期徒刑,5年可算是判得非常轻。但是,还是有人觉得,判得太重,应该无罪才对。

      持这个观点的人有三个理由:第一,ATM机出错在先,银行诱人犯罪,有责任。第二,任何人面对这样的"天掉下来的馅饼"都会做出与许霆相同的选择。(嘿嘿,我自信不会,这个“任何人”无效)第三,银行已得到了厂家的赔偿,根本就没有损失。

      对这样的观点,有天涯网友进行逐一反驳。第一,银行是怎么引诱的,是电话通知的还是口头告知许霆的?就算银行引诱了,那请问行贿是不是引诱,如果因为有引诱就可以免罪或减罪那受贿的是不是都该放回家?

      第二,"网上调查只有7%的人不会像许霆那样多取钱",这想证明什么?如果有93%的人会杀人,那杀人就是对的了?

      第三,持"银行已获赔偿,许霆无责"的观点最无稽。汽车被盗,虽然保险公司赔了,难道就不用追究盗贼的责任了?

      这位网友最后总结到:小时候,大人都教导我们,不问自取,是为贼也。许霆拿了不属于自己的钱,不论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是不对的,但几乎没有媒体强调这一点,而银行、厂家损失17万是受害者,却一再受到媒体攻击,噤若寒蝉不敢出声。可见黑白是非已被一些人颠倒,一些人的价值观被扭曲。

      为什么有些人认为许霆无罪?

      因为他们贪婪,他们"物伤其类"

      他们期望下次贪小便宜时可以无罪。

      • 家园 "正义使者"眼中的“刁民”

        我发现论坛上总有某些人要摆出正义使者的形象,大有老子是道德法律的化身,凡是反对老子的都是缺德违法的气势.类似得气势一般多见于机关小公务员的面对老百姓的气势.

        有人在这里划了一条线,而且根本就不顾关于许霆案的多种观点,简单的竖起"不少网友认为,因为ATM机自己出错,银行有责任,所以,许霆不需付刑事责任"当作靶子打.并且企图把所有对法庭判决持有异议的都归为这一类.

        舆论中反对意见其实有这样几种不同看法:

        一.认为量刑过重

        二.认为适用刑法有争议(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三.认为用民法解决比较合适(违法与犯罪)

        你所树的靶子,跟第三种看法有些类似.但区别是,几乎没有人认为许霆是应该拿钱而无过错的.是符合道德的(注意违法和犯罪的区别于联系).大家只是对许霆是否应该受到如此沉重的惩罚存在争议.这正是出于人们善良的同情心.

        我跟不知道这里参加讨论的哪一位出发点是自己的贪婪.你这种道德上的指控是彻头彻尾的污蔑.以这种方式占领道德制高点让我想起了封建时代的官员,在他们眼里任何敢对他们的意见提出异议的百姓,都是不服教化的“刁民”

    • 家园 判无期是开法律的玩笑

      在法定刑以下判更是开玩笑,是非常不好的例子。凭什么?为什么?判决书应该语焉不详、务虚不务实吗?

      • 家园 法律条款有滞后性,每个案子的判决都是法庭对滞后

        的法律条款的司法解释。只要解释严谨、合法理逻辑就行。

        • 家园 案例不是司法解释。

          许的案子如此判不意味着相同性质的案子能获得同样的判决。事实上,许被如此关注是因为一审判地太引人注目,而数额标准的严重滞后是很早就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调整标准不是法律滞后性的问题,而是法律界、立法者的问题。

      • 家园 那还不如坚持无期

        至少“无期”判之有据。

        就算立法(法定量刑标准)确有问题,应予修改,那就让许霆做最后一个倒霉鬼好了。反正,“无期”也不会真让许霆吃一辈子牢饭

        • 家园 如果说最高院解释中的数额标准已经滞后,大可以一审时建议

          在法定刑下决定刑期,这与现在这个法定刑以下意义完全不同,后者丧失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

          • 家园 这个不一样

            建议毕竟只是建议,建议,并得到采纳,研究,修订,公布,执行,期间肯定有一个完整的过程。

            要求最高院马上改我认为是不现实的。最高院也不可能单为许霆,单为广东制定一个标准。

            我的理解是最高院其实也已经在某种程度上接受了原有量刑标准已显滞后的观点,有63条打底,也不能说就是在拉橡皮筋。不是有人说要“众人之治”么,不是有人讲要“衡平”么,现在的判决,既坚持了原则,也作了变通,我个人认为原则性和灵活性还是结合的比较好的。

            其实许霆到底判多少年已经不是很重要了,重要的是许霆有罪,并且罪名不变。

            • 家园 我的表述不够精确,此建议不是立法建议,而是当初一审

              就可以在法定刑下判决。这个意义与现在这种屈服于舆论的司法官僚作风不一样。

              民意可以要挟司法,是极大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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