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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Andrew Solomon:落在远方的果实 -- 万年看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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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12,彼得.辛格的人格论与米勒夫妇诉讼

在身份政治运动当中,经常能见到“种族灭绝”这个词。聋人谈论种族灭绝,是因为许多聋人儿童都接受了耳蜗植入。唐氏症患者及其家人谈论种族灭绝,是因为选择性妊娠终止的盛行。但是极少有人当真主张应当杀死聋人或者唐氏症患者,或者听任他们死去。尽管有些父母确实杀害了患有自闭症的子女,不过人们普遍都认为他们的作法骇人听闻。可是在失能的领域里,不介意采用这种方法来解决问题的人却远远更多。部分原因在失能的孩子们往往需要依赖极端医学干预才能保住性命。他们是现代医学的发明,因此听任他们去死的想法可以算得上是“听凭自然”。

在《反思生死》(Rethinking Life and Death)一书当中,彼得.辛格引用了一位澳大利亚儿科医生弗兰克.山恩的记述。山恩照料过两个孩子。一个孩子遭受了脑部大出血,因此没有大脑皮质,仅仅具有呼吸之类的自动机能。在隔壁的病床上的孩子身体健康,只是心脏受损,如果不接受心脏移植肯定活不成。第一个植物人孩子的血型与第二个孩子相配,他的心脏能够救活第二个孩子,但是由于时间紧迫,必须要在他被法律宣布死亡之前就将心脏取出来。这样做自然是不可能的。最后两个孩子都在几周之内死去了。山恩说道:“假如大脑皮层死了,那么这个人也就等于是死了。我认为法律应当允许使用死人的器官进行移植。”辛格并不同意大脑皮层的消失等同于死亡的观点,但是他也觉得这两个孩子的死亡是悲剧性的浪费。 残疾人权益的辩护者们会说,决不能杀死一个严重残疾的孩子去救活一个没有残疾的孩子,就像决不能杀死一个没有残疾的孩子去救另一个一样。不过死人的权利显然比活人少,而且根据山恩的看法,他的案例当中的第一个孩子并不具备生存权。他的说法或许确实能得到科学的支持,但是将一个能够呼吸、打喷嚏、打呵欠、甚至还能反射性地微笑的人称作死人依旧感觉很不对。

彼得.辛格认为问题在于他所谓的“人格”(personhood)。他主张并非所有的“人”都是人类:比方说具有较高层次意识的有知觉动物也算具有一定的人格。反之,并非所有的人类都是“人”。他在《实用伦理学》(Practical Ethics)当中写道,“杀死一名残疾婴儿在道德层面上并不等同于杀死一个人。在十分常见的情况下,前者根本不算错。”他还在其他著作当中辩称,“如果我们将一个遭受严重生理缺陷的人类婴儿与猪狗之类的非人类动物相比,我们往往会发现非人类动物具有更优越的实际能力与潜在能力,包括理性思考、自我意识、交流沟通、以及其他一切算得上道德意义显著的特质。”辛格等于逆转了“我思故我在”的理念,主张“不思则不在”。

几乎所有人都会同意,不能违背父母的意愿杀死一个残疾孩子。更棘手的问题在于是否应当违背父母的意愿让这个孩子活下去。1991年,怀孕仅仅五个月的卡拉.米勒临产了,并被火速送往了休斯顿的当地医院。医生告诉她 ,她遭受了“悲剧性的流产”,并且询问她与她的丈夫是否打算顺其自然,又或者愿意尝试实验性的手术手段,这种手段兴许能拯救孩子的性命,但是孩子依旧会遭受严重的脑损伤。夫妻二人祈祷之后决定放弃高风险措施。可是此时院方却告诉他们,医院的政策是抢救一切出生体重超过五百克的婴儿,假如他们不想让这个孩子活下来,就应当马上出院。由于卡拉正在大出血,生死悬于一线,夫妻二人决定留在医院里。在很多州,卡拉在胚胎发育的目前阶段都有权选择堕胎。但是孩子生下来之后她无权拒绝让孩子接受维生设备的支持。卡拉的孩子出生体重是630克,因此护士立刻将氧气管插入她的喉咙,直通她那尚未发育成熟的肺脏。她没有视力,也从来没能走路或者说话。

米勒夫妇照顾了这个孩子,但是他们也向医院提出了不当出生诉讼,认为院方违反了他们的意愿,因此应当提供一笔赔偿金来支付这个孩子的永久性护理费用。法院一审判处米勒夫妇获得了4300万美元的赔偿金,但是院方上诉之后二审又推翻了这一结果。医院的官方政策保住了这个孩子的性命,同样还是官方政策表示米勒夫妇在余生当中必须自己想办法解决这个孩子的各种需求。

米勒夫妇诉讼在残疾人群体当中招致了声势浩大的抗议,十七家残疾人权益组织联合提出了一份非当事人意见陈述:“绝大多数成年残疾人,包括生来残疾的人,都选择了继续生存,他们的生活也确实很有质量。绝大多数残疾儿童的父母都很看重子女的生命,并且相信他们能过上高质量的生活。”主打残疾事务的《包容每日快报》则刊文写道,“许多残疾人权益宣传家们都认为米勒夫妇诉讼案宣扬了杀婴行为,尤其是杀死残疾婴儿的行为。”不过在残疾人权益圈子之外的看法则没这么斩钉截铁。“我认为无视父母的意愿非常不妥当,尤其是涉及到像这样的孩子的时候。”范德堡大学儿科专家艾伦.怀特.克莱顿说道。波士顿大学健康法与生物伦理学专家乔治.安纳斯也认为,“事实上谁也不知道怎样做对于这样的孩子才最好,因此不应当设立不可动摇的一定之规。”

从法律层面来说,米勒夫妇诉讼案的援引先例是1978年纽约市的一份判词。法官在其中这样写道:“究竟是从未出生比较好呢,还是带着一身残缺降生人世比较好呢?这个谜团还是留给哲学家或者神学家去解决更为妥当。法律肯定没有彻底解决这个议题的力量,尤其还要考虑到法律与人类几乎完全一致地向人命——而不是人命的缺位——赋予了极高的价值。因此任何此类主张都会带来令人震惊的潜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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