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要司法独立还是要行政干预? -- 晨枫
利比亚把被控向400名儿童注射艾滋病菌的5名保加利亚护士和一名巴勒斯坦一审判死刑,西方舆论一片大哗,西方政界强烈要求利比亚政府介入,否决法院判决,放人,理由是法庭判决过程漏洞百出。这里出了一个问题:对“无法无天”的国家的法院判决,到底应该追求法制和司法独立,还是追求道义和行政干预?如果法院作出的判决在程序上合法,但在道义上不服西方心愿,西方会如何反应?如果在法律程序上不合法,但符合西方心愿呢?
客观地讲,就用一句话:在本国法律的框架内妥善处理此事。再加一句话就是,相信该国人民的智慧。
听起来很老套,但却字字是真理。
对于非民选政府,不承认其司法独立。但是由于世界政体的复杂多样,即使有些政府并非民选,也未必不可以努力促进司法独立这样的进步,这时候对西方来说,道理上就十分微妙了。
不过,这件事恐怕不会酿成很大风波,如果要毙的是美国人,那结果就会完全不同,美国人护短的毛病天下皆知,比如伊拉克发生的美军奸杀阿拉伯少女案,美国法庭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把死者的年龄从15一变而为25,总之怎么对美国人有利怎么判,意大利缆车坠毁事件,美军在冲绳的历次犯罪案件,无一不是如此,这一方面让人对美国政府保护本国人民利益的坚定十分钦佩(是真的钦佩,一个国家不就是为了自己的国民才存在的?),另一方面也让人对人权和主权哪个更重要上面不免产生极强的错乱感。
在一国以内还好说,一到了国际关系,就有点说不清楚的感觉了:不光是法律问题,政治的考量因素也很大。(严格的说就是在一国内部政法也很难分清楚,美国总统的弹劾案,最终陪审的是参议院;就算是辛普森/罗德尼金这样的案件,也和美国政治中的种族问题脱不了干系)。
看了看链接,不由得想起直接引发第二次鸦片战争的所谓“马神父事件”。
只要不真杀,倒时候给个特赦,比如那个改信基督教的阿富汗人,西方说不出什么,真杀的话,要是真不照待见的犯罪也无事,比如马来西亚绞死澳洲毒犯——其实那倒霉孩子是马夫而已。
说实话,我这次真觉得这几个医生护士是冤枉的,那有故意散布这个的,10有8、9是医院本身的检测不合格……
是因为一名菲律宾女佣在新加坡被判处死刑。这些涉及到外交的司法案件,一定是有行政当局的影子(甚至不用影子了)在里面。
拿大家经常热烈讨论的美国作为例子吧。美国的“司法独立”之下,宪法法院的法官是总统任命的,而且总统和州长有特赦权。
中国也有特赦,建国之后很多战犯就被赦免了吧,至少有溥仪。中国现行宪法亦有特赦之条款。特赦权在全国人大,由国家主席颁布特赦令。近二十年来,中国是否有过特赦,我不知道。前两年马加爵案件轰动全国网络的时候,作为大量的同情者之一,我发过帖子说,可以实行特赦。
象溥仪、马加爵这样的内政问题,毕竟还好说。尤其在中国,因为从理论上讲,一切权力在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当然有权力特赦。司法单位本身也就是受全国人大领导的。而各种涉及外交的案件,就一定是有行政当局参与的。
自己人的,按程序走,理外国人jjww做甚
其实中国手里也有这么一件案子。一个新疆人,涉嫌参与东土恐怖活动,被判刑。可巧他同时又加拿大籍,结果Steven Harper和胡锦涛在河内短短会面时又提起这件事,说中国是宗教迫害,要中国放人。
要我说,这也是非法干预司法程序,决不能理会这个不知好歹的Harper。
这个没什么好说的。司法不但绝不能受行政干预,而且也不能为舆论和道义(追求道义是立法时候的事情)所左右,不然马上沦为多数暴政。
晨枫兄下面举的东土例子,国家主席也不应该有权力干涉法院的判决--除非中国有法律规定国家主席有特赦权。
不过就这个利比亚的案子本身而言,看了一下链接,又找了几个别的报道,大多数都是(当然很强烈地)要求最高法院在上诉时推翻死刑,没注意到有要求行政干预的。有的地方用“要求利比亚当局”的说法,这个是比较模糊的,可以是指行政当局,也可以是指司法当局。
不算利比亚自己的行政干预,也应该算外来的政治干预司法独立吧?
首先这和晨枫兄开始说的“司法独立”与“行政干预”的问题还不能算是一回事。司法独立指的当然是在本国政治制度内部司法不能受到干预。而另一方面,司法权是主权的一部分,所以外国干涉司法权实际上是个干涉主权的问题,和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没有关系。不管一个国家内部是三权分立还是一党专政,受不受到干涉,受到干涉的程度,是国际利益博弈的结果。
再说说我对到底什么样的行为构成“外国干涉”的看法。这个当然各人有各人的标准。我觉得只有实际上采取行动威胁或者妨害到他国政府行使主权(包括正常的司法程序),才可以叫做干涉。比如美国兵在海外被指控违反当地法律,美国出于保护本国公民利益的考虑,会尽可能把人引渡回国或至少回到基地上军事法庭,尽管在司法管辖权上毫无疑问应该是由当地法院审理。再比如假如保加利亚政府威胁如果不改判就跟利比亚开战或者进行贸易禁运(后者好象确实发生了),那自然也是干涉。如果只是发表意见,认为某个判决不合理,我个人认为不能算作干涉--这也算的话,只会使“干涉”这个概念覆盖面广得毫无意义,因为世界上各国无时无刻不在对其它国家的各种行为发表意见。又假如只有大国对小国发表意见叫做干涉,反之不叫,那么如何划分大国小国?这种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标准,在我看来意义也不大。
光华兄上面似乎暗示,特赦权来源于拥有特赦权的部分对于司法部门有管辖权--比如中国的人大和法院。实际上,特赦权的合法性往往直接来自某部法律(通常就是宪法)的授权。而特赦的行使,并不构成对于原判决的否定,也并不来源于行使者对于原判决部门任何可能的领导管辖权。这点在英美这样遵循判例法的国家对于维护司法独立尤为重要,因为一个被告被特赦,原判例仍然成立,可以被援引。
美国报纸要求洛杉矶法院如何如何判决,你看他吃多少“妨碍司法”的官司吧。西方可以要求利比亚最高法院接受上诉案子,但不能要求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