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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河南女法官王佳佳被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党志军死刑 -- 大胖子
你不知道有个词,叫人民内部的矛盾吗?
民间自己的纠纷,法官没有了屁股和立场,他就可以相对公正了
也是一个和党志军一样性格的人民司机,怎么体现“实质上的公平” ?
不要说我举的例子极端,事实上党志军的杀人案就性质来说也是个极端案件。
我之前也讲过了,法律适当的偏向可以不可以 ? 当然可以。但是要确定一个前提:这种偏向要获得另一方的认可才行,也就是我说的调解功能。因为既然是偏向一方,自然会导致另一方的利益受损,而公正、不偏不倚才是法律天然该具有的属性。
事实上,你们所说的什么“不得通过赔付获利”、“把自由裁量权的方向弄反了”等等的一切,都是建立在党志军的诉求完全正当、证据完全真实的基础上的。你们是如何认定“正当、真实”的呢 ? 因为党志军是“人民”。
因为党志军是“人民”,所以他的诉求必然是正当的、证据必然是真实的,,,
这后面不就有河友的“朋友遇到的与老头老太太的交通事故”的那个事例证明了“人民”的诉求必然是正当、证据必然是真实的荒诞性了么 ?
你所说的的“至少能在我的知识体系里做到逻辑自洽”解释不了为了几千元杀法官的极端性,而这恰恰是我说的“偏激型人格”才能逻辑自洽的。
很多人拿那个保险公司愿意拿12000和判决只判了9000的事例来说事,认为最起码也应该判12000才对。这有什么奇怪的么 ? 被判5年刑罚,不服上诉,结果被加刑的案例还少么 ?
我之前遇到一起车祸,是我的车被后车撞了,然后我的车撞到了前车。我的车前后都被撞了,前车只是后保险杠受点损伤。交警判定后车全责,后车的肇事者给我的前车赔了2000元,前车走了。我开到4s店,定损定了13000。最后花了多钱修好的? 4000多点。因为后车司机说了他的情况(父母住院,还没买保险),我心软,跟着他去了他的一个亲戚的小修理店修理的,就这,换引擎盖的时候还把挡风玻璃给我搞了个洞,又换了个玻璃,算下来才4000多。我亏了没有? 绝对亏了。这种亏是建立在我认可了的前提下的,对吧。我要一口咬死必须在4s店修,你乖乖给我掏13000,任谁也挑不出个理来,对不 ?
交警判定对方全责,负责把车给我修好。如果这个时候,我和对方因为话说不到一块,我坚持要按4s定损的13000走,对方一定要走小修理铺节省费用,争执不下诉诸法庭,法庭也只能认可我的主张做裁决,因为我的主张是建立在4s所开列的单据的真实性上的,对吧。
难不成对方因为亲戚的小修理铺子的费用和4s的定损相差太大接受不了——这中间相差的钱数可比党志军那个案件的3000多多了吧——迁怒于做了裁决的法官,怒杀法官,然后大伙还要叫好,因为这位是“弱势群体”的“人民” ?
就民事官司而言,有时候诉讼双方的诉求都有一定合法性/合理性,灰色地带比较宽。这种情况下,通过法院的审理,通过大家认可的司法程序,按照一个大家必须接受的规则——法律,进行利益划分,让双方即使不满,也能认可。虽然不至于输了还敲锣打鼓,但不至于舞刀弄枪。所以,司法审判的目的或者作用主要不是激化矛盾,而是缓和矛盾。当然,这需要建立起司法的信用,需要合情合理的法律与公正的审理。做到这些,虽然仍然无法避免极端的各别人,但数量会很少,更不会杀人者反而得到社会的广泛同情。
可惜,现实的司法信用被很多人质疑。
这么长时间了,对于我的问题,除了唐家山,你们哪个正面回应我的问题了 ?
你们来回口头禅式的空对空说的一些不着边际的政治正确的废话,于事有何作用和建树 ?
就好比我问这个事到底该咋办要拿出个什么具体章程来,你们来回反复的说“要相信人民”,,,
什么叫“相对公正” ?必须站在人民的一边才能叫“相对公正” ? 那两个人民之间的官司怎么才是“相对公正” ?
我就好奇,你们来来回回的喊叫着强调着“人民”,那,,那个法官算不算是“人民” ?
如果是,那你们来回强调的“人民”意义何在 ?
如果不是,那个法官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才不是“人民”的 ?
这个楼讨论的就是个案,才由此引出其他的讨论。你现在开始说谈个案没意义了?
对普通网民来讲,通过案例来探讨更宽泛的法律原则才是最直接最简单的,如果连事实清楚、案情明确的个案都没有谈的意义,试问连基本的法律条文都不清楚、法理更不懂的人,泛泛而谈这样空对空的喊口号,岂不是更没有意义。
叫调解吧?司法系统里面也有的。。。
山上君对首相,路易吉对CEO,党老汉对法官,后面的逻辑是一样的。都是弱者的利益被侵犯,而正常的申诉渠道完全关闭的情况下,匹夫一怒。
然而,相对于日本人民和美国人民,中国人民对于这种弱者的关怀和支持却是最差的。
山上君被捕后,家人收到了大量的礼金,社交媒体上增加大量的追随者,甚至有人在其生日时在媒体上示爱。
路易吉更是受到了英雄般的待遇,头像被印到T恤,收到大量捐款,开庭时还有示威者举牌支持其无罪。
而党老汉除了引发一些网络上的讨论,在社会上并未受到任何实质性支持与帮助,反而是最先被定罪的。
首先要明确一点。是你跟我在讨论,而不是你跟“我们”在讨论。这一点你没有异议吧。
下面逐条来吧。
如果对峙的另一方不是保险公司而是人民也是一个和党志军一样性格的人民司机,怎么体现“实质上的公平” ?
首先假设司机是全责,这样就能跟党某某案挂上钩。我上一贴已经回答了,法官在理清所有证据之后,在“不得通过赔付获利”的原则下,尽量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赔偿向受害者倾斜。这就体现了“实质上的公平”。至于怎么能做到这一点,对不起,我不是法律人士。你让我说出一个精确的方案我做不到。
不要说我举的例子极端,事实上党志军的杀人案就性质来说也是个极端案件。
这个是我的问题,极端这个条件确实无法量化。还好我上一贴也给出了回答:“如果法官要判,那就正常判决,只要能保证法律的公平性即可。”
我之前也讲过了,法律适当的偏向可以不可以 ? 当然可以。但是要确定一个前提:这种偏向要获得另一方的认可才行,也就是我说的调解功能。因为既然是偏向一方,自然会导致另一方的利益受损,而公正、不偏不倚才是法律天然该具有的属性。
我之前的观点有两个前提。第一是车祸发生后,一定会有损害,只是看损害的后果由谁承担而已,如果是司机全责,他的利益预期受损本来就是应该的,只是利益受损的程度需要判决。第二是审度河友的这句话:“按实践来看,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损失往往是大于赔付的,这还是按照相关国家规定和标准执行的结果。”所以在满足“不得通过赔付获利”原则下,向受害者倾斜本来就是正当的。打个比方说,车祸发生后,司机全责,受害人的损失是100。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受害者只能拿到80。那我认为法官判罚区间在80-100之间都是正当的。公正、不偏不倚肯定是法律追求的目标,但是说公正、不偏不倚是法律天然该具有的属性,这一点我不敢苟同。实践中如果做不到完全精准定损,那只能允许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事实上,你们所说的什么“不得通过赔付获利”、“把自由裁量权的方向弄反了”等等的一切,都是建立在党志军的诉求完全正当、证据完全真实的基础上的。
党某无辜被撞,不是主动碰瓷,是所有讨论的出发点。你对此有异议吗?
我可没说“诉求完全正当,证据完全真实”。我是说在现有两份通报披露的不完全信息下,我认为党某获得9000元赔偿对党某不公平。我还是那句话,如果在获赔9000元和受党某一样的撞伤之间二选一,你选哪一个?如果我选的话,就算能赔我18000元,我也不会选被撞。
你们是如何认定“正当、真实”的呢 ? 因为党志军是“人民”。
我不是这个逻辑。
很多人拿那个保险公司愿意拿12000和判决只判了9000的事例来说事,认为最起码也应该判12000才对。这有什么奇怪的么 ? 被判5年刑罚,不服上诉,结果被加刑的案例还少么 ?
我是说12000元是党某杀人的导火索,不代表我认为保险公司愿意赔12000,法院就能判12000以上。我是分析党某的作案动机,这一点没问题吧。如果你对这一点有异议,可以先去翻我的帖子,然后再讨论。
你所说的的“至少能在我的知识体系里做到逻辑自洽”解释不了为了几千元杀法官的极端性,而这恰恰是我说的“偏激型人格”才能逻辑自洽的。
党某能因为民事纠纷暴起杀人,本来就说明他的性格比较极端。你在我的哪个帖子中看到我说他性格不极端了?但是我说了,只要不是精神病人,那么分析他杀人的动机,对于我个人来说就有意义。
我之前遇到一起车祸,是我的车被后车撞了,然后我的车撞到了前车。我的车前后都被撞了,前车只是后保险杠受点损伤。交警判定后车全责,后车的肇事者给我的前车赔了2000元,前车走了。我开到4s店,定损定了13000。最后花了多钱修好的? 4000多点。因为后车司机说了他的情况(父母住院,还没买保险),我心软,跟着他去了他的一个亲戚的小修理店修理的,就这,换引擎盖的时候还把挡风玻璃给我搞了个洞,又换了个玻璃,算下来才4000多。我亏了没有? 绝对亏了。这种亏是建立在我认可了的前提下的,对吧。我要一口咬死必须在4s店修,你乖乖给我掏13000,任谁也挑不出个理来,对不 ?
交警判定对方全责,负责把车给我修好。如果这个时候,我和对方因为话说不到一块,我坚持要按4s定损的13000走,对方一定要走小修理铺节省费用,争执不下诉诸法庭,法庭也只能认可我的主张做裁决,因为我的主张是建立在4s所开列的单据的真实性上的,对吧。
难不成对方因为亲戚的小修理铺子的费用和4s的定损相差太大接受不了——这中间相差的钱数可比党志军那个案件的3000多多了吧——迁怒于做了裁决的法官,怒杀法官,然后大伙还要叫好,因为这位是“弱势群体”的“人民” ?
我对你的遭遇表示同情。但是我没看出来你说的这些跟我们讨论的内容之间的关联性。看了半天,有关联的应该是最后一句话:
迁怒于做了裁决的法官,怒杀法官,然后大伙还要叫好,因为这位是“弱势群体”的“人民” ?
这也不是我的逻辑。
不回你有点不礼貌。
但是你跟月之回忆河友大战三百回合的壮举我还记忆犹新。
对你我更愿意高挂免战牌。如何?
法律和法院的任务是维护公正,保护弱势群体是社会救助体系的任务。
回到这个案件上,就法律本身而言,明显法官王佳佳的确做到了公正了,我认为这没有什么可质疑的。不能因为被告人党志军是弱势群体,就屈法错判,这会对社会公平正义造成更深层次的破坏。
但的确可以探讨社会救助体系能为党志军这样的人做些什么,比如扩大低保的覆盖范围,提高低保的额度,相信这几年成立社会工作部,加强基层街道办的职能,也是有这方面的考虑。
再探讨一点,这次案件本身在国内社会属于极少数个例,不具有社会普遍意义,更多的原因出于党志军本人的极端。然而总有人揪住少数社会弱势群体的特例不放,不断放大,歪曲,扩散,试图以此为机会,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社会不安,这种手段看起来是不是很熟悉?是不是有点颜色革命那味道了???
主要是因为老审身体不好,我不敢刺激他,又少了个对手,我难免有时会手痒。
说起来,月之回忆老兄已经很久没冒泡了。。。。
也是看到了确实没买保险,对方也不容易。
你我的分歧在于,法律在这类事件中应该怎么的偏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该怎么做。
我用我的车祸举例子,之所以能从13000的定损搞到4000多就能解决,是因为我放弃了在4s店修理,在小修理铺,我的车上受损的部件能换的都换成了副厂件而不是原厂件。
而即便是走4s店换成原厂件的修理方式,这里面其实还有个潜在的损失:即我的车成了事故车了,这样我后面要是想卖车,绝对是个损失,对吧 ?但是,如果我和对方要对峙法庭,法庭绝对不会考虑到这一点而在自由裁量权上对我有所偏向,这个说的也没错吧 ?
所以你看,法律条文并不是完美无缺能让各方都满意的。在这些无法具体量化的损失上,自由裁量权并不能解决问题。
例如:法律规定的误工补偿,无固定收入的,是按你过去三年收入的平均计算的。西安是个旅游城市,我是干导游的,过去三年呢,旅游不景气,所以我的收入很一般。但是今年旅游市场突然火热起来了,估摸着这几个月挣的钱能抵过去三年的,我准备大干特干,好好挣笔钱。这个时候,我被撞了,躺了三个月,错过了这个旅游旺季。
我的误工补偿怎么算 ?
按三年收入平均的律条,我肯定吃亏吃大了。不按三年的律条,对方肯定不同意。
这个时候,自由裁量权能做什么 ?
这就跟你依规开车,结果有个电动自行车越线与你撞了,有责无责的你先承担10%再说吧。只能自认倒霉,还能咋办 ?给你自由裁量 ? 可能么 ?
我前面讲过的,法律的灵活性和人性化应该体现在取得双方共识后的判决上,即以调解后都认可的结果作为判决的基础,绝不能体现在调解未达成后的判决上,这是法律作为一把尺子的底线。
为什么我说党志军这个性格是属于那种偏激型的 ?
一开始的12000不满意,冲着18000我上法庭赌一把,结果成了9000。这就跟赌徒玩的那种把把梭哈,赢了翻倍输了全赔的游戏一样。赌徒输了还只怨自己手气不好,你输了怨怪到法官头上,这算什么 ?
只要法官是依法依规依证据的判决,即便它是冰冷的,也没什么可讲的。
讲自由裁量 ? 你给人民甲自由裁量了,那人民乙怎么办 ?
我承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执行时有不少毛病。我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选项也有河友很公允地指出存在的问题。而且还有司法救助等我不知道的其它手段。这一点也旁证了我确实是法律外行。
但是凡事都是利弊相间的。在当代社会,法律法规和社会实践之间的gap总是存在的。而且我不认为法律条文自身能做到完全公正、不偏不倚。所以,除非将来都换成AI法官(公正性和可行性存疑),只要是人类法官判案,自由裁量权还是有必要的。只是自由裁量权的大小和范围需要商榷和权衡。
没有。
难道被撞一下不疼?
就这一条,充分说明法官没有心向普通人。
精神赔偿,也是要当事人有诉求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才能作数的,懂吗? 法盲。
话说,我撞了雷军,是我这个普通人给雷军赔钱呢还是雷军给我这个普通人赔钱 ?
因为撞的是雷军这个富豪兼网红,网上的关注度很高,所以我的精神压力很大,终日惶惶不安,感觉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我是不是该向雷军要精神赔偿 ?
,,,
你们这些法盲啊,除了嘴上吹泡泡,一句实在、有用的话都说不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