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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河南女法官王佳佳被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党志军死刑 -- 大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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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好的,我知道本来就是误会

祝你新春快乐!

家园 专业人士出手就是不一样

多谢三笑兄!

看来海峰转帖中的那段话是不能用法官人数来判定真伪了。

党某诉讼案有很大的可能是独任制(金额比较小),本来我以为找到一个可以判定是否是小额速裁真伪的方法。

那我还有问题想继续请教。

在交通事故类的民事诉讼中,法官在做医疗相关的裁决时,是只根据当事双方提交的医疗材料做裁决呢?还是说会向主治医师本人去核实情况。第二份通报里有一句“根据主治医师的证言证明”,这个说法我在翻阅裁判文书网的民事判决书时,好像没有见到。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法官是如何根据医疗材料来确定“挂床”情况的。两份通报里,第一份说是挂床15天,第二份说是挂床28天。这两者存在不一致。

这两个问题可能都不好回答,我也就是满足自己的好奇心,不回答也没关系。

家园 绝大多数

基层法院一审案件都是独任审判,否则累死算了。

包括交通事故类案件在内的所有民事诉讼,包括医生职业在内的所有证人证言,来源只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一方当事人提交书面证言或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一种是法官审理过程中认为存在疑点依职权调查取得。

至于是否挂床,主张赔偿医疗费的一方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医疗费的发生及金额,包括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费用明细和票据。因为现在档案、发票都是无纸化的,所以医院的医务科都有出具打印件并加盖印章的服务。如果诊断证明中的结论伤、病很轻,没有手术但住院时间很长而且用药很少或基本不用药,可以合理怀疑挂床的可能,那么为了查明事实,必须要调查的,否则可能错案发改。

另外无论伤病,医嘱只会根据治疗需要选择是否住院,绝无可能指定住院医疗的天数。

通宝推:唐家山,
家园 小额简易

就是关死了,所以必须告知当事人并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同意适用。如果不同意就必须用简易程序。

不是你去的那个法院不能带打火机,而是所有法院都不能带,带斧头刀子农药汽油的多了。就算什么都不带,拉开窗子从楼上跳下去,你防得了吗?

我不知道你去省政府是干什么。如果你去法院大概率是打官司,要么是原告要么是被告,然后除了调解撤诉,要么是输要么是赢,只有这两种结果。赢了你满意,输了呢,也满意?

被迫害妄想症是你过虑了。最主要的还是要保护你或者你的对方当事人。

家园 您好,请教一个问题,我当年打了一个产权官司,最后是打赢了

但是官方始终不执行,后来我请求法院警察执行,但是法警以确认之诉不能执行拒绝了我的请求。

据我所知,其他地区只要确认了你的产权确认,就给予执行的。

我想请问的是,我这个案子为何不执行,是因为地方特色吗?

他们确实要求我进行给付之诉,也确认我继续打会赢,那么他们的意图是什么呢?

当然,后来是我用力折磨得他们确实坚持不下来了,不得不执行,但是中间还是使用了欺骗的手法,我是指相关部门吧。

我想请教一下,为什么这个地区会这么做?

为此我甚至投诉了督查组,但是没有回应,这个地区为何这么牛?

当然了,我知道这个地区有法律依据也是依照法律而行,但是这能说明其他地区没有法律意识么?

呵呵呵,这个地区的法律裁量权到底是什么意思啊?

家园 好的,不愧是专业人士

你的回答措辞严谨,用语专业,解答了我的疑惑。

我又在裁判文书网检索了一些判决书,主治医生的证言证明不仅出现在刑事案件的判决书里,民事判决书里也有。比如这一例(案号(2018)鲁1724民初1号):

本院调查了原告住院期间的主治医生,有主治医生的证言证明,且有医院出具的医疗费单据,因此对原告提交的2017年10月8日住院的病案、医疗费单据、费用明细予以确认。

看来这个主治医生的证言之事确实是我见识少。

看了这些判决书的行文风格,感觉通报应该是把判决书的相关内容全文摘录进来了。

第一份通报的相关内容如下:

此案由王佳佳法官承办,经公开开庭审理,根据党某某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确认的损失范围以及双方提供的证 据,对党某某主张的医疗费、施救费等损失全部予以支持;因其住院29天中的后14天并未实际住院,医嘱仅开具1盒口服止痛胶囊和3盒外用消痛贴膏,结合交警部门认定党某某伤势轻微及被告的答辩意见,故酌定按15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对缺乏证据证明的其他财产损失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遂于7月23日判令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党某某各项损失9384.89元。

第二份通报相关内容如下:

根据党志军的供述,其自办理住院手续至出院,均未实际住在医院,存在“挂床”住院现象;党志军的主治医生的证言证明,党志军入院半个月后,医院评估认为党志军已符合出院条件。

首先此案是王法官独任审判,但是不一定是小额速裁。

其次,第一份通报里没有提及“主治医生的证言证明”之事,王法官的判决书里应该也没有。

按照你的说法:

可以合理怀疑挂床的可能,那么为了查明事实,必须要调查的,否则可能错案发改。

那也可能王法官确实调查了主治医生,并有主治医生的证言证明,只是判决书里没写。第二份通报只是补充了这一处信息,并不是重新做了调查。

但是第二份通报把党某后来的供述挂床28天和主治医生的证言证明放在一个段落,很容易让人误会这个证言证明是后补的。

既然我的疑点基本上都得到了解答。我现在倾向于王法官的判决在法律条文方面并无不当,应该不存在枉法自判的问题。

再次感谢你专业的解释和答疑!

家园 如果你的诉讼请求

只是确认权利归属,胜诉后也确实无可执行。一般会在确认的基础上会有第二项请求,比如确认合同无效,同时请求返还。

家园 从你引用的通报的

内容看,通报并不是完全引用判决,而是概括。另外如果有医生的证言,判决里肯定会出现。其次里面有个词酌定,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说明没有医生证言,而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断是挂床。个人觉得,去调查一下要更严谨稳妥,但完全谈不上枉法裁判。

第二份通报显然是刑事案件的调查内容,那就要说一下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问题。民事案件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标准是高度盖然性,双方当事人都提交证据,谁的证据更可信就采信谁。刑事案件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标准则要严格的多,是唯一确定性,排除其他可能,才可以定罪。所以刑事案件中出现了党某供述和医生证言,因为公安机关要从案件的源头开始所有情节一一调查清楚,达到唯一确定性,这是程序要求必须要做的。所以主观上不存在第二份通报替第一份通报去补足的情况,虽然客观上是这样的效果。

通宝推:唐家山,
家园 陈王你可能不知道国内法制的一种现状

就是司法部门如今充斥着热衷考公、满脑子打拳和“程序正义”的小仙女,她们对司法的理解基本和水浒里的王婆和阎婆惜一样,招致某种结果是非常正常的。

家园 看了你这位专业人士的答疑

我现在也相信第二份通报里的那句结论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决并无不当

是站得住脚的。

假设王法官没去调查主治医生,还原一下当时的场景:

王法官查阅了党某提交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费用明细和票据后,发现诊断证明中的结论伤、病很轻,没有手术但住院时间很长而且用药很少或基本不用药,合理怀疑党某存在挂床可能。她从住院病历和治疗用药情况合理推断党某虽然名义上住了29天的院,但是实际上挂床了14天。结合出院医嘱仅开具1盒口服止痛胶囊和3盒外用消痛贴膏,没有涉及任何出院休息时间。她认为判15天误工费是合理的,也确实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从党某的角度来看,他在“住院”29天之后还需要口服止痛药和外用消痛贴膏(假设这些药不是党某开了备用的)。他对这个判决肯定是不满意的。

这次凶杀案确实是一个悲剧,也从一个侧面反证了我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选项的某些合理性。

对于我来说,该较的真都较完了,疑问也得到了解答,那我就没什么需要再说的了。

就要过年了,祝你新春快乐!

家园 医生的内容没有说清楚病情,说轻微伤,他们认为是轻微摔倒

的水平,也就是12000都不值,嘿嘿嘿。

认为党志军后14天是在造假挂床。

家园 也祝

唐兄新年阖家幸福安康快乐!

通宝推:唐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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