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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河南女法官王佳佳被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党志军死刑 -- 大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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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所以我又提出了,如果对峙的另一方不是保险公司而是人民

也是一个和党志军一样性格的人民司机,怎么体现“实质上的公平” ?

不要说我举的例子极端,事实上党志军的杀人案就性质来说也是个极端案件。

我之前也讲过了,法律适当的偏向可以不可以 ? 当然可以。但是要确定一个前提:这种偏向要获得另一方的认可才行,也就是我说的调解功能。因为既然是偏向一方,自然会导致另一方的利益受损,而公正、不偏不倚才是法律天然该具有的属性。

事实上,你们所说的什么“不得通过赔付获利”、“把自由裁量权的方向弄反了”等等的一切,都是建立在党志军的诉求完全正当、证据完全真实的基础上的。你们是如何认定“正当、真实”的呢 ? 因为党志军是“人民”。

因为党志军是“人民”,所以他的诉求必然是正当的、证据必然是真实的,,,

这后面不就有河友的“朋友遇到的与老头老太太的交通事故”的那个事例证明了“人民”的诉求必然是正当、证据必然是真实的荒诞性了么 ?

你所说的的“至少能在我的知识体系里做到逻辑自洽”解释不了为了几千元杀法官的极端性,而这恰恰是我说的“偏激型人格”才能逻辑自洽的。

很多人拿那个保险公司愿意拿12000和判决只判了9000的事例来说事,认为最起码也应该判12000才对。这有什么奇怪的么 ? 被判5年刑罚,不服上诉,结果被加刑的案例还少么 ?

我之前遇到一起车祸,是我的车被后车撞了,然后我的车撞到了前车。我的车前后都被撞了,前车只是后保险杠受点损伤。交警判定后车全责,后车的肇事者给我的前车赔了2000元,前车走了。我开到4s店,定损定了13000。最后花了多钱修好的? 4000多点。因为后车司机说了他的情况(父母住院,还没买保险),我心软,跟着他去了他的一个亲戚的小修理店修理的,就这,换引擎盖的时候还把挡风玻璃给我搞了个洞,又换了个玻璃,算下来才4000多。我亏了没有? 绝对亏了。这种亏是建立在我认可了的前提下的,对吧。我要一口咬死必须在4s店修,你乖乖给我掏13000,任谁也挑不出个理来,对不 ?

交警判定对方全责,负责把车给我修好。如果这个时候,我和对方因为话说不到一块,我坚持要按4s定损的13000走,对方一定要走小修理铺节省费用,争执不下诉诸法庭,法庭也只能认可我的主张做裁决,因为我的主张是建立在4s所开列的单据的真实性上的,对吧。

难不成对方因为亲戚的小修理铺子的费用和4s的定损相差太大接受不了——这中间相差的钱数可比党志军那个案件的3000多多了吧——迁怒于做了裁决的法官,怒杀法官,然后大伙还要叫好,因为这位是“弱势群体”的“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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