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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河南女法官王佳佳被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党志军死刑 -- 大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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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我来回答吧

“解释不了就不解释的策略”不是我的风格。你的疑问是从我的帖子《我说了这个解释是我脑补的》而起的,回答你的问题应该不算越庖代厨,请挚言河友见谅。

你的帖子提到了几方面的问题,我还是分类回答吧,不一定按照提问的顺序。

还是说只有党志军才算是“人民”而司机不能算是 ?

在凶杀案前党某和司机当然都是人民,本来就是人民内部矛盾。诉讼也是民事诉讼。

司机照样对赔偿金额有异议,法官该怎么判 ?

法律是用来裁决的还是用来“避免矛盾激化”的 ? 因为有可能矛盾激化,所以就要偏向一方 ?这是你们心中的法律么 ?

在双方都是人民的前提下,法律是用来裁决的,但是裁决要追求尽可能的公平性。这种公平性是实质上的公平。如果做得不好,反而会激化矛盾,正如此案。

审度河友说过:“(判决)一般有个原则,不得通过赔付获利。不去讨论这个原则的是非,按实践来看,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损失往往是大于赔付的,这还是按照相关国家规定和标准执行的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追求实质上的公平,法官的判决应该在满足交通事故的受害者获得的赔偿不超过受害者的实际损失的前提下,在一定的范围内补偿受害者。只要受害者不因此获利,这样的判决都是没问题的。本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设置就是用于在满足“不得通过赔付获利”原则的情况下,尽可能做到实质性的公平,但是王法官把自由裁量权的方向弄反了。

正如我之前提过的假设,双方都是党志军这样的偏激型的,各自都有一堆的理,都只认赢,和解都不行,谁输了谁就要杀法官,,,面对双方都是这样的“人民”,法官该怎么才能“避免矛盾激化” 的判决?

请问,这个时候,在司机对赔偿金额有异议的情况下,是不是还主张承认党提出的一切权益 ?

你这个假设过于极端,已经不是法律问题。就像《威尼斯商人》里夏洛特面临的困境,只能割一斤肉,多一两和少一两都不行。我把你的假设细化一下,在某一个民事诉讼中,一方主张赔偿10000元,另一方只愿意赔9999元,判决只要不满足任一方的要求,该人就要杀对方。那无论法官怎么判,都是要死人的。这种情况下属于数学中的奇点,本来就是无意义的。

如果法官要判,那就正常判决,只要能保证法律的公平性即可。

最后一个问题,你没有明着提问,但我还是回答一下吧。

这种偏激,常人是无法理解的。以常人的心态试图去解释找理由,是白费功夫。

首先,偏激和精神病还是有区别的。只要党某不被鉴定出来是精神异常,那么分析他的作案动机,对我来说还是有意义的,至少能在我的知识体系里做到逻辑自洽。

其次,挚言河友说的好:“性格偏激的人在人群当中一直是按一定比例存在的,这应该是一个生活常识吧,避免矛盾激化,在成熟的成年人当中也应该是生存默认规则吧”。王法官如果意识到这一点,在判决时尽量追求实质上的公平,避免矛盾激化,她或许能逃过这一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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