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河南女法官王佳佳被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党志军死刑 -- 大胖子
所有的民事诉讼都有一个前提,即双方协商不成,提交法院诉讼进行审理裁决。这里双方协商不成就是一个过程的结果。
双方发生纠纷-----------协商解决-------------------诉讼解决。
这是完整的一个过程链条,每个环节到下一个环节都是看结果,而非过程。诉讼之前的协商过程,说直白点就是双方讨价还价的过程,回到这个案子无非就是原告要多少钱,被告给多少钱,这里面是谈到10000/12000/15000/17000,其实都没有意义,都属于单方面的,并未得到对方的认可,也非最终的结果。最终的结果就是双方协商不成,最后一拍两散,同意诉讼解决。诉讼解决才是双方协商的结果。
都已经诉讼解决了,还要拿出所谓协商过程中保险公司曾经给出价格说事,这不是无中生有狡辩是什么?更何况这个数有没有都是无法确认的。
这也是我不屑再次回答这个问题的原因,因为这根本就不是问题。
问这种问题,就如奥运会百米赛中,某落榜选手,一个劲追问“我在40米时跑出了8秒的速度,为何不判我冠军”一样可笑。
过去为什么有争端了要找有名望的人,例如德高望重的人评理?因为大家已经认可了他们基本的水平和公正,给出的评判大家愿意接受。现在法院出来的判决,真的令人信服?恐怕法官们自己也没多大信心。
看看近些年出名的法官,哪个路线占了上风,不言而喻。
只有阶级矛盾到了深处才是不可调和的,这和个体没关系,只和阶级利益有关系。封建社会里为农民阶级谋利益的和为地主阶级某利益的,和你个体身份是农民还是地主无关。领导和参与近代中国无产阶级革命的先行者,很多人不是无产阶级出身,这也不代表他们代表的就不是无产阶级的利益。
很多事情,哪怕你是对的,但是做的这么不体面,最后还得上面来给你擦屁股,也是你的责任。
我也猜测保险公司的原话可能是:“我最多给你赔x元,你如果要更多,那就法院见吧。”
如果我的理解正确,实际上是不存在仅就超出部分打官司这种做法的,要么就x元,要么就打官司,没有(18000-x)元的官司程序,这就是为啥我说上了法庭,x就作废了。
我的另一个猜测是,但是没有人告诉党某,上了法庭,有可能多过x元,也有可能小于x元。
结果,当党某发现小于x元的时候,他就认定是官商勾结,恶向胆边生。。。。
一叹。。。。
我的另一个猜测是,但是没有人告诉党某,上了法庭,有可能多过x元,也有可能小于x元。
你这猜测的肯定是不准的,援助律师不可能看着他拿2个虚构的事实而不提醒他的。所以你还得多瞎猜😜
一个是终审判决书,你相信哪一个?
‘
在整个党被判死刑的判决书里面, 对党有利的事实一个字都没有提,好嘛,这就是一个流氓、人渣,无理杀人,或者精神病。你们对他的精神状态审查过没有?没有。
你们不反省,要杀就去杀好了。
天下的脑袋多的是。
小姑娘不背这个锅。
去年新来的一个小姑娘,年前领着调研一圈让她写个调研报告,今天写完给我拿过来,写的就很好。对了,是武大毕业的研究生。
宪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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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别抬杠,有些法律你看看就行了,别太嘴硬。
援助律师爱心爆棚,觉得党某可怜,想为他争取多点钱,反正那钱保险公司也出的起,于是就对那些虚构的证据视而不见,没想到搞出人命。。。。。。。
所谓:road to hell is paved with good intentions
判决是司法体系冲在一线的业务,是向下负责的任务,其质量好坏直接关系群众和包括企业在内社会公众对司法体系的感受。而且判决可上诉、可再诉、可追责,更有可能被跟踪(在2010年前后,有黑社会敢跟踪刑庭法官)、被非议,最坏的情况之一——就是被杀害。
调研报告相较于有的时候可能更为复杂,但说白了这是一个向上负责的任务,取决于上位者的想法和态度,最坏的情况只是“这个人不可用”。
虽然都知道写调研报告的材料岗更容易被提拔被重用,但在这里这么对比,有点失衡。
到底有没有轻伤?是软组织挫伤还是扭伤?还是只擦破皮?
一边说人家供述没住院,一边说15天后符合出院标准。
如果是扭伤,那符合出院标准可不等于彻底好了。还得酌情考虑误工等费用。
要是只有擦伤,全是党某讹钱的话,那这么“大公无私”的法官还能判赔偿9000?
在官方通告里面,胖猫和谭竹都算经济上互有往来,正常恋爱。
现在看官方通告,真有一种看明史一边看一边抓虫的既视感。
唐家山估计合理。犯罪人在律师协助下形成对赔偿金额的心理定势,被法官裁决后极端失望。被告律师造成如此大祸,应该剥夺他的律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