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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河南女法官王佳佳被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党志军死刑 -- 大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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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是的,公告存在大量用凶手供述替代事实的细节,也存在前后嫁接

知乎相关问题已经被删得差不多了,所以寄寒这个发力时间选得特别巧妙,恰恰是网上把原始讨论清了一轮、网络关注下降的时间的。

公告存在大量用凶手供述替代事实的细节——毫无疑问,客观事实对他们不利,凶手的主观供述,这不是任由他们编?编客观事实很严重,编凶手供述大不了罚酒三杯。

也存在大量句子前后嫁接的现象,比如那句止疼药+止疼帖,明明写的是后面十五天的情况,但乍一看还以为整个30田就开了这么点药——用来暗示党老汉受到的伤不严重。

我呸,都住了十五天,还受到的伤不严重?出院还要开止疼药,这是受到的伤不严重?

这明明在王佳佳被杀的时候讨论过一遍,又被寄寒无视了,所以寄寒这个人特别恶心。

家园 资产阶级法权,一切利益归于被告 -- 有补充

中国现在民事诉讼法的核心,在于一切利益归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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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打过一个房屋漏水的案件。

实践的起因是因为楼上邻居家娶了一个甘肃的女的,极其厉害。

房子是甘肃女的婆婆的产权,甘肃女让他老公把产权办到她名下。

她老公不同意,这个甘肃女跟泼妇一样,把她老公和她的婆婆都打了出去。之后她老公找律师起诉离婚。

这个甘肃女跟疯子一样,把房子砸了,厕所砸漏水了,天天在家里洗澡,水都漏到了我家里。

我这个房子是出租房,因为漏水,房屋空置,损失了一年多的房租。

找街道,打110报警,根本解决不了。片区警察跟我说,他也没办法,碰到女疯子了,让我打官司。

这家人家虽然非常倒霉,但是房屋漏水一直没有解决,我只能去起诉。

打官司之前,这家人家想办法把漏水给堵上了。法官去现场看,说漏水已经解决,判决赔偿了不到1000元的装修损失费。

我因为之前打过几个官司,对于房租这块的证据,已经是尽力做到了完善。

有我们打12345/110的漏水投诉记录,租户打12345的漏水投诉记录,街道调解记录,跟租户在街道调解和见证下,提前解约和赔偿的协议。

北京地区,损失了一年多的房租,这部分钱,打官司一分钱都没有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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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特别同情党老汉,这个法律明显不公平。

我不恨我的邻居,我恨这个法律。

我也特别支持党老汉的做法。

党老汉这件事情,我在知乎上看到的最好的回复,就是:

党妈不怕你拿起法律的武器,只怕你不再相信法律,直接拿起了武器。

我个人经历,我永远站在党老汉一边。

作者 对本帖的 补充(1)
家园 颂圣派在法律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下,大谈依法治国 -- 补充帖

河里的颂圣派,在关键的立场上,每次都站在了人民的对立面。

在法律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下,还在大谈所谓的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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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老汉的问题,在于底层已经开始掀桌子了。

党老汉不再相信法律的武器,而是放下了法律,直接拿起了武器。

可笑颂圣派在这个时候,别人都已经掀桌子了,不去考虑法律是否有缺陷,反而在那里夸夸其谈,还在谈是不是依法的问题。

  • 上帖之待认可回复,花囧定1 / 0
    严格讲是按能量大小分配。按理说道德是底线,法律不能突破底线。

    可惜的是,利益始终是非共产主义社会的底层逻辑。

匿名 既然是开脑洞不妨开大点

为啥不能是援助律师唆使他找虚假证据,比如皮衣购买和摩托车修理证据?如果都是党某自己的主意,他起码是一个比较算计精明的人吧,会蠢到最后拎刀杀人?

家园 两个判决都不是一个案件

侧重点不同,也能被你喷?

两个我都相信,你能找出哪个有不一样的地方吗?

家园 要看讹诈的对象

讹诈人民集体,此讹诈成立。

然而民间还有个说法,不义之财,取之何妨!

端看如何认识国家政府的性质。

家园 我没驾照,所以不碰交通案件

党某不接受x元,进入司法程序后,x元赔偿的方案就会作废,无论x大于还是小于12000,法官都不会考虑x元,而是基于证据重新定出一个金额。

一、理论上,确实如此。相关规定也是这样的。

实际上,这里稍微要注意一点,那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这种在调解过程中达成的阶段性一致,会对法官的倾向产生影响:

1、当原、被告进行调节方案的协商时,如果某一方在这个过程中认可了对方的某种表述,而法官也参与了该协商,那么这种认可基本上都会在审判中获得法官的确认。

2、接着,如果调解不成,进入开庭阶段,而A改口称自己在调解阶段对B表述的认可属于为了达成对自己有利结果的谎言,那么A会给法官留下不好的印象。这种不好的印象容易使法官就某些可认可不认的证据,选择不利于A的结果。

二、和稀泥

1、法官和保险公司,一个是判公司出钱,一个争取公司少出钱。又不是由他们个人出钱,何必呢,何苦呢。

2、捅人的当庭提交伪证,警告了么?既然是公家的事,处理了吗?保险公司律师怎么处理的?法官怎么处理的?是不是跟多数情况一样,对这种没有造成恶劣影响的提交伪证行为,笑一笑过去了,判决时一句“不予认可”就结束了?这是不是纵容大家做伪证。

3、我依旧不相信这法官有这么高的结案率(我记得是99%)?但人家法官都盖棺了,人之常情。我之前发帖嘲讽,确实刻薄了。但我对司法当下情况依旧不满,只是对未来比较乐观。

4、现实生活中,保险业务员、律师和对方私下勾兑的事非常非常多(反正是保险公司出钱),最常见的就是4S定损。非交通案件中类似的事我也接触过几件,基本都是业务员(理赔员)和个人私下谈妥分成比例,反正钱是保险公司出,你好我好大家好,坏的是资本家的利益,何乐不为。这个案件其实属于捅人的家伙狮子大开口不成,恼羞成怒。

5、这事发展到这个局面,我感觉很大可能是捅人的家伙人心不足,把保险公司律师和法官惹毛了。因为我有时候遇到把我惹毛的对方当事人,即便拿到了当事人的特别授权,那也是锱铢必较,一分不让的。

6、人家伪证你不警告处罚,让人对法律失去了尊重,对暴力机器失去了敬畏,他就会以为自己可以暴力起来。除了唯一胜利的保险公司,这是他个人和女法官双输。

9、还有很多根据经验勾勒的细节,如繁星般闪烁在我的脑海,我却懒得去抓取了。因为已经写了九条,不能再多了。

家园 老兄是有见识的

不说了,引用一篇关于夏俊峰的旧贴吧。

让活着的人好好活着吧

见前补充 5038804
家园 你看看颂圣派的回复,以法律之名轻侮百姓

统治阶级极其傲慢,以法律之名轻侮百姓,看看方平,看看寄意寒星,颂圣派在这个案子的立场,展现得淋漓尽致。

家园 这个是暗黑的猜想

但需要很强烈的证据才能证实。。。。。。

家园 国家财产是不义之财吗?回到大家拿?
家园 你自相矛盾

你房屋漏水的案件,只判赔偿不到1000元的装修损失费没判你证据很完善的房租损失——是你所说的“一切利益归于被告”——法官怕被告闹事,没有严格依法判决,往大里说是枉法。

若是王法官党志军案的判法,反倒是按证据判,依法判决,会支持你的房租损失。你案件的法官不敢判甘肃女人赔太多,何尝没有怕(相对底层的)甘肃女人走极端而明哲保身的想法。

党志军是被告,就是你案件里的甘肃女人。而你同情甘肃女人,你自相矛盾。

法律没问题,执法有问题。

王法官严格执法,被杀。被骂。——这社会蠢人太多。

希望骂王法官者 每天都碰到假证讹诈的党志军和甘肃女人。

通宝推:寄意寒星,
家园 是阶级矛盾,不是人民内部矛盾。保险公司属于金融业,美国路易吉

同一阶级不同阶层才是人民内部矛盾;绝对对立的阶级,你死我活的敌我矛盾,这是阶级矛盾的典型特征。

党志军被撞这个案,党志军、理赔员、撞人司机都是同一阶级的,虽然属于不同阶层但也是存在互信,不是你是我活的矛盾。

但唯独王佳佳这个和保险公司勾勾搭搭,利用权利寻租,疯狂接案子为保险公司省钱,才换了春风一般生活的女法官,和上述三者是不同阶级。

--

美国有个案子更为典型,路易吉枪杀联合保险CEO。联合保险的CEO就以提高拒保率而出名,从而提高盈利,你可以说是职责所在,但枪杀真的有用。

王佳佳这个女法官可比联合保险CEO可很多了,属于硬凑上去刮地皮的,刮的就是党志军这样无权无势受害者的地皮,然后从保险公司拿好处。

事实证明,党志军杀王佳佳也真的有用,保险公司终于从法院的战略合作单位中下了下去。

法院和保险公司战略合作,属于脸都不要了,真觉得法院是他们家开的,是不是最好在和黑社会多战略合作一下?

家园 这逻辑混乱的,真是逻辑智障 -- 有补充

唐家山:保险公司愿意赔12000元的传言唐家山判断为真(对此判断唐家山承认“确实没有证据“)。

“没有证据“就判断一个事实——你逻辑无敌了。

唐家山:

(2)保险公司愿意赔12000元,超出部分的赔偿需要通过法院来判。

......

第(2)部分我确实没有实锤的证据。但是根据我跟保险公司打交道的经验,我认为应该有这样的一个跟保险公司协商的过程。而且这个12000元的数值,在我看来也是合理的,能解释不少事情。

作者 对本帖的 补充(1)
家园 唐家山第二处逻辑错误 -- 补充帖

唐家山:保险公司愿意赔12000元的传言唐家山判断为真(对此判断唐家山承认“确实没有证据“)。

他人:唐家山“没有证据“就判断不对。

唐家山:你不是也没有实锤的证据来否定吗?

举例:

唐家山:小六子吃两碗粉的传言唐家山判断为真(对此判断唐家山承认“确实没有证据“)。

他人:唐家山“没有证据“就判断不对。

唐家山:你不是也没有实锤的证据来否定小六子吃两碗粉吗?

(所以小六子只有剖腹了。)

通宝推:寄意寒星,
家园 病历是个人隐私,凭什么公开

公开与否要本人同意,要不你去问问党某吧。问出这种问题足见脑子里根本就没有法律意识,都是自以为是的想法,跟逼小六子剖腹自证吃米粉一样的逻辑。

关于伤情,两次通报里都写的清清楚楚。自己好好看看,看不懂的话多请教下周围能看懂的人。如果啥也不懂,只会抻着脖子硬扛,那跑这杠只能是自证自己的无知了。

点看全图

·根据党志军的供述,其自办理住院手续至出院,均未实际住在医院,存在“挂床”住院现象;党志军的主治医生的证言证明,党志军入院半个月后,医院评估认为党志军已符合出院条件。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参照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相关规定,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决并无不当。

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党志军对伪造电动自行车无法维修的证据、发生事故时未穿着上述皮衣、未实际住在医院以及杀害王佳佳的事实等予以供认,但庭审中对预谋杀人及作案过程等重要情节以“不记得了”予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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