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河南女法官王佳佳被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党志军死刑 -- 大胖子
心情不好,本来想尽快把讨论终结,结果铁手的匿名待认可帖制度比较难绷,彻底没了继续辩论的兴致。
看到方兄的帖子,那就再多说几句吧。
我的主贴说的是两件事,一件是传言的真假判断,一件是我认为可以补锅的方法。
我之所以反复追问,是因为我有把握认为,在党某提交票据后,保险公司按常理应该会给出一次建议性的赔偿金额,党某不接受这个金额,才会有后续的打官司。
所以传言的真假判断就从命题逻辑转成了谓词逻辑。
(1)党某无辜被撞(对方全责),党某起诉向保险公诉索要18000元赔偿。
(2)之前保险公司给出了一个建议性的赔偿金额,数值为x元。党某不接受,遂起诉。
(3)最后王法官判了9000元。
如果这个数值x是12000元,那么传言为真。
如果这个数值x不是12000元,那么传言为假。
所以,这个建议性的赔偿金额多少,决定了传言的真假。
但是这个建议性的赔偿金额究竟是多少,现在没有实锤的证据。而且我悲观地认为将来也不会有。
至于寄意不断反问我的这个问题:
如果你是那个女法官,面对党某提交的证据,你会怎么判
我在第2件事情里早就给出答案了。那就是按照党某提交的证据正常判罚之外,增加一项精神损害的赔偿。当然,我这个答案可能是在扯淡。不过我还是想补锅的,不像审度河友那样,觉得砸锅更过瘾。
“党某起诉向保险公诉索要18000元赔偿”
应为
“党某起诉向保险公司索要18000元赔偿”
铁手订的规则,修改有时限我能理解,修改次数做限制我真不适应。
医保的第三方索赔,实际上只能通过司法取得,无法在事先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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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开车被严重追尾后,汽车报废,对方全责但无保险,我做过汽车保险的第三方索赔。
在开始第三方索赔前,你需要先在保险公司报案,声明要走第三方索赔。
然后跟保险公司签署第三方索赔协议,让渡全部的索赔权限。
我在北京,打医保电话,他们完全不知道这个第三方索赔的程序。根本就没有办法执行。电话里说,如果有这个规定,到时候让我打官司索赔。
我不相信河南的小县城,会比北京情况更好。
处于象牙塔里,对社会上的乱像缺乏感性认识,然后上了大学,看了一些材料,才有了一点理性认识,后来到了河里读忙总的文章,才有了更深的认识。
但我仍然认为,16年后的十年性质和前面80、90和00年代完全不一样,如果硬要说80、90和00年代那些破事还算是进步的代价,全民都多多少少享受到了进步的好处,16年以后则完全就是牺牲全民甚至子孙后代的福利来满足少数既得利益者,16年以后新生儿数量急速下跌,只能证明全民的生存状况迅速恶化了。还有就是大量质量可疑的超高层建筑拔地而起,很多这种建筑不用二十年就会变得无法居住,尤其是20年21年开工的超高层建筑质量只会更差!未来大量这种建筑,只能沦为烂尾楼,灰蒙蒙孤零零地站在大地上,像一座座墓碑。
当年WG里的很多事情,随着当事人的死亡,也就烟消云散了,我们后人也只能听其他人说说或者最多只能读一读谁谁的回忆录,而第二次十年动乱中出现的这些烂尾楼,会成为这段历史的记忆的载体,大家只要看到这些烂尾楼,就会想到,整个社会,从上到下,为了这堆钢筋水泥,莫名其妙地付出了多大的代价。80年代,我们的父辈回望过去,可能会感叹自己曾经是多么幼稚无知疯狂;未来,我们回望过去,很可能也会获得和我们父辈差不多的感受。
未来某天,你带着孩子们出门,刚出城就看到这么多烂尾楼,你的孩子们也许会问你:为什么要在这么偏的地方盖这么多楼?会有人买吗?听那XX说,那时候房价高,他们买不起房,但是房子盖了这么多,为什么还会这么贵?
你打算怎么回答?
我的理解是,党某不接受x元,进入司法程序后,x元赔偿的方案就会作废,无论x大于还是小于12000,法官都不会考虑x元,而是基于证据重新定出一个金额。
有几个要点应该先弄明白:
1. 上述我理解的程序是否正确?
2. 如果正确,是否合理?
3. 在本案中,法官对证据的判断有没有问题?
不知道大状 @121gdi 有没有打过这样的官司?
又,“逻辑智障”是不是骂人有待争议,我更认为是事实描述。
这些信息都在通报里写的清清楚楚的
来否定生效判决书,哪个文件的可靠性高?
比起党,我更相信王佳佳,你不相信她吗?
跟你说的:“我的理解是,党某不接受x元,进入司法程序后,x元赔偿的方案就会作废,无论x大于还是小于12000,法官都不会考虑x元,而是基于证据重新定出一个金额。”
没有直接的关系,不影响传言的真假判断。
判定传言的真假实际上就取决于三个数18000,12000和9000。
可能是我的这句话有歧义:
“超出部分的赔偿需要通过法院来判”,完整的表述是
“(如果索要)超出(12000元)部分的赔偿,(则)需要通过法院来判”。这句话在逻辑上跟你说的不矛盾。我猜测保险公司的原话可能是:“我最多给你赔12000元,你如果要更多,那就法院见吧。”
如果我是这样表述:
“超出部分的赔偿需要通过法院来判,而且法院的判决赔偿金额一定会高于12000”,这样才会跟你的理解有矛盾。
至于我说的公平性相关的论述,原话如下:
假设传言确实为真,党某无辜被撞,只获得9000元赔偿,对他来说确实是不公平的。换句话说,如果让王法官在18000元和不被撞之间两者二选一,我不知道她会怎么选,我是肯定选不被撞的。
我的意思是说党某无辜被撞,就算获得赔偿18000元,对党某来说都不一定是公平的。更何况9000元了。这段话,我是想强调引入精神损失赔偿的必要性。
在后面的讨论中,我说12000元是党某杀人的导火索,这一点确实是我脑补的。假设传言为真,党某误认为自己肯定能拿到12000元以上的补偿,他的心理底线是12000元,但是王法官只判了9000元,导致党某破防。我认为这个杀人动机的解释是合理的,这个合理是指合乎逻辑。但我可没说这个杀人动机的解释是合法的。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我的感慨是这一句:
“斯人已逝,就不多说了。希望此事能够促进法律的公平性和法官判案时的同理心,也不枉两条人命的付出。”
铁手对补充帖的字数也有限制,有些回方平贴没说完的话,就放在这里吧。见谅。
判考核被扣分的风险了?
不是法官有调解指标,而是调解对法官有好处(省事、排除二审改判一审法官考核被扣分的风险)。
判决前的调解若保险公司愿赔12000为什么没有调解成?
那么就有两个可能:
一是调解时保险公司愿赔12000的传言本就是造谣;
二是调解时保险公司愿赔12000而党志军不同意。结合党志军在交警队时只提出5000,诉讼时造假电动车全损(实际修75元)、造假皮衣、造假住院(他应知这些很容易被揭穿),12000和一万八千多差别不大——二的可能性较低。
第一,你的多数回复,都是基于自己脑补的,大多是我以为我认为,所以得出的结论都是与事实大相径庭。而我参与的所有话题,都是基于自己经历过或者熟悉的,不熟悉的我一般不会靠脑补去回复。就如交通事故这个事,我最多的时候管理过300多台车,参与的交通事故处理无数,跟交警、保险、法院打交道更是日常工作的一部分。你说我“肯定是没有做过保险的第三方索赔手续”,你觉得有多少可能?
第二,你擅长于东拉西扯歪楼。前面咱们讨论的是交通事故伤害能不能用医保,你先是从医保局找篇文章,从里面摘录的法条的一部分来否认。我拿出法律全文证明有了。你现在又转而扯到第三方索赔难易上,这跟咱们讨论的问题有关系吗?
这是被法院认定的事实,明明白白写到判决书里的,而不是什么庭审发言。
女法官无可指摘。
公正维护法律的被杀被骂,讹诈的被同情——那么这是什么世道?
1.“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并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体现,所以国内实务界对这块不是特别承认。而学界对这块原则的表述,更多体现在国外法律的研究上,大部分为大陆法系的规定,即(程序)在民事上诉程序中,(实体)上诉法院不能作出比一审判决更不利于上诉人的判决。由此,对于一个纠纷进入法院审判后前后的利益对比,并不适用这个原则。
2.对于民事司法政策的批判,从彭宇案开始不绝于耳,当然这也是我朝经济发展迅速的一个体现。法律人有个说法是“法律滞后于现实,但要随着现实而改动”。一个例子是现行民事诉讼法从1991年定下框架后,第一次大修是2007年,后面基本3-5年修订一次(12、17、21、24),算是修订比较频繁的部门法。对于此案的法官而言,单从判决上,未必能找到违反程序和适用实体法律的严重问题。但为啥河友意见群情汹涌,意见那么大呢?我感觉更多在于民事司法政策在“定分止争”上的失能。
3.民事诉讼,代表着国家意志对民间纠纷进行判定的行为,纠纷解决是其必须具备的功能,而纠纷解决得好不好、群众服不服是民事诉讼的做的好坏的一个评判标准。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后面就有了“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这一法律目标的表述。在这个案子里面,判决结果最终导致了原告方极度不满,抽刀割了判决法官,你要说这判决里面,法官要没有责任?好像说不过去。但要说很大责任,法官严格按照该领域的法律规定和过往判例进行裁判,也说不过去。所以这锅,更大还是在于法律规定(含最高院司法解释)与行业判例的倾向性上,比如近年来关于保险领域的一些规定是不是偏重于保险公司的利益,误工费赔偿的标准是否过于低,对于普通民众的证据要求是不是过于严格,导致了民事司法政策在“定分止争”的失能。再往深里讨论,是不是近年制定的民事司法政策背离了近年经济发展对于社会关系变革的要求,对于普通民众利益照顾相对较少。这可能是该案需要更多讨论和斟酌的地方。
4.此外,近年来的法院在民事判决这一领域引起了公众很多争论,也有很多不满。比如,公众及河里对于离婚判决是否过于倾向女方利益有着极大的热情和非议,而去年最高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庭纠纷裁判规则的新闻发布会又再一次炒起了这个热情和非议,平心而论,法院实际有更多可为和优化的地方。近年司法改革后,尽管法官职级、工资上去了,也体面了,队伍人员流失问题得到了初步的遏制。但队伍的专业化后所制定的民事司法政策,对于目前国情是否契合,相关产品(判决等)是否服众,队伍包括但不限于知识结构、年龄、甚至于性别是否有优化的空间,都可能是需要思考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