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和zimmerman(美国协警)案件本身无关的一些背景 -- zzzzz491
这个,去年美国纽约法拉盛一个中国女子,哈尔滨来的,被一个老墨用拳头打死。。注意,是拳头砸脑袋,砸脸上打死的。
真是荒谬的想象。
推荐你看个电影《a man apart》。用拳头打死人是杠杠的。
你以为17岁的老黑跟国内整天宅屋里玩网游的小鸡仔一样的吗?
除非B动手前先遭到了A的致命威胁,否则A就是正当防卫。
现在的问题是没法证明A先动手,甚至没法证明A动过手(没有其他明显的伤痕)。即使A先动手,能证明手段致命么?
不留伤痕而手段致命的动手,我能想到的就是A动枪威胁B了。这倒是有可能的,B被枪威胁后没有逃跑反而冲上去暴打A,但还是没有证据啊。
从常识来看,在中国两人动手不算一件很大的事情吧,如果没有很大的伤,警察也是调节为主。
在美国就没有私了的可能,一旦警察出现事情就挽回不了了。
除开是你真被打了,否则哪个陪审团的会信这一套
是根据黑人身上的火药残留物状态推断的
用枪顶着打和隔段距离打,火药碰在身上的大小不一样,这个好理解吧。
----是正常人的思维了?
奉劝您别张嘴就喷,请看看白人擦破皮的伤口照片,到底有多严重。
药残留却非常多----呵呵,辛普森案的小手套又冒出来了?
像小鸡仔?
推?
没准,白人持枪下来勒令黑人交代“预谋何罪”----黑人无辜受辱,于是想推开、打掉白人手里的枪----双方争斗中,白人脑袋一热“你以为老子不敢开枪?你这个臭黑人算人命么,毙了你也没事!”
事后证明,白人毙了黑人,果然没事。
明确阻止,在黑夜无故击毙路人----呵呵,幸好是黑人,于是大摇大摆回家。
警局当时并未对其逮捕----说明这位白人在警局内的关系铁着呢。
至于后来据说黑人手持的木棒,指纹都验不出。
身上的伤,更可能是杀人后为了制造开枪借口,自己撞的。
没受过长期训练,手部的骨格与皮肤在击打过程中会疼痛难忍。
腕关节更是个脆弱部位,打人太狠会脱臼的。呵呵
更重要的是,不是常年斗殴的有志青年,你打人根本用不上力!
----当年我认识的一个混混,在斗殴中一拳就打断了对手的肋骨!
换成你试试!
就是你打一头死猪都用不上力!
----但你要是生气,不私了,警察必须立案。
和小偷小摸一般不立案不同,那种案子不好破,你丢个自行车----也许几个月后能找回来(别的案子的赃物被查处),但也许永远找不回(这才是常事)。
但只要到了警局,先动手方极少不求饶的。
警方一般是对其罚款了事,不立案。
----但此时是否私了,主动权在你。
我见过平日拽成二五八万似的小混混,仅仅拘留7天就瘦了10斤,从此老老实实做人的。
----拘留所真的是度日如年。
假如有毒瘾的话,2天就跪了。
威胁这点,就可知一斑。
白人180斤五大三粗,因为脑袋没毛,更显凶横----怎么可能“撞几下头”就死?
别忘了,28岁白人持枪夜行,17岁黑人赤手空拳,谁更危险?
谁对谁是“致命威胁”?
----无论是事前的情势,还是悲剧结果,
都是黑人受到生命威胁。
我的理解是不允许自证其罪,这也就是为了避免被强迫自证其罪.当然这并不是说检方不能利用嫌疑人的证词,但必须自己去调查核实,转化为检方的证据.也就是说检方还是必须建立自己的调查过程和结果,不能光凭嫌疑人的供述.
比如说嫌疑人自首说我杀了人,但检方只发现尸体,没发现凶器,也证实不了动机,就没法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