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和zimmerman(美国协警)案件本身无关的一些背景 -- zzzzz491
,现实基本没有。
有人打你耳光,你立刻报警----只要有认证是别人先动手,你可以坐观动手者求饶的可怜。
罚款是必然的,如果不私了,只要入档立案,打人者必然被拘留。
弹道学就直接上升为神棍科学了。
假如马丁同学的骨质疏松,子弹出膛后飞行距离还可拉长?
我看了这么多报道和分析,就是每人说这个。是临时工吗?
差距明显。
在格斗中,未必是黑人少年占优。
黑人身上没发现伤痕,白人却一身伤----这也很难令人置信----估计,白人一边仗着一身肥肉,抗击打能力极强,本想“让你揍几下消气吧,老子纯种基督徒”----不料,马丁重拳堪比金刚狼,白人恼了,“做基督徒……太你犸疼!”----掏出手枪,一枪击毙黑人17岁少年。
就是保安
印第安土著、黑人、白人、亚洲人,几百年下来,混得很厉害
gz上去询问z,因为双方语言不合,在短暂而火爆的语言争吵后发生了推搡(谁先推谁就不好说了)。注意此时gz应该还没拔枪。而且鉴于gz实际上的非专业执法者身份,此时仍然属于民事纠纷。
之后就可能是这样的了:z身高体重都占有优势,没准就把gz给推倒了(两个人也可能纠缠中同时倒地),gz的后脑伤我觉得其实很有必要搞清楚,不知道当时怎么验的。是撞击伤(有没有提取残留物)?钝器伤还是锐器伤(有没有找到凶器)?搞清楚了对当时的格斗态势是有帮助的。如果两个人都倒地,鉴于z的身高体重,占有优势还是正常的。这个时候gz应该已经受伤了,又被压住了殴打,情急之下掏枪就打搞出人命。
“不允许自证其罪”还是不能强迫自证其罪呢?
要不然,confess这么重要的证据就要从法庭消失了。
芝麻人被打,有证人,有伤口,所以他有说明自己正当方位的理由合理证据(注意法律不要求他有压倒性的证据,这和检方要给他定罪时的责任不同)。
而检方要定罪,则需要压倒性的证据证明芝麻人对冲突有责任,而不是芝麻人需要证明他对挑起冲突没有责任。
跟踪和上前询问,是正常行为,不能当作挑起冲突的责任的法律证据。至于你要说道义责任,那也许是有的。
哦, 美国正当防卫可以使用无限武力的条件也包括可能至重伤。
有弹道,伤口等等
当事人的说法如果是撒谎,是很容易让人抓到矛盾之处的
所以这种时候犯事的人,如果真没有目击者,这种情况下大多数都是选择逃跑,这个不被抓到的概率大概还小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