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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一个无比脑残的判决 -- suney20
首先,这是一个民事诉讼,要的是赔偿。
刑事诉讼,要的是正义,原告就是检察机关了。
感觉你还停留在青天大老爷断案的基础上,受害人去衙门击鼓交状子,老爷把刑事民事一股脑全判完拉倒。
其次,既然是民事诉讼,那就有民事主体的问题,开发商已经关门,那么作为法人而言已经死亡,任何一个国家都不支持起诉死人的。
第三,房屋所有权人赔偿并无不当之处。你开车把人撞了,不管是驾驶员失当还是刹车失灵,判车主先赔受害人不难理解吧?
如果车主觉得是汽车制造商的产品有问题,可以去找厂家打官司。如果都要求受害人要一家家找下去显然很不合适。
车主推4S店,4S店推汽车商,汽车商推部件供应商,受害人没个头了。
帖主不想和我讨论了,本不想再多嘴,但您既然问了,不吐不快,如果帖主看到了,别以为我是在还嘴,就是借个地儿和其它想和我沟通的人唠唠,想必帖主这个气度是有的。
“可是什么样的房子一开始就有维修基金的?那不是一开始就知道有问题么?”---您这个想法有硬伤,一开始我们肯定知道将来会有问题,所以才积少成多的逐渐积累维修基金。就像我们买保险一样,我们现在没问题就不买保险了?
况且现在买房子从一开始就要缴纳维修基金的,而且这个基金的动用只有业委会有权力。这个大厦是九十年代建成的,那时的人没有或缺少相应的缴费意识,所以才造成的现在的尴尬。
下面胖鱼网友的回答很精到,佩服。我想说的是这件事其实是我们现阶段社会状态的反应:
1.每个人都想方设法的获取最大利益,就像这个案例,苦主其实是想找在一楼租房营业的建设银行要钱,理由是我来这里是找你办事来了,虽然我是在你门外路边的车里被砸身亡的,但你就要对我的安全负责,试问:如果你的朋友来找你玩的路上出了意外,你要不要赔偿?
2.在1的同时,每个人都千方百计地逃避自己应承担的义务,比如缴费。甚至在法院判决下来后所有的业主公开声称不交。可以想见,二审下来后还是没人肯交。在每个人都要求依法办事的时候又有谁在尊重法律呢?
3.在1和2的基础上拼命指摘政府及所有能够联想到政府的地方,而这种指摘是不需要任何事实和理论依据的。其实真正的目的是掩盖自己攫取最大利益和逃避义务。
我必须要说的是:帖主的拳拳之心扑面而来,让人动容。但我的判断是帖主年龄不大,刚猛有余而耐心尚缺,如果了解了维修基金和物业费不是一回事,民诉和刑诉不是一回事,法人和自然人不是一回事之后,或许气愤会少些,如果静下心来把您在国外看到的类似处理方法拿出来和大家共享,岂不是更有意。
能不能收回来哈?另外,法人可不是自然人。法人代表才是。公司注销了,法人就木有鸟。
我相信楼主有这个肚量的。
专业的解答,长见识了。这就是西西河的价值。
请问,这件事情是否涉及正义呢?
另外,法律也讲责任和义务,对吧?请问,保证房子的质量,是开发商的责任还是业主的责任?既然业主没有责任保证房子的质量,为什么要业主负质量引起的赔偿?我同意追责物业公司,再由物业公司追责开发商的看法,可是,追责业主,怎么都说不过去。
可以肯定,任何国家都不支持起诉已经死亡的自然人,但是,企业法人也都如此吗?如果是这样,那当年三聚氰胺的新闻被曝,但还没进入调查阶段时,奶粉厂家是不是可以马上停产、注销企业、抽出所有剩余资金,就万事大吉了?
也许你回答可以。那么,这又是一个巨大的法律空子。西方法治的明显缺陷之一是,过度恪守法律,导致不通情理的事情频频出现,制定法律原本的好意被扭曲。
这个例子和该例子有两个明显差别:1、驾驶员失当的因素经常存在;反观本案,业主住在楼里,和墙掉下来,有何失当的可能??就算是墙的业主失当,比如家具顶着墙,有裂缝没发现,为什么所有76户业主都成被告?2、日产、德产、美产。。。。各个国家产的车,哪个车的质量不是经过类似6西格玛的严格质量管理?你觉得买到一辆质量有问题的车,和买一套开发商工程商故意偷工减料的房子,概率是一个数量级的吗???你知道黑心的工程商偷工减料有多严重吗?
如果真这样,责任究因肯定会有争议的。请问本案例中,归因有争议?房地产可以说,是业主居住不当导致外墙瓷砖、甚至墙体频频下落吗?
还是那个观点,法治是为了更规范的处理案件,但不能被规范完全缚住手脚反而不通情理。我想英美法系让普通老百姓组成陪审团,也是这个出发点吧。
您看到的是一个民事诉讼的案例,但是却自行把刑事诉讼的东西加进去,然后认为民事判决结果不公正。
如果没有刑事诉讼,那就应该去吐槽检察机关为何没有去提起公诉。
如果有刑事诉讼判决业主有罪,那就应该吐槽刑庭的法官糊涂判案。
但您吐槽的却是一个民事法庭没有判决谁有罪,不想做厨子的裁缝不是好司机。
刑事诉讼里面被害人是没办法选择被告的,原告就不是被害人。
民事诉讼里面原告是可以选择被告的,但是无论如何,法庭既无权利也无义务去增加被告的。原告就是要告张三和李四,法庭非要去判王五赔钱,这个道理说不通吧?
我不知道原告是否把开发商或者开发商当时的法人代表或者里面的某些员工个人做为被告一起提起起诉。
但是很显然的,原告不这么干显然更明智。
首先把已经倒闭的开发商作为被告显然毫无意义。
其次,把个人列为被告,原告还要准备个人渎职导致建筑质量不合格的证据,这显然对原告是很高的诉讼成本。而且就算是辛苦找到了证据,个人能拿到的赔偿也非常有限。
如果原告就没有把开发商或相关人员加到被告里面,那法庭又如何能判决赔偿呢?
而你的很多说法不可操作:
还有施工单位和监理呢。国内的监理只是摆设,是一个很令人悲哀的常态。
谁来做这件事?法院来做这件事就变成了公安局。另一方面,法院只是审判这个案子,并没拦着原告另起案子起诉法人代表和负责人。
在不知道业主交了多少维修金、维修需要多少费用的情况下,已经得出“良心何在”的结论,倾向性实在是明显。
检察院当然可以出面。问题是谁去叫检察院出面?你可以帮忙叫一下吗?
应该是法律专业的吧?
业主对房屋的建造质量是没有一种法律上的义务的。注意,是“建造质量”。但是:
1,业主对房屋的建造质量,却有一种监督检查的权利。业主可以抛弃这种权利,但一旦弃权,对由此造成的损害等于担负了相应的义务。
2,业主对房屋的建造质量虽然没有法定义务,但对房屋在日常使用期间出现的,足以危及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隐患,应当尽到充分注意的义务以及及时消除的义务。
这个片子我没有看,但我估计法院就是依据这两点尤其是第二点判的案件。
如果我是那72户业主之一。我不想赔钱,能有什么办法吗?是否即使起诉其他负责单位,我们是不是还是要先付赔偿金呢?
还有如果我不是那72户业主,我如何才能保护自己不被索赔即使发生类似的事情?
谢谢指点。
开发商都是项目公司,开发完一个项目就解散,换个名字再开工。
所以,就叫物业顶缸,至于楼上那些住户,全是因为中国人没有好习惯,喜欢乱扔东西。
这个案子就是典型的程序正义和事实正义冲突的例子。
国内多次豆腐渣工程造成伤亡,并没有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请举例)所以在本案,公检机关也不可能因为一个普通老百姓去提起公诉。
如房屋质量确有严重问题,此类案件应该按刑法146条立案侦查,不是为一个老百姓,而是作为公安机关应有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