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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闲聊中国的判例法和“彭宇案” -- 夕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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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法官太可恨了

竟然认为不做好事是常理,这么反动的判罚怎么没有被和谐呢。

我的印象中,自那以后,类似的事情开始层出不穷了。

家园 对事儿不对人嘛

人要干出二百五的事儿,你还怎么拦都拦不住的。

想当初一个硕士研究生忽发奇想,要用微波炉加热大蒜吃,办公室里所有的老师、同学都劝她,也答应不干了。一不留神,唉。。。掐死她的心都有。可她嘛,还是个非常可爱、热心的小姑娘。

自那以后,类似的事情开始层出不穷了。

这正是我想说的是判例法在起作用。所以,别太跟那法官过不去,你以为他现在好受吗?还是多想想这件事儿,不论是正面的还是反面的,总能悟出点儿东西,学点儿什么。

家园 民事诉讼没有撤案的说法

除非原告撤诉,法院不可能撤案。要么驳回起诉。

家园 我觉得,法律界应该把此事看作是自己的奇耻大辱,

这样就有动力公开处理此人,为法律界挽回影响,计不出此,只惦着自己的独立,是本末倒置。另外单就独立而言,现在中国法律界对一般老百姓的独立权力我觉得大于美国,美国有很大一部分法官的独立权力被陪审员分走了,所以中国讲什么司法独立,尤其讲不受老百姓影响是有害的。

家园 驳回起诉和撤案有什么区别吗?
家园 我觉得这和司法独立没什么关系

我没有关于司法独立的讨论,只是提到了司法体系内部的行政处理,是一种内部管理的工具,与司法独立无关。如果因此引起混淆,我在这里澄清一下。

我之所以特意将行政处理这种内部管理的工具区分的很清楚,是因为在研究中国的医疗事故法律过程中发现其关键的两个问题之一是将司法和行政归并在一起处理了,这样的体制设计,结果不仅没有能力解决医患矛盾,反而制造了更多的问题。

其实对彭案,我认为比较合适的方案是提请最高法对此进行司法解释,进行纠正。但我不知道提请最高法司法解释的程序是什么。

家园 未必手潮,恐怕心黑

对这个彭宇案里的法官有些疑问。

疑点一、“谁主张谁举证”这种法律常识普通人知道的都不少,作为一个法官是不知道呢?还是故意罔顾?

疑点二、这位法官判案的逻辑大概是,“没有证据是他撞的,但是未必不是他”。等等啊,这话怎么听的这么耳熟呢?好像原来杭州也有人说过这话,“没有证据是他造反,但也未必不是他”。现在说话的这人和他老婆还在西湖边跪着呢。

偷窃抢劫杀人强奸,一个歹徒能祸害多少人?能祸害几十人的都算是了不得的记录,罪犯的王牌了吧?可是一个昧着良心的法官一年能祸害多少人?真是杀人放火金腰带啊。

更有一桩可恨处,这些人利用自己在法律方面的优势,为自己设立了种种保护。比如美国那位法官收取监狱的贿赂把上千名无辜青少年送去蹲监狱,事情败露后依仗着“法官不会为了在职期间的审判被追究责任”逍遥法外。这种条款是什么人制定的?究竟是为了保护法官不受影响公平判案呢,还是为了法官可以没有后顾之忧任意贪赃枉法?

再说彭宇案的法官,这个“莫须有”的判决,造成了多恶劣的影响,又泯灭了多少社会上所剩无几的良知?事情被捅出来了,这位法官大人却“事了拂衣去,深藏身与名”,换个地方继续拿工资,喝民脂民膏。

我要是法律界人士,我也要大声呼吁“司法独立”,“不被追究责任”什么的。风水轮流转,没准儿哪天我自己倒霉了呢。干坏事没人管,出了事也不用负责,多爽啊!

可是不受监督的权利就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利就意味着绝对的腐败。罪犯有警察管着,小商小贩有城管管着,我的问题是,谁能管着这些八字大门里的法官老爷呢?

通宝推:楚庄王,
家园 说道问题的点子上了

目前打着独立旗号胡来的正是司法和媒体两个领域,鼓吹所谓独立就是为了自己不受监督。

家园 我不会根据疑问来做出是非判断

疑问只能提示我现在的条件还不能做出判断。

从疑问到判断再进一步行动(进行批评),这里面的假设太多了,用这样的逻辑我是吃过很多亏的,所以我尽量避免再用这种有问题的逻辑套路。

比如美国那位法官收取监狱的贿赂把上千名无辜青少年送去蹲监狱,事情败露后依仗着“法官不会为了在职期间的审判被追究责任”逍遥法外。

从没有听说过此案例,能否介绍一下,或给的出处?

我还是说明一下,一个混帐法官的胡乱判案,对以后的类似案子有影响,对一般人的生活有影响,正体现了判例法的作用。虽然中国不承认判例法。

再说彭宇案的法官,这个“莫须有”的判决,造成了多恶劣的影响,又泯灭了多少社会上所剩无几的良知?事情被捅出来了,这位法官大人却“事了拂衣去,深藏身与名”,换个地方继续拿工资,喝民脂民膏。
对彭案法官,你认为“换个地方继续拿工资,喝民脂民膏。”不合适,那么怎样处理才合适?处理的标准又是什么?

家园 对彭案法官这么判

美国法官那个事件,也是在河里看到的,事件大约是几个月前吧,具体帖子的内容和谁写的记不清楚了。

对于彭案法官,有两种方法:

一是传统方法。既然怀疑有情弊,就进行调查啊。而且贪官的案件一般都不是孤立的,有多少查多少,查出来贪污、受贿、渎职什么的,该怎么判怎么判。

其实我不喜欢这种传统方法。一是费时费事浪费国家资源。二是官官相护恐怕难以避免,未必能够还一个公正。。。。。。所以就有了我最喜欢的骨头式判法:

很简单,就按照这个法官的思路来吧。“虽然没有证据说他受贿渎职,但是根据常理推断很有可能。”所以根本不用查,直接按照受贿渎职判好了。

家园 书写当然使用英文,但拉丁文术语很多

而且美国法律似乎经常需要司法解释(中国的可能是不需要,也有可能是高法懒得解释?)。我所知道的有一条叫Alien Tort Statute的条文,大体是说美国地方法院可以受理涉及外国人的案件。但关于alien这个单词的含义就解释了好几回:简而言之就是美国自然人、美国法人、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这四个概念反复做排列组合的结果就是不知道过往判例只看法律条文基本就是抓瞎。因此我觉得这种案例法对于让公民“知法懂法”方面效果不大。再加上中国人“走后门”的传统造成庭审里的非法律因素经常要造成不良影响——比如彭宇案里老太太传说中的公安局亲戚——如果使用判例法有可能导致纠正错误判决所导致的恶劣影响的难度加大。

所以我对中国现下的社会使用判例法之后的效果不是很乐观

家园 我的理解和你的有点不同

因此我觉得这种案例法对于让公民“知法懂法”方面效果不大。

案例法或称判例法就我所知主要不是针对一般公民服务的,而是面向与法律相关的专业人员。查询案例数据库的费用不低,我所知道的普通人一般是在涉及具体案件时才由代理律师进行查询,并由律师进行解释。这样的好处是,普通人可以比较方便地对自己的案件有清楚的了解,评估诉讼的可能结果及相关的费用,如果需要和解,也能提出较合理的要求。

另外,我不理解

再加上中国人“走后门”的传统造成庭审里的非法律因素经常要造成不良影响——比如彭宇案里老太太传说中的公安局亲戚——如果使用判例法有可能导致纠正错误判决所导致的恶劣影响的难度加大。
这里的逻辑是什么?

判例法要求法庭的判决书写的很详细,如何引用案例,为什么引用这些案例,相关的逻辑是什么等等。如果要将“走后门”或其它非法律因素放到最终的判决中,那么法官要把判决书中的逻辑说清楚可不容易,其实很难。别人“走后门”或其它非法律因素不容易抓到,但判决书上白纸黑字法官的责任跑不掉。如彭宇案,老太太是否有关系只是传说,是否“走后门”只能猜测,但那个法官的糊涂判决,那个法官却永远也脱不掉了,屎盆子他兜了。如果从那个法官的角度考虑,这样的判决对他个人有利吗?以后再遇到类似的案子他还会用同样的判决吗。

家园 送花成功。有效送花赞扬。

这个不应该被扔草啊。

家园 彭宇案的重要性/恶劣性恰恰因为它是第一个

之前没听说过有类似的案件,因此法官也就只得自己解释条文(当然也可以找高法,但那个麻烦不是?)。但问题是,假如是判例法,后面的法官就因为有了彭宇案这个不是那么正确的标杆,只好在高法纠正错误之前继续彭宇案的判决思路

家园 判例法有意思的地方是可以自我纠正,自我完善的

后来的法庭并不是完全照搬以前的判例,如果发现以前的案例有问题,在判决书中会引用,但会给出逻辑分析为什么本案的判决不去遵循前例。那么以后的案件在处理时,会将两个案子都查出来,这样第三个法庭就会对前两个案子进行选择判断(原被告方都会从对自己有利的地方引用),看那个的逻辑更站的住脚,再给出自己的逻辑分析。而第四个案子又会的前三个进行分析。以后的案子以此类推,每次判决都会对以前的案子否定一些肯定一些,同时添加新的分析,逐渐形成比较合理的处理模式。这样看可以调动每个法庭的能动性,具有活力。

高法纠正是目前国内的体制下自上而下的处理方式,你可以想想下面的法院的主动性如何?与上面描述的体系对比,那个更能及时、妥善处理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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