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闲聊中国的判例法和“彭宇案” -- 夕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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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觉得这种案例法对于让公民“知法懂法”方面效果不大。
案例法或称判例法就我所知主要不是针对一般公民服务的,而是面向与法律相关的专业人员。查询案例数据库的费用不低,我所知道的普通人一般是在涉及具体案件时才由代理律师进行查询,并由律师进行解释。这样的好处是,普通人可以比较方便地对自己的案件有清楚的了解,评估诉讼的可能结果及相关的费用,如果需要和解,也能提出较合理的要求。
另外,我不理解
再加上中国人“走后门”的传统造成庭审里的非法律因素经常要造成不良影响——比如彭宇案里老太太传说中的公安局亲戚——如果使用判例法有可能导致纠正错误判决所导致的恶劣影响的难度加大。
这里的逻辑是什么?判例法要求法庭的判决书写的很详细,如何引用案例,为什么引用这些案例,相关的逻辑是什么等等。如果要将“走后门”或其它非法律因素放到最终的判决中,那么法官要把判决书中的逻辑说清楚可不容易,其实很难。别人“走后门”或其它非法律因素不容易抓到,但判决书上白纸黑字法官的责任跑不掉。如彭宇案,老太太是否有关系只是传说,是否“走后门”只能猜测,但那个法官的糊涂判决,那个法官却永远也脱不掉了,屎盆子他兜了。如果从那个法官的角度考虑,这样的判决对他个人有利吗?以后再遇到类似的案子他还会用同样的判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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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也有个问题就是不了解过往判例的人不能够针对新情况做分析 月光下的尘 字89 2011-10-17 20:34:51
🙂处理法律相关的事务必须具有专业知识 2 夕曦 字418 2011-10-17 22:06:16
🙂书写当然使用英文,但拉丁文术语很多 月光下的尘 字626 2011-10-19 22:23:47
🙂我的理解和你的有点不同
🙂彭宇案的重要性/恶劣性恰恰因为它是第一个 2 月光下的尘 字211 2011-10-19 23:17:41
🙂判例法有意思的地方是可以自我纠正,自我完善的 1 夕曦 字633 2011-10-19 23:4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