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揭穿一个流传已久的谎话帖,关于美国持枪自由 -- zhang11
很久以前,在一个帖子中看到关于美国允许个人持有枪支的原因,帖子作者说,美国允许个人拥有枪支是为了让人民有反抗暴政的权利。当时,我看得热血沸腾,对美国保护人民的权利深有感触。
但是,这个却是个谎言。我由于研究的原因,查阅了关于美国对于枪支持有的很多资料,发现在诸多涉及到枪支持有的诉讼判决,比如 ‘1975年华盛顿特区枪支管制条例。’该法禁止居民拥有手枪,并要求有许可证的枪支得拆解并以扳机锁上锁。2007年3月9日,美国巡回上诉法院裁定该华盛顿特区手枪禁令违宪。[1](欲了解该案更多资讯,请见:帕克诉哥伦比亚特区)’ 还有克林顿在民主党执政期间的诸多禁枪法案,在布什共和党执政期间也以‘违宪’理由予以推翻。
那么,美国对于禁枪的判决都是以宪法作为依据,进行判决的。那么美国宪法条目对于枪支持有的理由,和其意义是不是像我们所知道的,为了人民反抗的权利呢?完全不是。
The Second Amendment (Amendment II)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 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是美国宪法关于保护公民拥有枪支权利的意义的阐述。美国公民可以拥有枪支,理由是: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2]
‘纪律严明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
文中只提到了维护州安全,没有任何字眼提到关于‘暴政’和反抗。所以,美国宪法规定,枪支持有是对于州的安全的保证,并不是所谓的为了人民的权利。
本文只是为了探究真相,还原美国宪法的真实条款。
注 1 ^ (英文)Federal Appeals Court Strikes Down D.C. Handgun Ban.彭博资讯社(2007年3月9日).
注 2 ^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英文)司法委员会(Committee on Law and Justice)(2004年).“Executive Summary”,Firearms and Violence: A Critical Review.美国国家科学院(United States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不是所有流传的说法都是没有根据的。
看楼主引用的美国宪法,就想起了毛主席,
那时大的工厂都有762,迫击炮甚至高射机枪。
改革开放了,把工人的武器收缴了,然后工人就开始下岗了。
这个‘free’是'state‘的定语。'free state’是‘自由州’,我想是突出美国‘州’的独立性。这个‘free' 和‘人的自由’没有一毛钱关系。如果看到这个‘free’就有了‘抗暴’的理解,那这个人的英语老师该打。
只要你有持枪证. 河里的东湖估计可以武装一个排. 既然持枪是自由的, 从理论上说当然有反抗暴政的权利. 从宪法上抠字眼, 真不知道你学什么的. 然道一个国家的宪法会傻到规定民众有反对自己的权利? 既然是"暴政", 还管什么宪法不宪法, 拿枪反抗就是了, 就象南北战争.
second amendment, tyranny, free state 等等. 有不少文章,看起来的确像是有过那么一个历史概念。
而且有人这么说,
也许值得再研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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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所有说美国允许民众持枪是为了反抗暴政的人,统统是美国宪法都没看过的土蛋。
你原文中要批驳的说法是一半忽悠,一半真实。从单纯历史文本的角度,那个说法是可以成立的;但是美国宪法史上的暴政是指一个强大的联邦政府对州权的侵犯,不是我们中国人平常理解的政府对个人权利的侵犯,所以按中国人的理解来诠释“暴政”这一半是忽悠。
不知道你看的是不是我以前写的帖子。其实最高法院已经对第二修正案给出了最终解释:DISTRICT OF COLUMBIA ET AL. v. HELLER
这里最高法院法官Scalia逐字解释了宪法第二修正案。
首先由于宪法是为了建立联邦政府而写的,所以在宪法的用词中State和people的地位很相似,都是和联邦政府对立的,例如第10修正案“The powers not delegated to the United States by the Constitution, nor prohibited by it to the States, are reserved to the States respectively, or to the people.”--所有权力,只要没有被宪法赋予美国(联邦政府)并禁止各州拥有,都属于各州或人民。
后来Scalia还进一步解释“the word ‘state’ is used in various senses [and in] its most enlarged sense, it means the people composing a particular nation or community...the phras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and close variations seem to have been terms of art in 18th-century political discourse, meaning a “‘free country’” or free polity”(第27页)--State有几层意思,它也可以指组成一个国家或社区的人民的总称...“free state”在18世纪的政治语言里是“自由的国家”或“自由的社会”
所以不能因为第二修正案的第一段提到State就认为那是和人民--people--对立的。(你要去打我的英语老师请便,其实你更应该去打Scalia的英语老师)
再回到这个修正案。它分成两部份:(1)Prefatory clause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和(2)Operative claus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
Scalia法官认为“a prefatory clause does not limit or expand the scope of the operative clause”(第4页),即prefatory clause不增加或减少operative clause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说这个修正案为了赋予人民持枪权力给出的理由是为了民兵,但是这不能被理解为持枪权力的唯一理由是为了民兵。他后来还解释不论是“keep arms”或“bear arms”都和在民兵中服役无关(第9页到第18页,他给了很多解释,我就不翻译了)。
Scalia从正面证实了你所称的“谎言”:the threat that the new Federal Government would destroy the citizens’ militia by taking away their arms was the reason that right—unlike some other English rights—was codified in a written Constitution(第29页)联邦政府把人民缴械以解散他们的民兵组织(这样的)威胁是这个权力(即持枪权)被写入宪法的原因
如果你有兴趣读下去的话,Scalia用了几十页的篇幅回顾了从独立战争以来对持枪权的解释和争论,并解释了为什么华盛顿的禁枪法违宪。最终结论是持枪权保护的是人民的自卫权力,不只是为了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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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明白了再来讨论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