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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陈凯歌如何告胡戈? -- 马吉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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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在文学城看到的新消息

      针对胡戈正式向陈凯歌道歉一事,昨晚9时,记者连线陈凯歌和陈红,因两人已出国到柏林宣传《无极》,手机关机。陈红的经纪人高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回应:“我们已经从网上得知胡戈正式向陈凯歌道歉的消息。陈凯歌和陈红已知道了这件事,但因陈凯歌和陈红在出国前已与中影集团商量了一个‘必须起诉胡戈’的统一意见,虽然现在胡戈正式向陈凯歌道了歉,但是否还起诉胡戈,陈凯歌和陈红还未决定。”

       高先生透露:“陈凯歌对胡戈未经准许、随意通过视频将原创作品《无极》进行剪辑并恶意丑化《无极》一事感到非常气愤,这不仅仅是对《无极》著作权、作品知识产权的严重侵权,而且对陈凯歌的名誉,对《无极》的票房,造成了极大损害,在观众中影响很坏。现在胡戈仅仅就是一句简单的道歉,恐怕太轻松了!我个人认为,胡戈本人的态度就不是很深刻!陈凯歌和陈红恐怕不会就这么简单了事,不会轻易算了!”

      好青年小胡点看全图

      外链图片需谨慎,可能会被源头改

    • 家园 陈凯歌可以从这些角度出发告胡戈

      胡戈侵权一事,估计是跑不了的了。

      未经同意使用人家知识产权的东西不说、还擅自篡改原来的声音来达到嘲讽作者的目的,怎么也算不到合法的范畴里去的,就更别说什么对演员肖像权的侵犯啦。

      如果陈凯歌打算以作品为中心进行诉讼,上面这些方面是肯定会有的。

      知识产权法里面,下列的条款都保障了陈凯歌的作品不受到胡戈的侵犯的。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此外: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第四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再有嘛,就是把侵权的作品通过网络到处散发,虽然不是赢利为目的,但侮辱罪从来都不是以赢利为目的的。要是只强调“没有赢利”,侮辱罪也就没有成立的场合了,对不对?俺估计陈凯歌的诉讼、有50%的可能是向着侮辱罪这个方向发展的。

      复习一下,侮辱罪是怎么回事儿。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在犯罪的构成上符合四个要件,即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主本上要求是一般主体,且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侮辱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这里的目的,往往是行为人的个人目的。如果出于公共目的,无意中伤及他人,属于过失行为,不应以犯罪追究。侵犯的客体是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

      这个方向,胡戈可能还有的可争。

      其实照我说,法官不如让胡戈去导演一部电影,然后由陈凯歌来改头换面编辑一番、作为赔偿~~~~~~

      • 家园 放下其他不讲,这个以牙还牙的报复倒是真得不错

        其实,陈凯歌要真的告,较真的去纠那些东西,总可以立个案的。唯独不值的就是没啥意思。

        倒是这个干脆拍一个一个馒头的无极,听着挺有创意。

        感谢大家的支持,我终于顺利毕业。不过突然发现,出了营反而头晕目眩的不知道该到哪里说话了。到处金光闪闪。

    • 家园 我认为陈凯歌不会从这几个方面对胡戈进行起诉。可能会从盗版方面入手。

      如果胡的作品是在正版的无机DVD出品之前做好的,胡戈可能会有点麻烦。不过,无论这次诉讼的结果如何,陈凯歌都是丢人又丢份的,基本上不会有啥好结果的。

    • 家园 即使是“衍生作品的保护”,

      通常也是就 commercial product 而言的。如果“衍生作品”是作为学习过程的练习,受不受版权的保护,中国的法律是怎么定的,我不知道。但是在美国,不是一定就违反版权的。

      如果《胡馒头》没有涉及到商业利益,就比较好办一点。除非陈大导事先有话:任何我的作品,不论影像,音乐,讲话,书籍,……,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形式节选、炮制,那就麻烦。

      我看到有的学术会上,有一些发言人引用别人的VIDEO 片段,有的公司不让他们用,那一段就是白板。 一般的公司都不会这么“苛刻”的, 顶多是在 paper 后面注明 credit 和 references;这一点《胡馒头》已经做了,在片后都把影片和音乐的片段的出处表明了。

    • 家园 打官司,估计馒头输,

      不过陈的人品现在看来实在成问题. 也明白了为什么刚开始记者招待会上有记者问失败了会如何如何....陈居然好意思把人骂个狗血喷头.

    • 家园 胡戈怎么回击陈凯歌 -- 兼回答胡戈片源问题

      胡戈怎么回击陈凯歌

      感谢各位老大的捧场支持。我要加油争取早日毕业。

      在前一个帖子里面,讨论的主要是面对陈凯歌普通套路进攻,胡戈应该怎么拆招应对。但是, 不容置疑的是,如果单单注视这场可能的官司,胡戈在现行的法律条件下胜算并不是很大。在馒头这个具体案例当中。很重要的一个事实就是胡戈采用的片源是盗版,盗版程度到了不可能不认为是盗版的地步。。。

      [从现在各国的法律规定上看,虽然主要打击的数码盗版作品的制作和上传。但是终端客户的下载,保存,因为存在着一个电脑本身对数据的复制过程,也就造成了侵权行为。在这一点上,想要从现有的法律体系下面找到借口,难的不是一点半点。。。能够找到的唯一辩解理由就是“合理使用”这个最大的版权法避风港,胡戈如何得到的暂且不提,首先考虑的是为什么要得到,和得到之后作了什么。我们的原则很简单,如果不能完全免责,至少要让责任少到不能再少,让无极觉得费力撕破脸大这么个得罪人民群众,影响陈导未来市场号召力的官司实在不值得。]

      老马想要说的是,馒头这个案子的重要性已经不在于这两个当事人的输赢了。那是当事人律师们自己扯皮的事情,和河里的大多数兄弟姐妹的日常起居,梳洗穿戴实在没啥关系。老马关心的是这场官司所扯出的一个很重要法律问题,那就是对版权人权利的限制和公众权益的保护。

      这个案子的输赢牵扯的两个问题:

      1. 胡戈从网络获得盗版的行为;

      2. 胡戈对一个版权作品进行独立编辑,生产出一个搞笑,针砭时弊的作品的行为。

      绝对不能混淆起来。前一个阵地,我们大家现在已经可以通过等待,购买便宜的正版碟片解决。后一个阵地,老马觉得大家一定要关心守住,免得每一部大派作品都成了些个语录经典的动弹不得。

      出于对馒头的喜爱,老马绞尽脑汁还是觉得存在着抗辩理由,可以让胡戈的侵权责任,尽可能的缩小到那张正版碟的价钱。10块人民币,对么?

      首先能做的,就是阐释清楚制作动机,和发布过程。非商业的性质和网络传播的自主性,可以很好的解释这一切。

      其次,就是联络那些呼喊网络2.0的服务商,也就是提供平台让人民群众自说自话,自娱自乐,它坐在哪里收地皮钱的平台服务商。至少在这一点上,大家利益相同。你不让人家对热点问题指指点点,发挥自主,并不侵权的制作搞笑作品,人家以后说什么?都凑在一起,热呼哪个大片导演的冷屁股?没啥意思。

      至少可以让法院知道,从社会经济总量上讲,无极损失的那点面子,不足以与杀死所有的胡戈党群造成的网络经济萧条相比。

      版权法是个利益交换过程。既然当年迪斯尼可以说的法院把版权时限延长了20年,为什么我们不能尝试让法院觉得大家茶余饭后用电脑聊个天,做个笑话高高乐子不是错事?整天保护版权,保护到最后大家不想买了,不和满天盗版一个下场?

      最后,胡戈可以很好的起诉陈凯歌公开侮辱自己“无耻”的行径。和胡戈改编作品的行为不同,这个“无耻”的评价,完全是一个对人格的贬低用词。足够让胡戈用一用了。我想应该大于那10块钱的DVD钱。

      其实,老马最讨厌的倒不是陈导。觉得他看起来像是一个半截身子下海,却不知道如何尊重市场,营造市场的文化人。说话也不够圆滑,哪有自己冲过去骂人家“无耻”的。

      写这文章,多半是因为看着那么多人站在无极那一边挥舞知识产权大棒,却连个具体的事实法律分析都不给人看的捧场家。不过,话说回来,人家的帖子都不叫这名字,都是按字数小时挣钱的东东。(哎,老马又要流口水了。)

      • 家园 如果真要打官司,胡戈反诉陈KG诽谤的可能性有多大?

        胡戈只是改编了片子。而陈KG是指名道姓的在媒体上骂胡戈“人不能无耻到这种地步”。直接构成了人身攻击。

        摘录: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在犯罪的构成上符合四个要件,即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主本上要求是一般主体,且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侮辱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这里的目的,往往是行为人的个人目的。如果出于公共目的,无意中伤及他人,属于过失行为,不应以犯罪追究。侵犯的客体是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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