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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陈凯歌如何告胡戈? -- 马吉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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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陈凯歌可以从这些角度出发告胡戈

胡戈侵权一事,估计是跑不了的了。

未经同意使用人家知识产权的东西不说、还擅自篡改原来的声音来达到嘲讽作者的目的,怎么也算不到合法的范畴里去的,就更别说什么对演员肖像权的侵犯啦。

如果陈凯歌打算以作品为中心进行诉讼,上面这些方面是肯定会有的。

知识产权法里面,下列的条款都保障了陈凯歌的作品不受到胡戈的侵犯的。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此外: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第四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再有嘛,就是把侵权的作品通过网络到处散发,虽然不是赢利为目的,但侮辱罪从来都不是以赢利为目的的。要是只强调“没有赢利”,侮辱罪也就没有成立的场合了,对不对?俺估计陈凯歌的诉讼、有50%的可能是向着侮辱罪这个方向发展的。

复习一下,侮辱罪是怎么回事儿。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在犯罪的构成上符合四个要件,即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主本上要求是一般主体,且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侮辱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这里的目的,往往是行为人的个人目的。如果出于公共目的,无意中伤及他人,属于过失行为,不应以犯罪追究。侵犯的客体是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

这个方向,胡戈可能还有的可争。

其实照我说,法官不如让胡戈去导演一部电影,然后由陈凯歌来改头换面编辑一番、作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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